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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媒体必须抵御商业资本的诱惑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16日  此新闻已被浏览 874 次  进入论坛

    近年来,国内一些企业和公关公司逐渐认识到新闻舆论的重要性,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者变相收买新闻从业人员,为自己的正当经营活动大造声势,也有的为自己的不法行为遮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资本介入新闻行业不足为奇。但关键在于,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能否经受得住商业资本的考验,能否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真实客观的新闻作品?

  我国现行的《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由于这些法律主要针对市场主体的不法行为,对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很难直接发挥效用。尽管新闻宣传管理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打击有偿新闻、禁止新闻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敲诈勒索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的法律效力不足,制裁措施十分有限,对违规的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很难起到威慑作用。

  所以,为防止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匍匐在商业资本的脚下,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掩盖事实真相,转移公众的视线,有必要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打击新闻传播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笔者认为,这些规定应当突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必须提高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的职业道德标准。凡是发现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接受经营者的贿赂,一律张榜公布。其次,规范新闻媒体的广告经营行为。禁止新闻从业人员以各种方式,接受企业的资助;防止企业以赞助会议或者赞助有奖征文的名义,间接地向新闻从业人员行贿。第三,实行利益回避原则。向新闻媒体提供广告业务的企业,新闻媒体必须张榜公布,在涉及广告客户的新闻报道中,应当明确表明关联关系,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为广告客户提供新闻宣传服务。第四,新闻记者在采访报道中收受他人的贿赂,应当以犯罪论处。第五,对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处罚,除了吊销记者证之外,还应当采取通报的方式,使公众充分了解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所作所为,从而避免再次受到这些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误导。

  总之,必须以非常明确严厉的法律规则,为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画一条红线,防止其落入商业资本的陷阱。

                         ( 作者:乔新生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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