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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2年5月22日  此新闻已被浏览 2065 次  进入论坛

各市教育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物价局、纠风办: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务院纠风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编写、出版和使用,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教辅材料评议组织机构

  1.省教育厅会同省新闻出版局、省物价局、省纠风办共同成立省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加强对教辅材料使用的指导。评议委员会下设相关学科教辅材料评议专家小组,评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

  2.省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委员及学科专家小组由中小学教师、校长、教研员和教育、新闻出版、物价等部门相关专家组成,确保专业性和代表性。

  3.省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组织制定教辅材料评议的具体办法,负责对进入本省中小学校的教辅材料进行评议。

  4.省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全省性教辅材料的评议,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5.经评议通过的教辅材料,如重新修订量超过30%,须经省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重新评议。

  6.教辅材料编写人员和被评议教辅材料的出版单位人员不得参加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工作。

  二、明确教辅材料评议的范围及时间

  1.组织教辅材料评议的种类:主要包括与本省各地使用的普通中小学教科书配套的同步练习册、寒暑假作业和初高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

  2.组织评议的教辅材料所涉及的年级和学科包括:小学三到六年级的语文、数学、外语;初中、高中各年级的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等学科。

  3.取得教辅材料出版资质的出版单位于3月底前向省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评议申请。省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组织评议,择优选出若干套进行公告。

  三、严格执行教辅材料的编写出版要求

  1.教辅材料的主要编写者必须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经验并熟悉相关教材。

  2.根据他人享有著作权教科书编写出版的同步练习册,应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教科书编写者编写的同步练习册将作为教育部对教科书使用情况评估的重要内容。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负责实施考试命题、监测评价的单位不得组织编写学生使用的同步练习册、寒暑假作业、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省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成员及学科评议专家不得组织或参加教辅材料编写。

  4.未取得教辅材料出版资质的单位,不得擅自组织编写、印刷发行各类教辅材料。

  5.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学校组织开发并免费提供面向中小学教师和学生的教学辅助资源。

  四、规范教辅材料的推荐、选用及代购行为

  1.各市教材选用委员会根据当地教育实际和教科书使用情况,按照教科书选用的程序,从省教辅材料评议公告目录中,一个年级选择1至3种寒暑假作业、一个学科每个版本选择1至3套同步练习册,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中(高)考科目1至3套考试辅导类教辅推荐给本地区学校供选用。各市须将教辅材料推荐结果报省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学校根据本校学生和课程教学的实际,在各市推荐教辅材料目录中,严格按照小学三至六年级、初中和高中非毕业年级“一科一辅”、“一种寒暑假作业”,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可再增加一套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向学生推荐,并可为学生统一代购。根据相关规定,不得向小学一、二年级学生推荐教辅材料,不得向小学、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推荐暑假作业。

  3.为学生代购教辅材料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如学生自愿购买经推荐的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学校应做好统一代购服务,不得从中牟利。学生和家长个人自行选择的其他教辅材料,学校不得提供代购服务。

  五、加强教辅材料使用的监督与管理

  1.教辅材料的评议推荐要做到机会均等、过程透明、程序公正。

  2.经省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评议通过的教辅材料,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定价政策。虽经评议通过但未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部门核价,不得列入省教辅材料公告目录。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任何教辅材料,不得进入学校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

  4.对于违反规定,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不按规定代购以及从代购教辅材料中收取回扣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各地应建立健全信访举报等有效机制,拓宽监督渠道。省教育厅会同省新闻出版局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质量监管,会同省物价局加强对教辅材料价格监管,会同省纠风办对教辅材料的管理和评议推荐工作实行严格监督。

  本意见从二○一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此前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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