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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蚀刻光盘来源识别码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8日  此新闻已被浏览 2515 次  进入论坛

新闻出版总署2004年9月10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各光盘复制单位:
  2000年11月24日,新闻出版署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光盘生产源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出联〔2000〕39号),通知规定,自2000年12月1日起,全国所有光盘复制单位须执行在模具上蚀刻光盘来源识别码(SID码)制度,并规定申请蚀刻光盘来源识别码(SID码)的关盘复制单位,应在批准之日后15日内,向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报送新蚀刻SID码样盘。
  据了解,一个时期以来,蚀刻光盘来源识别码(SID码)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一部分光盘复制单位未能按上述规定及时报送样盘,并以种种理由借口推脱、搪塞。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光盘来源鉴定工作的正常开展,使维护正版、保护知识产权、打击非法复制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行使行政、司法鉴定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21号)有关规定,现就蚀刻光盘来源识别码及样盘报送的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关于蚀刻光盘来源识别码的范围
  蚀刻光盘来源识别码包括只读类光盘复制生产线的注塑模具蚀刻光盘来源识别码(SID码)和只读类光盘母盘刻录生产线刻录母盘编码(LBR码)。
  只读类光盘复制生产线必须使用蚀刻有新闻出版总署印刷复制管理司核发的光盘来源识别码(SID码)的注塑模具。
  根据光盘复制单位的申请,只读类光盘母盘刻录生产线可以刻录母盘编码(LBR码)。
  二、关于蚀刻光盘来源识别码的单位
  鉴定中心和上海激光技术研究所是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蚀刻光盘来源识别码(SID码)的刻码单位。光盘复制单位可以在申报前自愿选择刻码单位。发生侵权、盗版纠纷时,鉴定中心提供的鉴定意见可作司法依据。
  只读类光盘母盘刻录生产线刻录母盘编码(LBR码)时,由光盘复制单位自行委托设备制造商或者其代理机构刻录编码。
  三、关于蚀刻光盘来源识别码的程序
  光盘复制单位蚀刻光盘来源识别码(SID码)或母盘编码(LBR码)时,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复制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所在地复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说明只读类光盘复制生产线注塑模具或只读类光盘母盘刻录生产线的来源,原来批准刻码及刻码后报送样盘的执行情况等。
  (二)填写完整的《光盘来源识别码(SID码)蚀刻申请表》或者《光盘母盘编码(LBR码)蚀刻申请表》(以下简称《刻码申请表》)。《光盘来源识别码(SID码)蚀刻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光盘母盘编码(LBR码)蚀刻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
  所在地复制管理部门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同意蚀刻的,在《刻码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加盖公章,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印刷复制管理司审核。
  新闻出版总署印刷复制管理司应当自收到《刻码申请表》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许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光盘来源识别码(SID码)蚀刻批准证》或者《光盘母盘编码(LBR码)蚀刻批准证》,并通知所在地复制管理部门、相关刻码单位及鉴定中心;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光盘来源识别码(SID码)蚀刻批准证》格式见附件3,《光盘母盘编码(LBR码)蚀刻批准证》格式见附件4。
鉴定中心或上海激光技术研究所依据《光盘来源识别码(SID码)蚀刻批准证》蚀刻光盘来源识虽码(SID码)。光盘来源识别码(SID码)应蚀刻在注塑模具定模镜面的规定位置。
  光盘复制单位依据《光盘母盘编码(LBR码)蚀刻申请表》委托相关单位刻录母盘编码(LBR码)。
  光盘复制单位应自《光盘来源识别码(SID码)蚀刻批准证》或《光盘母盘编码(LBR码)蚀刻批准证》发证之日起6个月内到刻码单位完成蚀刻。不在规定时间内刻码的,批准证作废。
  四、关于蚀刻光盘来源识别码后样盘的报送
  只读类光盘复制生产线注塑模具蚀刻光盘来源识别码(SID码)后,光盘复制单位应在15日内向鉴定中心报送样盘(含溅镀工序前和印刷工序后两种盘)一式10份。
  光盘复制单位不按规定报送样盘的,将暂缓或不予办理其提出的蚀刻光盘来源识别码的申请,各地新闻出版局暂缓通过光盘复制单位的年度审核登记。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信息来源:新闻出版总署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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