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和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委宣传部、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华报业传媒集团、《群众》杂志社、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各省属(管)新闻出版单位,省新闻出版(版权)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新闻出版政府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10月23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办公室 2012年10月25日印发
江苏省新闻出版政府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苏省新闻出版政府奖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全省新闻出版最高奖,由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版权)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主办,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具体承办。
第二条 为规范江苏省新闻出版政府奖评选活动,保证评选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江苏省新闻出版政府奖的设立宗旨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党和政府工作大局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积极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先进文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通过评选优秀出版物、先进新闻出版单位和优秀新闻出版人物,营造有利于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的良好环境,形成江苏新闻出版业的精品方阵和人才梯队,促进全省新闻出版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新闻出版政府奖各系列奖项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
第五条 江苏省新闻出版政府奖每3年评选一次。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版权)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成立江苏省新闻出版政府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推荐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新闻出版(版权)局人事教育处,负责评选推荐的组织协调及日常工作。
第六条 成立江苏省新闻出版政府奖各子奖项评审委员会,由相关行政管理人员、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省新闻出版(版权)局负责推荐,报江苏省新闻出版政府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章 评选范围、奖项设置及参评条件
第七条 江苏省新闻出版政府奖评选范围包括:
(一)出版物:由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在江苏省登记的新闻出版单位正式出版并公开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及音像制品、电子、数字出版物。
(二)新闻出版单位:由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在江苏省登记的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和音像制品、电子、数字出版单位;由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在江苏省登记,或由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批准设立的省内印刷、复制、发行企业及版权机构;市、县(市、区)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省、市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内设的具有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扫黄打非”工作部门和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机构;省内新闻出版科研机构和教育单位。
(三)新闻出版人物:在省内新闻出版单位从事新闻出版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人员;在省内新闻出版科研、教育及版权单位从事出版科研、人才培养、著作权保护等工作的人员;在省、市、县(市、区)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扫黄打非”工作部门和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机构从事行政管理的人员。
第八条 江苏省新闻出版政府奖下设三个系列奖项:(一)出版物奖;(二)先进新闻出版单位奖和优秀新闻出版人物奖;(三)特别奖。
出版物奖(含提名奖)下设6个子奖项:(一)图书奖30个,提名奖30个;(二)音像电子数字出版物奖15个(音像制品类、电子出版物类、数字出版物类各5个),提名奖15个(音像制品类、电子出版物类、数字出版物类各5个);(三)报刊奖30个(报纸类10个,期刊类20个),提名奖30个(报纸类10个,期刊类20个);(四)印刷复制奖15个,提名奖15个;(五)装帧设计奖10个,提名奖10个;(六)版权贸易奖10个,提名奖10个。分别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不含提名奖)。
先进新闻出版单位奖、优秀新闻出版人物奖各50个,分别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凡在评奖周期内获得中国出版政府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华优秀出版物奖,或列入中国图书对外推广计划、“经典中国”国际出版工程的出版物、单位或个人,直接入选江苏省新闻出版政府奖,不占各奖项名额,授予“特别奖”,分别颁发奖牌或证书。
第九条 江苏省新闻出版政府奖(出版物奖)的参评条件为:
(一)政治思想性强,能全面准确地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二)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弘扬主旋律,体现多样化,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益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有益于中华文化的发展和传承,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三)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社会效益显著,经济效益优良。
(四)内容健康向上,为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
(五)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文化、艺术和学术价值。
(六)印刷复制工艺先进,质量优秀,代表我国印刷复制技术先进水平。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参评出版物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评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数字出版物须出版(或在网络等其它数字出版载体发表)半年以上,报纸、期刊须创办5年以上,参评出版物须经内容、编校、印制质量检验合格。
(二)参评出版物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禁载内容。
第十条 江苏省新闻出版政府奖(先进新闻出版单位奖)的参评条件为: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新闻出版导向,模范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主业突出,实力雄厚,影响力大,核心竞争力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在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影响力和示范性。
(三)推进改革,锐意创新,积极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
(四)积极开发新产品,使用新技术,发展新业态,产品质量上乘,品牌响亮,群众喜爱。
(五)积极开发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走出去”成果显著,为提高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传播力和竞争力作出重要贡献。
(六)积极做好党和国家重要文献资料、重大主题出版物以及反映国内外最新科技文化成果出版物的发行;加强“三农”服务,积极推进农村发行网点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服务教育事业,大力宣传推广苏版中小学教科书;积极推进在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经济后发达地区发行出版物;创新发行方式,提高发行效率,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七)注重组织文化建设,内部凝聚力强;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使用人才;领导班子团结,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职工整体素质良好;在创建学习型组织、构建和谐单位中取得显著成绩。
(八)认真履行政府管理职能,坚持依法行政,服务社会,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为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文化氛围作出积极贡献。
(九)无违反新闻出版法律法规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江苏省新闻出版政府奖(优秀新闻出版人物奖)的参评条件为:
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新闻出版导向,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在新闻出版工作岗位工作3年以上,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且无违反新闻出版法律法规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爱岗敬业,勤奋学习,锐意改革创新,在出版、印刷、发行、科研、教育、版权贸易等领域成绩显著,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或研发的项目等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策划编辑一批具有理论价值、实用价值、艺术价值或文化传承价值的出版物,对编辑出版或相关专业有较深研究和造诣,发表或出版过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论著,在编辑出版或相关学术领域有一定影响力。
(三)承担和组织重大出版工程、技术研发项目或技改项目,对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起到推动作用,在某一业务领域或技术领域取得标志性进步或突破,成为代表人物。
(四)具有较高的领导水平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推动体制改革,事业发展、文化创新成果显著;善于经营管理,创新管理理念,管理实践和成果为业界认可。
(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心系基层百姓,尽职尽责,坚持原则,依法行政,受到群众好评。
第三章 评选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十二条 江苏省新闻出版政府奖评选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申报、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评选推荐工作分别由各省辖市和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宣传、新闻出版(版权)、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华报业传媒集团、《群众》杂志社、凤凰出版传媒集团以及各省属(管)新闻出版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并按照相关要求统一推荐报送。
第十三条 申报江苏省新闻出版政府奖,须报送推荐意见,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评价材料。推荐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
第十四条 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按规定程序推荐;单个项目不得由几个部门同时重复推荐;相互间紧密联系并能形成有机整体的同类项目可以合并推荐。
第十五条 江苏省新闻出版政府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子奖项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分别制定各子奖项评奖实施细则,并按照实施细则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按得票多少,评审提出获奖名单,报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评奖结果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根据公示结果,由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版权)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发文,公布获奖名单,颁发获奖奖牌(证书)和奖金(不含提名奖)。
第十七条 申报国家有关新闻出版奖项,优先从获得江苏省新闻出版政府奖的优秀出版物、先进新闻出版单位和优秀新闻出版人物中择优推荐。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江苏省新闻出版政府奖评选工作及奖励经费由省财政专项核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新闻出版政府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以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名义发布施行的相关评选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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