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国家广电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再次重申,时政新闻类节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新闻节目主持人不得为商业广告做形象代言;坚决禁止播出涉性广告。
《通知》说,电视台在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时,必须严格遵守《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规定:非黄金时间每集(以45分钟计)影视剧中可以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黄金时间(19:00~21:00)每集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插播广告时,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
《通知》指出,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时,应当安排在不同板块之间的自然间歇段内,不得在整点新闻的整点之后以及新闻内容结束之后、工作人员字幕前插播广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必须严格审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投放企业资质,必须严格审查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投放的短片广告,或者内容违反规定的短片广告,一律不得播出。
《通知》要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审验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健康资讯广告的资质、证明等法定材料。要严格把握健康资讯广告的内容导向和格调,坚决禁止播出涉性广告。要规范健康资讯广告形式,不得以健康资讯专题节目形式变相发布广告。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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