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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遗产如何保护好利用好?委员建议让遗产“活”起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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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年3月14日 此新闻已被浏览 253 次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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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政府工作报告强调,要“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面对中华民族博大精深的文化遗产,如何保护好、利用好,更好地传承中华文化,引起了不同界别、不同领域委员们的共同关注。
近年来,开发商故意损毁文物的案件一再发生,引发公众强烈不满。而正在修订的文物保护法中,又增列“文物利用”单独章节,这让不少委员忧心忡忡。
“文物保护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文物,现行文物保护法中,‘利用’是在保护条款限制下的‘利用’,新法把‘利用’并列上去单列一章,很容易导致口子开得过大,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全国政协委员、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张凤阳举了个例子,比方说有个老宅子被利用变成了会所,在修的过程中有可能被破坏。“破坏了以后怎么办?破坏以后再造出来是真的还是假的?所以说,尽管文物的利用很重要,但无论如何不能够成为文物保护法的立法宗旨。”
张凤阳认为,过去文物的破坏主要是有法不依,而且违法以后很难追究。新的文物保护法有进步,但总体来说,在很多该加强的地方非但没有加强,反而是放松了。
“新法把过去对一般性不可移动文物因建设工程需要的拆除、迁移权,从省一级下放到县一级,这样的‘简政放权’有可能会埋下合法拆文物的隐患。”张凤阳说,有些权是要放下放给市场、社会,但有些权不仅不能放,而且要上收。“一类就是涉及全国性公共物品的供给,如环保,要垂直上收才能够有力度。另一类是全国性的公共工艺品。比如很多文物,是民族的文化遗产,特别容易因为地方政府、土地财政、开发商,甚至文物贩子的利益耦合而遭到破坏,所以这个权不能下放,必须垂直上收。”
全国政协委员、省文化厅巡视员高云呼吁,改变文化遗产保护“只重有形结果,不重无形过程”的现状,成立“文化遗产局”,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政府文物保护系统。
“文物是有形的,但它身上体现着很多无形的制造工艺、艺术风格,这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对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重视很到位,对非遗也采取了不少措施,但还存在很大空间和余地。”高云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在执行过程中,缺乏操作依据、行政执法主体不强。从行政管理上来看,文物有文物局,非遗没有行政的、执法的、有效的管理机构。“各地的非遗展示馆多半是在文化馆、艺术馆辟一块地方,既没有形成规模,也没有正常对公众开放,对非遗的保护也没有形成体系,保护工作不够稳定。”
高云建议尽快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实施条例,从执法层面指导、规范、统筹、协调非遗的保护工作。特别建议要把文化局改为遗产局,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政府文物保护系统,这样既解决了非遗保护机构的设置问题,又有利于将两种形态文化遗产统筹保护、全面展示和协调利用。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非遗馆,没有条件单独建馆的,可以把非遗项目纳入现有博物馆,以活化的方式、互动的方法,系统展示非遗项目的形成与演进。
“看一个文物,我们只能看到结果,而非遗可以看到整个过程,更有意思。比如南京云锦,织造的过程很有看头。”高云认为,通过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台展示,达到辨识、了解物质与非物质遗产之间相互转换与延展的关系,这既是有序传承的好办法,也能够引起社会的关注。
“传承民族文化,要防止‘为传承而传承’,重视对传统文化蕴涵的精神、历史、科学、文化、审美、教育和经济等多重价值的发掘,防止出于某种功利考虑、媚俗心态,以传承传统文化之名,行传播封建落后意识之实。”全国政协委员、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朱晓进提醒,在传承中华文化中,要防止盲目传承所导致的虚假文化“繁荣”。
朱晓进建议,处理好文化传承和文化创新的关系,加大对传统文化的意义阐释和价值揭示力度,使传统文化得以增值,同时积极吸收借鉴外国优秀文化成果,不断增强我国文化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关起门来搞文化传承,无助于提高文化竞争力;封闭起来搞文化创新,产生不了文化影响力。只有广泛吸收借鉴世界上进步文化的因素,融入自身文化的肌体中,才能创造出更先进的文化,从而真正增强文化的竞争力和影响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资料来源:新华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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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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