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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管理办法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年1月7日  此新闻已被浏览 810 次  进入论坛
      为促进考古遗址的保护、展示与利用,规范考古遗址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国家文物局制订并发布了《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对考古遗址公园的概念和责任主体、评定程序和实施细则、管理运营和退出机制等作出了明文规定,鼓励、支持各地依法建设国家考古遗址公园。

  大遗址保护是近五年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十一五”期间,我国有100个大遗址项目进入文化发展规划。在即将到来的“十二五”规划中,预计可建成30处考古遗址公园和50处遗址博物馆。

  据介绍,符合以下条件的遗址,可向国家文物局提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申请:已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已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考古工作计划已获批准并启动实施、具备符合保护规划的遗址公园规划。

  对于那些已初具规模的考古遗址公园,只要对遗址的破坏行为已得到控制或纠正的、所有建设项目均符合遗址公园规划、已向公众开放,或已具备开放条件、无重大安全隐患的,可由遗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提出评定申请,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评定合格者,授予“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称号。

  国家将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实行巡视制度。一旦评定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和功能,不得侵占其合法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用地性质,不得开展任何不利于遗址保护的活动。

  国家文物局《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评定细则(试行)》同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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