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以及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做好第六轮新闻出版行政审批项目取消调整后续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此批取消和调整的新闻出版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中涉及新闻出版行政审批项目:
(一)取消的新闻出版行政审批事项4项:
1.期刊出版增刊审批;
2.被查缴非法光盘生产线处理审批;
3.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审批;
4.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审批。
(二)下放管理层级的新闻出版行政审批事项5项:
1.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2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3.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不含出版物印刷)审批;
4.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5.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二、关于取消的新闻出版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
1.取消期刊增刊出版审批后,由省新闻出版局报刊管理部门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取消期刊出版增刊审批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新出厅发〔2012〕3号)要求,实施期刊出版增刊备案管理,并将其纳入重点审读及年度核验范围(具体实施办法另发)。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期刊出版增刊编、印、发各环节的管理,加强出版物市场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出版增刊行为。
2.取消被查缴非法光盘生产线处理审批后,按照《复制管理办法》规定,接收或收购的单位必须是现有的合法光盘复制生产企业且符合经营许可范围,须于接收或收购之日起一个月内报省新闻出版局备案。接收或收购只读类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应按照规定办理蚀刻光盘来源识别码(SID码)手续。
3.取消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审批后,制作单位须于接受委托之日起一个月内报省新闻出版局备案;制作活动参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管理。
4.取消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审批后,企业须于设立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县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备案。
三、关于下放管理层级的新闻出版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工作:
1.下放管理层级的5项新闻出版行政审批项目由省新闻出版局负责审批下放至省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由省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2.各省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严格遵守《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严格把握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资格条件,正确履行行政许可程序,通过“江苏省印刷管理信息平台”系统,录入企业基本信息,打印《印刷经营许可证》。各地要及时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办理结果,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不得降低标准,不得超越权限审批,不得将审批工作转托其它部门进行。要保持行政审批事项的连续性,制定合理的审批流程,方便申请人办理,不得增加申请人负担。
3.各省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每月初要将上月已审批(含变更)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的相关材料上报省新闻出版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筹建表、设立表、变更申请表、现场勘验记录等,可通过“江苏省印刷管理信息平台”上传电子文档。
4.《印刷经营许可证》由省新闻出版局统一印制,省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到省局领取,审批后盖省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印章。
四、昆山、泰兴、沭阳三地的相关工作参照有关省直管县试点方案的要求进行。
五、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取消和下放事项的具体办理程序以及相关格式文本等,于3月底前报省新闻出版局备案,并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省新闻出版局将适时进行督查和指导。
六、各地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依法加强监管,要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有机结合,建立健全规范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努力促进新闻出版业又好又快发展。
七、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
201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