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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未解除监管的进口印刷设备免予补税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年8月3日  此新闻已被浏览 837 次  进入论坛

     7月23日,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来料加工装配厂转型为法人企业进口设备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9〕48号)(以下简称“《通知》”)。这一为促进来料加工企业转型的税收政策的出台,使得困扰来料加工企业转为独立法人企业的一个大问题得到了解决。根据通知,来料加工装配厂(以下简称“来料加工企业”)在以不作价设备出资设立法人企业时,对于尚未解除海关监管的进口设备,部分以前备案的设备不必补税,今年备案的设备须补缴关税。

    政策解读

    部分以前备案的设备不必补税

    《通知》将来料加工企业在以不作价设备出资设立法人企业过程中,所涉及的进口设备税收问题分成两类。
    第一类设备可免予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具体规定为:自2009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来料加工企业以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出资设立法人企业的,准予对其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经办理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并且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尚处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不作价设备,免予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不作价设备的海关监管年限可连续计算。
    《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分析《通知》后发现,对于第一类免予补缴税款的情况,这个利好政策执行期限只有两年:自2009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也就是说,如果来料加工印企有意转型,在这两年内才能享受此优惠。
    由此值得关注的是,国家政策对于鼓励来料加工企业转型的优惠政策给出了一个时间表。

    今年备案的设备须补缴关税

    第二类设备须补缴关税。其具体规定为:对2009年1月1日及以后新备案的不作价设备,以及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备案但在2009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进口的不作价设备,以此两种设备出资设立法人企业的,按现行政策规定,除新成立的法人企业所从事的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条目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的优势产业项目外,一律照章补缴关税。
    由于进口设备免税指的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通知提到第二类设备须补缴关税,那么增值税是否需要补缴呢?据记者了解,国家税务总局4月15日在其网站发布了《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对广东省深圳市国税局《关于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请示》作出批复:企业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由于提前解除海关监管须补缴的增值税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各界声音

    政策解决了来料加工企业转型的大问题

    “这项政策解决了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中遇到的一个大问题。”广东省东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在电话中告诉《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
    据了解,我国的来料加工印刷企业绝大部分在珠三角地区,其发展起源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港资印企的大规模迁移。珠三角地区有上千家来料加工印刷企业,其中以东莞地区最多,有400多家。
    在整个加工制造业转型升级的背景之下,靠赚取低廉的加工费生存的来料加工印刷企业同样面临转型升级问题。所谓转型,即注销原来的来料加工企业,注册为三资企业或民营企业。
    东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国家和广东省近年来一直鼓励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但在东莞,来料加工印企转型的进展一直不是很快,今年上半年400多家企业中仅有10多家转为三资企业或民营企业。进展缓慢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尚未解除监管的进口设备要补缴税款的问题。该负责人说:“好多企业想转型,但有些企业的部分进口设备尚在监管期限内,一旦转型就要补税,因此大部分企业仍持观望态度。”
    该负责人向记者解释,来料加工企业以前在进口设备时享受了免税政策,海关对免税设备有5年的监管期。如果企业在监管期内转型,按现行政策规定须按年限补缴关税和增值税。他说:“在当前经济环境不太好的背景下,让企业补缴税款,企业肯定是吃不消的。而根据上述通知规定,很多设备不用补税,这肯定有利于企业的转型。”
    东莞市一家从事包装印刷业务的来料加工印刷企业的老总在接受《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公司正在实行“就地不停产”转型为独资企业。该公司有部分进口设备尚在监管期内,目前该公司已向海关和外经贸部门申请,相关部门已同意对其有关不作价设备的海关监管年限可连续计算,这样该公司就不用补税了。

作者:左志红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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