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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书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进一步优化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年2月1日  此新闻已被浏览 673 次  进入论坛

     国家版权局和有关部门经过多年调研,在听取和征求相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的《教科书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1月10日结束公开征求意见。《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就此采访了目前九年制义务教科书中部分作品的权利人及集体管理组织的负责人。他们大多为《办法》的出台感到欢欣鼓舞的同时,也期待着实施办法和稿酬标准的进一步优化。

    标准“一刀切”不公平

    著名摄影家东哈达认为,《办法》的出台是好事,但在稿酬的发放标准上,过于一碗水端平了。“例如‘著名摄影家’的作品,和‘摄影爱好者’的作品,在付酬标准上是否应有所区别?”东哈达认为,有的图片创作起来难度大,或者有特定的历史意义,可复制性差,而有的图片创作起来相对容易,在付酬时应有所区别。而且,图片作者所得的稿酬与出版社的收益相比微乎其微,如果能按照一定的版税比例来支付则更加合理。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林涛也认为,摄影作品应按照大小、使用的位置等具体情况付费,而不是“一刀切”。“现在杂志的封面和内文图片稿酬标准都不一样,教科书也应该如此。例如教科书封面、封底采用照片的使用费应至少是内页照片的两倍,这样才符合行业惯例和现实情况。”此外,他认为支付报酬办法应体现出最低支付标准,如条款可规定使用美术、摄影作品每幅至少支付200元。他还指出,教科书的法定许可规定实际上是把著作权人的权利给予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他们为了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放弃了自己的一些权利,教材编辑和出版者应该给予这些权利人应有的尊重。

    中国美术家协会权保办主任、著名画家朱凡也认为创作者有权利通过版税获得稿费。他认为,全国出版社数目有限,出版的图书种类、印数都可查,版税的计算并不困难。

    获得尊重比获得稿费更重要

    作品能被选入教科书,一方面是无上的荣誉感,另一方面却长期因得不到署名或稿费而感到权利被漠视。朱凡告诉记者,美术家们对200元的报酬并不太在意,因为自己的作品被教科书使用是一种荣誉,大家都抱着积极的心态看待。但是,教科书中许多作品上没有署作者的名字,更有的是直接从网络上下载或翻拍的,图片质量奇差,大大破坏了原作品的美感。

    新华社著名摄影家郭占英也认为,署名是教科书出版社和汇编者应当给予作者最起码的尊重。摄影作品《开国大典》拍摄者、新华社著名摄影家陈正清的继承人陈东也表示,现在很多教材都使用了《开国大典》这幅照片,但很少有人标注照片的作者是谁,更别说支付报酬了。

    标准是如何制定的

    “业界对《教科书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征求意见稿)存在误读:征求意见稿中文字作品千字300元,美术、摄影作品每幅200元等标准,指的不是作者的作品被教科书使用后一次性获得的报酬,而是教科书每印刷一次都可按照这一标准获得相应的报酬。”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日前在摄影界召开的座谈会上就付酬标准作出了解释。

    据法规司处长许炜介绍,2002年,国家版权局曾起草教科书报酬支付标准,其中,文字作品为千字100元。但是这一标准并没有正式实行。此后,只有人民教育出版社等个别出版社参照千字100元的标准执行,大部分以比较低如千字30元、50元的标准实行。2009年,国家版权局委托文著协进行过调研。“2000年以来,物价上涨指数和工资浮动基本为3倍至5倍,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才确定了现在的标准。”文著协总干事张洪波说。

    据记者了解,直到2009年12月11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才首次与人民教育出版社在京签署教科书法定许可稿酬收转协议;2011年12月,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收到人民教育出版社交付的140万元摄影作品版权使用费。这两次大规模的稿酬收转引起了业界的注目,后者更是自2001年教科书“法定许可”规定颁布10年来,教科书出版社第一次成规模地向摄影著作权人支付版税。但据了解,此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教材出版社的“谈判形势”仍然不甚乐观。

    稿酬分配为何多年停滞

    大量作品被教科书使用的现象背后,是众多著作权人得不到稿酬的尴尬。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出版社很难找到数量众多的摄影著作权人,个别出版社著作权意识淡薄,没有认真寻找相关著作权人,甚至有出版社把作品稿酬支付给了教材的编者。

    帮助出版社把难以分配的摄影作品使用费分配出去,使相关权利人得到使用费,集体管理组织在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例如摄著协和中国摄协网联合开通了教科书使用摄影作品网上查询平台,将相关教科书出版社在教科书中使用并已支付使用费的摄影作品在这个平台上进行公告。文著协一边和出版社进行洽谈,一边开展了送稿费上门活动,对于暂时找不到作者的作品,文著协还建立了稿酬快速查询系统。

    知情是主张权利的前提

    无论如何,《办法》的出台,算是让权利人在多年的期盼后看到了曙光。

    张洪波认为,《办法》要落到实处,首先要确保作者的知情权,而现在大多数教材出版社既不公布入选作家作品名单,也不会主动去和作者联系。张洪波对此的建议是,《办法》在修订时,应明确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每年年初第一季度,应当向管理文字、摄影、音乐、录音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备案入选作品篇目、目录(标题、作者等);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及时公告,这样一方面让作者有了知情权,另一方面即使出版社不支付稿酬,作者也可委托集体管理组织进行交涉,降低维权成本。(来源于江苏省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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