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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报刊社记者站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2年3月19日  此新闻已被浏览 2261 次  进入论坛

 江苏省报刊社记者站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报刊社记者站管理,推动报刊社记者站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依法开展新闻采访活动,根据《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在江苏登记注册的中央、外省(市、区)报刊社记者站及本省报社驻市、县(市、区)记者站。
        第三条  记者站综合评估范围包括基础条件、人员管理、工作规范和新闻业务四个方面。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记者站自评基础上,充分听取记者站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党委宣传部门和基层单位意见,进行综合评估。
        第四条  记者站综合评估结合记者站年度核验,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记者站,给予通报表扬;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记者站,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撤销记者站登记。
        第五条  记者站基础条件要求
        (一)记者站应有固定的独立办公场所,并不得设在党政机关。
        (二)记者站应有维持正常工作的经费,报刊社不得以版面代替工作经费,不得要求记者站上缴管理费。
        (三)记者站应建立相应的新闻业务管理、站内人员管理和经费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记者站人员管理要求
        (一)记者站工作人员必须是报刊社正式在编人员或者与报刊社签订聘用合同的专职人员。
        (二)记者站记者必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
        (三)记者站站长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有5年以上新闻采编工作经历。
        (四)记者站驻站记者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五)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记者站兼职。
        第七条  记者站工作规范要求
        (一)记者站为报刊社派出机构,应依法从事与报刊社业务范围相一致的采访、组稿和通联等活动。
        (二)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采访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以报刊记者站名义发布新闻。
        (三)记者站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开办经济实体及其他经营活动。
        (四)记者站不得利用行政权力摊派发行,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加挂其他机构牌子。
        (五)记者站必须按规定及时参加年度核验并实事求是、完整全面地提供年度核验所需材料,不得瞒报或隐匿有关事实。
        (六)记者站人员、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七)记者站应按要求为记者办理记者证年度核验。
        (八)记者站应设立记者采访、发稿和稿件刊发的基本台帐。
        (九)记者站应及时安排有关人员参加采编资格培训,为符合条件的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
        第八条  记者站新闻业务要求
        (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团结稳定、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坚持正确的新闻价值取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二)坚持全面、真实、客观、公正的报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认真核实消息来源和新闻要素,不编造新闻,不歪曲、夸大事实,自觉抵制虚假失实报道。
        (三)正确开展舆论监督,准确报道事实真相,坚持依法监督,切实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四)严格遵守宣传管理规定,积极、准确、稳妥地把握热点、突发事件等社会敏感问题的报道,维护社会稳定。
        (五)每年应发表一定数量既反映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又符合新闻业务范围的报道和文章,并将发表的报道与文章报送省新闻出版局新闻报刊处。
        第九条  江苏省报刊社记者站综合评估工作由省新闻出版局组织实施,评估结果报送新闻出版总署、省委宣传部,抄送记者站所属报刊社。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9日起施行。(来源于江苏省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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