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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开展图书代购、代售服务?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25日  此新闻已被浏览 4529 次  进入论坛

  农家书屋管理员在做好书屋的正常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如果条件允许,管理员还可以开展代购、代售服务。

  代售服务是指,在取得有关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许可后,农家书屋可以与相关新华书店等图书经销单位取得联系,在书屋开展代理销售图书的服务。

  新闻出版署等八部委在《关于印发〈“农家书屋”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书屋设立后,为保证出版物的及时更新和书屋长期生存,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农村的客观实际,政府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书屋管理人员开展出版物经营活动,通过经营收入进一步支持农家书屋运行、发展的长效机制和农村出版物发行网络建设的新途径,不断满足农民群众多样性、高层次的文化需求。”“农家书屋建立一段时间以后,对管理规范、服务较好、具有一定经营条件的,可在书屋管理人自愿的前提下,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授予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书屋管理人在保证书屋正常运行的基础上,可开展出版物经营业务,获得的经营收入,按规定比例用于购买新的出版物,不断扩大书屋规模。”可见,代售服务对于深化农家书屋的服务功能和农家书屋的长期生存、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家鼓励和支持农家书屋开展代售服务。

  对于代购、代售服务,这里仅略加解释,供条件允许的农家书屋管理员参考。

1.代购、代售的原则

    开展代售服务应在县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允许的前提下取得代售资格、明确代售范围,做到依法代售。

  (1)按规定取得代售资格

  我国《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工商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零售业务。”有从事出版物代售业务愿望的农家书屋,应按规定到所在县文化局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向县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以取得合法代售资格。

  (2)遵守法律,明确代售范围

  农家书屋管理员在代售出版物时,应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哪些出版物能卖哪些不能卖。除我国《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不得发行的出版物外,一切农民需求的出版物农家书屋都可以代售。

2.代购、代售服务的形式

  (1)征订与代售

  出版物征订是指发出出版物出版的信息和相关内容提要,征求购买者预定的工作。农家书屋管理员的代售服务可在前面讲到的提供出版物信息的基础上,请有购买要求的村民登记,定期统一向新华书店或出版社订购。

登记内容是:出版物名称、作者、版次、出版社名称、定价、登记时间。

  (2)寄销与代售

  寄销是出版物的寄卖方式,即销售者根据自己的判断进货,以实际销售量结算,没销出的可以退货。农家书屋管理员在判断某种出版物有需求时,可以采取寄销的形式与新华书店或出版社合作,代售出版物,服务农民。

3. 意见反馈

    管理员要注意收集村民意见,了解他们对代销图书的品种、价格、到货时间等方面的意见,并将意见及时反馈到新华书店或出版社,以便改进工作,更好地做好代购、代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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