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在京出版社,署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2009年9月4日,总署印发了《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意见》(新出字[2009]235号),对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自查、检查工作作出了部署,提出了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业专项资金项目安排和资金管理,推进行业专项资金项目健康有序开展,请各地各单位尽快完成专项治理自查工作并向总署报送自查情况。为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项目报送范围
报送以下行业专项资金项目自查情况:
(一)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
(二)国家出版基金;
(三)“走出去”专项资金;
(四)全国古籍整理经费;
(五)重大科技专项资金;
(六)人才培养专项资金;
(七)扶持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八)对台宣传工作经费。
二、自查情况报送内容
(一)项目决策、审批、资金安排使用、招标投标、工程实施、工程监理及质量监督保证工作是否依法依规进行,相关手续是否健全完备;
(二)项目资金是否做到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人管理;
(三)是否做出相关制度安排,建立监管机制;
(四)是否实施了经常性检查工作,发现和纠正了哪些问题;
(五)责任追究、处理信访以及查办案件情况;
(六)有关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和时间安排
请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接到本通知后,认真组织本辖区项目承担单位填报《新闻出版行业专项资金项目自查表》(附件1),并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报表汇总填报《××省(区、市)新闻出版行业专项资金项目自查统计表》(附件2)和《近三年新闻出版行业专项资金项目安排情况表》(附件3)。请于11月30日前将附件1、附件2和附件3(纸质和电子文档)报送总署财务司。
请中央在京出版社、署直各单位认真填报《新闻出版行业专项资金项目自查表》(附件1)和《近三年新闻出版行业专项资金项目安排情况表》(附件3),于11月30日前将附件1和附件3(纸质和电子文档)报送总署财务司。
附件:1.新闻出版行业专项资金项目自查表
2. ××省(区、市)新闻出版行业专项资金项目自查统计表
3.近三年新闻出版行业专项资金项目安排情况表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刘阳
电子邮箱:cwsysc@163.com
联系电话:010-83138638、010-83138640(F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