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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新闻侵权案件存在“三广四难”
发布时间:2011年9月14日  此新闻已被浏览 2679 次  进入论坛

      三广:一是侵权主体广。侵权主体包括发布、传播网络新闻的各大网站、报纸及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其主体分布全国各地。二是传播范围广。网络新闻传播速度快,通过复制、转发、链接、再编辑等方式,使新闻短时间在国内甚至国外进行传播,受众主体多,影响大。三是侵权行为地广。该类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由于网络的覆盖性,在目前法律对网络新闻侵权暂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各侵权行为地所属法院均享有管辖权。

    四难:一是应诉材料难送。由于侵权主体分散全国各地导致送达困难,受送达主体开庭时间难统一,且各侵权主体多会向受理法院提管辖权异议,致使案件审理周期过长。二是责任主体难全。由于侵权主体的广泛性,原告起诉时往往仅针对较大影响力的网站,无法对所有侵权主体进行追诉,而此类案件又不属共同侵权,法院依据不告不理原则也无职权追加其他侵权主体。三是责任大小难分。网络传播有先后顺序之分,传播方式也分复制、转发、链接、再编辑等,最先刊载的网站与其后转载、转发、再编辑的网站之间的责任比列大小难定。四是赔偿数额难定。原告以同一事由起诉多家网站,对其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可以重复赔偿及有无累计最高赔偿限额暂无法律明确规定。

    司法建议:针对该类案件的上述特点,为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西城法院法官建议加强网络立法,规范网络行为。一是严格确定网络新闻发布方的审查义务,从源头上减少不实新闻。二是严格界定责任主体范围,避免主体广泛化。三是严格确定责任大小,根据网络新闻传播的次序、方式、覆盖范围、点击量多少及侵权人过错程度承担责任,对单一案件及多起案件分别规定最高赔偿限额。四是侵权行为地以网络新闻发布的IP地址为准。

    (吴振坤 作者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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