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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年8月26日 此新闻已被浏览 828 次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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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联合发布《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2008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审核批准执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转制文化企业,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相关税收政策按照财税[2009]3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按照财税[2009]34号)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一是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二是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三是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四是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
来源:上海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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