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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3年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1月22日  此新闻已被浏览 1921 次  进入论坛

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复制单位:

         为加强对复制业的监督管理,不断完善新闻出版行政管理的“四大准入”制度,根据《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的有关规定,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安排,开展2013年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核验工作的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继续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体要求,围绕优化产业布局,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推动我国复制业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学发展。通过年度核验,及时、准确了解复制单位基本现状和全行业目前发展基本情况;进一步完善复制单位分类评估机制,鼓励优势企业建设成为国家示范企业,充分发挥引导辐射作用;强化复制管理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对严重违规、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复制单位坚决不予年度核验,为复制业平稳有序、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二、年度核验工作的范围

          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为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光盘复制单位(含只读类、可录类)和磁介质复制单位,包括在2011年、2012年新设立并且已投产的复制单位。

          三、年度核验工作的时间

         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工作应在2013年3月底之前完成。

        四、年度核验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复制单位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一式两份):

        (一)《2013年复制单位年度核验表》(见附件)。

        (二)自检报告。内容包括遵守国家有关复制管理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及奖惩情况;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受省级以上行业培训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设备状况及产品质量情况;生产经营及效益情况;对年度核验期内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光盘复制单位向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报送样盘情况;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数据的情况;年度核验条件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三)《复制经营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限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等有关企业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五、年度核验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准予年度核验。

        1.属于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从事光盘复制生产和磁介质复制业务的单位,复制单位符合《复制管理办法》第九条中关于设立复制单位基本条件要求;

        2.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复制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年度核验期间没有被处以停业整顿及以上行政处罚;

        3.具备与复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生产能力,复制设备及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相关国际通用标准;

       4.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已按规定向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报送SID码样盘(须向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核实,联系人:韩醒,联系电话:0755-84451537);

        5.光盘复制单位按要求参加光盘行业标准培训;

        6.按规定已向新闻出版统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

        1.不具备《复制管理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条件的;

        2.因违反规定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以处罚的;

       4.不能正常开展复制经营活动的;

       5.存在其他违法嫌疑活动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期间,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暂缓年度核验的复制单位进行整改。暂缓年度核验期满,达到要求的复制单位予以通过年度核验;仍未达到要求的复制单位,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注销登记意见,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复制经营许可证。

       (三)对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复制单位,经书面催告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注销登记意见,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复制经营许可证。

        六、年度核验工作重点

       (一)各地要把本次年度核验工作与复制日常监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巩固印刷复制发行监管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所取得的工作成果,认真检查辖区内各复制单位执行复制委托书制度、光盘来源识别码(SID码)蚀刻制度情况以及向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报送样盘情况。

       (二)各地要认真审核光盘复制单位的主要复制设备的购置、登记和使用情况,切实加强对老旧光盘复制设备报废的监管,严防其流入地下从事非法复制活动。对未按规定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办。

       (三)各地要将年度核验工作与统计年报工作统一部署、同步实施、按期上报。统计年报工作有关具体要求请登录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www.ppsc.gov. cn)查询。

         七、年度核验工作程序

         (一)各地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复制单位的年度核验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进行,按要求对本辖区的年度核验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核验的实施细则。

         (二)凡参加核验的复制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准备有关材料,准确填写《2013年复制单位年度核验表》,经主管单位(无主管单位的除外)审核同意后,于2013年2月5日前将年度核验材料报至省辖市文广新局进行审核,昆山市复制单位年度核验材料报昆山市文广新局进行审核。

        (三)各地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各复制单位上报的材料按上述范围、条件进行认真的审核,严格把关,并有重点地进行专项检查。各地要根据年度核验和日常监管情况完善复制单位违规档案。

        (四)各地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13年2月底完成对所辖复制单位的年度核验工作,并将年度核验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编写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工作总结报告。报告中应包括本次年度核验的工作情况、本地区复制业的基本情况、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省辖市和昆山市今后发展的打算等内容。

        (五)各省辖市及昆山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须于2013年3月1日前将年度核验工作总结报告和前述各复制单位年度核验所报送的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报送省新闻出版局。

        在开展2013年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工作中遇有情况和问题,可随时与省新闻出版局印刷发行管理处联系。

 

        附件:2013年复制单位年度核验表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

2013年1月18日      

 

联系人:徐飞

电  话:025-83213060

传  真:025-83215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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