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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年9月11日 此新闻已被浏览 190 次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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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队伍建设,依据《镇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条例》,镇江市文广新局出台《镇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办法》,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试行。
据悉,该办法分为23条,适用于评估国家级、江苏省级、镇江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传承义务情况。评估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每两年开展一次。镇江市非遗保护中心负责制定评估细则、具体评估市直各级代表性传承人,各辖市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评估当地各级代表性传承人,镇江市文广新局对各地上报的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在“镇江市文广新局”“镇江非遗”网站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和发布。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层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代表性传承人,将授予其“优秀代表性传承人”称号,连续两次评估为不合格的代表性传承人,将取消其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该办法让镇江市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管理有章可循,进一步完善了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评估与退出机制,解决了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队伍中能上不能下的管理难题,有效激发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对非遗项目的传承和传播积极性,为加强新形势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有力保障。
资料来源:江苏省文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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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公约所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1、 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2、表演艺术;3、 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4、 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梅花篆字)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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