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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络侵权案件谈网络著作权问题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25日  此新闻已被浏览 962 次  进入论坛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  宋鱼水

  2008年是网络著作权纠纷非常多的一年。以11月为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这个月内受理知识产权案件达142件,其中网络著作权案件就有60件。截止到11月20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1518件,著作权纠纷案件为主要案件,共1325件,占全部案件的87.3%。其中,涉及网络的著作权案件1001件,比2007年全年344件增长了近两倍,占著作权纠纷案件的75.5%。这些案件涉及的作品几乎包括了所有的作品类型。文字作品,小说、学术论文;音乐作品,如热门歌曲《两只蝴蝶》;影视作品,如《士兵突击》《赤壁》;民间文艺作品,如双簧;美术作品,如京剧脸谱、摄影作品等。

  今年,网络涉及影视作品的案件尤为明显。应该承认,互联网的著作权问题已经是我们这个时代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著作权产业化 需形成健康的产业机制

  诉讼中的著作权利人和使用人在法庭上针锋相对,意味着矛盾十分尖锐。从他们的起诉书和庭审意见看,一是诉讼请求希望保护利益的期望值比较高,二是公证费、律师费等维权成本付出很多,三是对其权利实现强力保护的理由比较充分,但具体保护的数额不能积极提供可参考的商业数据和合理的论证支持。对使用人而言,几乎所有的使用者都会辩称没有侵权,主张“避风港”原则的保护,坚持没有获利或获利很少;但都无法提供获利账册,无法提供上传者的真实线索,无法让权利人找到上传者。法庭上争论的两个问题:被告网站是否为存储空间,原告提出的是否是合理的获赔标准?很多案件进行了判决,但争论还在继续。

  分析网络著作权产生的根源,法官总是想从积极角度寻找到原因并力求积极地解决。从办案实践看,上世纪90年代规制的多是实体经济领域的市场秩序、交易秩序、公司管理等问题,当我们进入知识产权时代,知识产权的法律问题自然会凸显出来。互联网被称为中国最有希望、最待开发的产业,其对著作权使用的法律问题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司法只是补救机制,当整个预设机制尚不成熟时,我们发现知识产权保护的主流价值观尤其是商业价值理念形成的难题很多,侵权者和被侵权者内耗成本越来越高。当司法面对更多的侵权现象时,通过个案形成法律秩序的规则已淹没在无数个案件的矛盾消化中,这让我们深深地感到知识产权是一个综合治理问题,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合法授权使用机制的制度出口,让著作权产业化形成健康的产业机制,单凭司法的补救很难制止侵权。

  版权发展变化 需要稳步而逐渐推进

  这几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归责、期待于司法的情况比较多,很多人也认为,司法保护重视不够,力度不足,但实际上,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官既在认真思考也在全力以赴。近日,在审理一批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起诉KTV歌厅侵权提供歌曲的知识产权案件时,被告和法官陈述的一个理由是,其所在的侵权使用团体很想积极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并愿意付费,但不愿意付出不合理的费用。听完他的陈述后,法院做了这样的分析:第一,被告的计算是建立在使用人都付费的基础上的,但实际上,海量的使用者并没有支付一分钱。第二,集体管理组织有很多权利管理不到位之处,甚至正版数据库还未启动,但启动需要资金。资金越多产品越能满足社会需求,相反,没有资金一切等于零。第三,资金成本的投入从权利人开始还是从使用人开始?一个良性的循环自然需要互动,需要权利人和使用人共同面对市场需求。

  我们这个社会的正版问题不仅仅是著作权问题。正是因为自身工作的经历和所感受的办案资源不足,法官对正版的重视超过了任何一个行业和组织的重视。但同时,法官感觉到正版的解决不是那么轻而易举的,知识产权的发展变化需要稳步推进。

  协会组织将 把企业带入规范轨道

  在案件迅猛增长的发展态势下,法院将重要的力量投入到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群体案件的审理中。今年上半年,海淀法院集中判决了500余件数字图书馆案件;11月25日,海淀法院又集中宣判了一批影视作品著作权案件。对这些案件的审理,一方面表明法院稳步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的态度,另一方面,法院对知识产权判赔的数额一直在严谨地求证中。我国著作权法和最高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案件的司法解释为判赔数额提供了裁判依据,但令人遗憾的是,很多当事人将提供证据与否作为可放弃的权利而没有作为当事人的一项积极的义务去履行,完全消极的不能提供证据,法官负责的不仅是裁判,而是裁判的证明责任,即法官成了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者,消极的裁判角色转化为积极证明者的角色,当事人获赔的数额与法官裁判的难度成为最困难的问题,也成为社会指向法官的最尖锐的问题。所以,不是法院保护标准高还是低的问题,而是保护标准本身的问题,如何实现标准的科学化问题。

  最近,海淀区法院知识产权庭与互联网协会和北京民营企业家协会联手比较多,最重要的原因是意图解决日益增长的知识产权案件和网络著作权纠纷。未来协会组织将把企业带入自律、规范的健康发展轨道,法官与协会的接触可以实现两个目标:一是通过协会尽快了解某个行业的经营模式和获利模式,掌握充分的商业经验;二是将法律的裁判纳入协会遵守的轨道,推行法律的规则,延伸法律的企业效果。我们要承认法律还处在薄弱阶段,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只有走进企业才能扎根企业。不同的调解员、不同的商业陪审员正在为当事人商业模式的搭建寻找平台,毕竟社会是最强大的力量。

  2008年已步入岁末,互联网的著作权纠纷虽没有结束,但2009年的黎明即将到来,明天的希望支持着今天奋斗的所有激情,互联网的理性与秩序来源于每一支社会力量的争取,而法官也不会停止奋斗的脚步。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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