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3-3 6:59:33 周二
  忘记密码
帐号
密码
  
首  页 | 文化新闻 | 出版社 | 发行单位 | 出版观澜 | 馆配 | 图书 | 音像 | 报刊 | 电子出版物 | 文化艺术品 | 诗意名城 | 一字千金
动  漫 | 休闲游戏 | 手机小说报 | 视 频 | 文交会 | 文化焦点 | 名家名作 | 我新我秀 | BBS | EMBA | 29中 | 总平台
 江苏发行网 >>> 政策法规
如何规避网络负面舆情风险
发布时间:2011年7月22日  此新闻已被浏览 2350 次  进入论坛

    当下,网络群体性事件由间隙性上演转成集体性井喷的态势,不仅使得网络言论力量继续成为业界、学界关注的焦点,更使得网络舆情逐渐向复杂态势演化。于是,以网络群体性事件作为切入口,并将由此引发的网络舆情置于一个理性、客观的视野之下进行梳理、剖析,积极探求合理的规范和引导之举便成为风险社会里媒体的当务之急。如何处理网络群体性事件与媒体及公众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网络秩序规范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要让网络舆论实现良性互动,规范与引导举措创新迫在眉睫。

    辨证分析网络群体性事件

    不可否认,网络群体性事件可能会因虚拟世界的发帖、跟帖以及激进的言论带来的狂热使得非理智的民意介入社会现实,从而造成严重后果。不过,一如汶川大地震中网民对于参与救援干部的好评和中国向索马里派出护航舰队引发的网上成百万上千万的点击量所带来的民意精神,其在建立社会信任、社会认同感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是网络群体性事件展现的积极正面的形象。因此,各级政府官员及媒体需要消除自身“稳定压倒一切”的思维定式,这主要表现为对社会正常行为过分敏感的“体制性拘谨”。

    在实施一系列舆情引导措施之前,政府、媒体首先需要消除网络舆情的刻板印象,对网络言论心存宽容之心。从网络群体性事件实际处置来看,目前,对该类事件规律的把握、形势的研判上存在一定不足,行为模式有时也较为消极。一般表现为,一方面刻意回避问题和矛盾,认为采取鸵鸟政策即可将事件消弭。在网络上已经出现突发性的传播事态后,不能做到主动披露信息,而是消极对待,给谣言的传播留下了空间,对网络舆情的引导缺乏经验。另一方面,对事件发展趋势把握不准,在事件刚开始发生时不能主动快速查清事实、认真纠错,或者利用媒体和网络澄清事实,从而丧失了在事件初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最佳时机,最终形成被事件发展牵着走,从而导致事件不断升级。

    建立网络发言人制度

    许多学者认为,网络群体性事件形成机制的直接诱因在于信息传播秩序失衡,主要表现为信源开放度不高、信道畅通度不够和信息的保真度不高。网络舆情之所以容易出现偏激,很大程度上源自网民对于真相认识存在缺陷。因此,最大限度减少网络群体性事件带来负面效应的根本路径在于真正地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健全信息发布制度,以政府信息传播替代人际和群体的信息传播。

    当下,各级政府以及媒体机构可以尝试建立网络发言人制度,可以就本地区百姓所关心的问题、事件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网上发布,让各种突发性群体事件的信息传输更多地通过这一渠道实现有效传递。通过建立网络发言人实践团,以便在更宽的平台上拓展公共话语平台,这不仅可以与网民在网上展开对话,还可以就一些重要话题,在现实中进行面对面地沟通,化解矛盾、消除误会。作为互动形式而言,对话是一服“解毒剂”,经由对话而达成的共识,是建立在相互信任基础之上的,会对不断提升政府及媒体公信力有所益处。

    搭建媒体对话平台,实现政府与网民的有效话语沟通,从政府的角度看,既要坚持信息公开,满足并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同时也要避免政府独白式的话语。

    民意诉求制度化

    当下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已然成为风险社会管理体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构件,因此,回归到现实层面并将与网络舆情相关的一系列引导措施以具体的制度形式确立下来就成为当务之急。

    显然,问题不在于我们是否已经从各类文字陈述中获取关于群体性事件的认知程度,应该说,政府部门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负面效应已经有了足够清醒的认识,问题的核心在于我们如何在现实社会结构中搭建起能发挥实际作用的制度。这种制度就其本身而言应该是有助于信息公开并利于言论表达的,唯有一个开放的信息环境,才能有利于促进社会信息资源的共享,消除网民关于群体突发事件的各种猜忌,切实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因而在制度化的过程中,唯有拆除“堵”的思维,这样的制度才是“善”的制度,才能造福社会。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点击更多政策导向

》》查看更多报刊信息

 

 
 
留言信息:
当前页0/0 首页| 下页 | 尾页

请您留言:

帐号: 密码:
如果您还不是会员,欢迎注册

注意事项:
  •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 苏ICP备10223332号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您在留言板发表的作品,本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 参与本留言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 文明办网文明上网举报电话:025-51861377 举报邮箱:admin@jsfxw.com

点击排行  
15万种图书登陆2011上... 134896
第四届北京文博会展示文创产... 20560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 20350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9“... 19551
关于印发《2009年农家书... 19407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建设新闻... 18948
中国出版业对外合作步伐不断... 18730
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 18657
新闻出版部门查处4家转载引... 17713
关于制定和报送2010年图... 17438
新闻资讯  
诗意·昆曲·辉映古今——【...
关于有奖征集第九届江苏读书...
关于有奖征集第二届江苏书展...
关于开展首届江苏书展主题词...
一字千金·第1个月冠军诞生
【诗意•名城】...
地铁完美呈现【诗意R...
周跃敏荣获第九届长江韬奋奖
首届江苏书展4月22日在南...
江苏发行网点击开通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汇款方式 | 帮助中心 | 合同下载
在线客服:江苏发行网温馨客服二 江苏发行网温馨客服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苏B2-20100342 备案号:苏ICP备10223332号-2
网站服务电话:025-51861377 发行协会电话:025-83361842 服务邮箱:admin@jsfxw.com
版权所有 上书房 法律顾问团:鲍平 律师、邱宝军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