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期刊主管、主办、出版单位: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取消了期刊出版增刊审批项目。为做好取消期刊出版增刊审批后续管理工作,现将《江苏省期刊出版增刊备案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
2013年3月12日
江苏省期刊出版增刊备案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取消期刊出版增刊审批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新出厅发〔2012〕3号)要求,期刊出版增刊由行政审批调整为备案。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一、期刊出版单位在出版增刊前,须在省新闻出版局新闻报刊处办理备案手续,领取增刊备案号。
二、备案手续办理程序
(一)期刊出版单位填写《江苏省期刊出版增刊备案表》一式两份(表格见附件,电子表格可从江苏省新闻出版局网站下载),并分别附增刊文章篇目。
(二)报主办、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三)报省新闻出版局新闻报刊处办理备案手续,配发和登记增刊备案号。完成备案手续的《江苏省期刊出版增刊备案表》一份留存省新闻出版局,一份发期刊出版单位作为办理印刷、发行等手续的依据。
三、关于增刊备案号的规定
增刊备案号共12位数字,格式为:XXXXXXXXXX01(或02)。其中,前6位数字为本刊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第7、8、9、10位为年度数字,最后两位为增刊期数。如,《求是》杂志2012年第1期增刊,增刊备案号为:111000201201。期刊出版增刊应刊印“增刊备案号”,不再使用“增刊许可证编号”。
四、管理要求
(一)期刊出版增刊应严格遵守《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三条规定,并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印刷、发行等手续。期刊出版单位出版增刊违反《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违反《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依照《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处罚。
(二)期刊出版单位未履行备案手续不得擅自出版增刊;不得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合作出版增刊;增刊出版不得偏离正刊办刊宗旨及业务范围;非学术期刊不得利用增刊出版学术论文版。未履行增刊备案手续、期刊出版单位擅自出版增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罚款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加强对出版物市场检查,对未经批准,利用增刊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坚决予以取缔。
五、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江苏省期刊出版增刊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