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修订)
为深入实施“文化南京”战略,加大文化产业发展推进力度,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南京文化产业的意见》(宁委发〔2006〕37号)、市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宁政发〔2006〕172号)和《南京市文化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精神,我市在“十一五”期间,设立南京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颁发《南京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根据前期资金管理试行情况,将暂行办法修订如下:
一、专项资金来源及管理
1、“十一五”期间,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000万元,文化事业建设费安排500万元,共计1500万元,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2、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是专项资金管理的领导机构,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是专项资金项目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入库并组织评审,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对专项资金实施财政专户管理。
3、市文化产业发展各相关部门、各区县委宣传部作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并负责向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入库,市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申报项目的初步评审工作。
4、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经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
2、在文化产业统计范围内、南京市属及以下、在南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业;
3、符合精神文明建设要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市场开发前景和市场竞争力的文化产业项目或文化产品;
4、文化产业统计、表彰等相关事项或活动;
5、政府鼓励发展的其他文化企业、项目或产品。
三、专项资金的资助方式及标准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银行贷款担保补贴和贷款贴息、配套资助、项目补贴、奖励等资助方式。
1、因开展文化产业相关业务,申请银行贷款的文化企业,可在贷款日起一年内申请贷款担保补助和贷款贴息。担保补助和贴息金额依据企业实际已支付的贷款担保费用、贷款利息的一定比例确定,担保补助、贴息额度合计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2、获得国家、省级文化产业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可同时申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配套资助。资助金额按上级专项资金资助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3、文化产业园区项目、重点文化企业项目,可申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补贴。
⑴对新命名为“南京市文化产业基地”的文化产业园区项目,一次性补贴20-30万元,专项用于园区的规划设计、公用设施建设和环境改造等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其中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文化产业园一次性补贴20万元,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的文化产业园一次性补贴30万元。
⑵文化产业园面向行业服务实施的专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文化产业孵化和教学培训项目建设,按照项目投入的10%给予补贴,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⑶对筹备上市的文化企业,发行上市申请被证监会正式受理,一次性资助30万元。
⑷列入当年市级文化产业重点跟踪推进项目的申报项目,按照项目当年投入一定比例给予扶持,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市级以上财政已拨款项目不重复资助。
⑸对经专家组推荐、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专题审定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给予重点扶持,资助额度可适当提高。
4、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文化产业园区、企业和项目给予奖励。
⑴文化企业上一年度实际纳税额(含纳税附征、下同)达到100万元以上,实际纳税增长率达到或超过10%的,按其新增纳税额的10%给予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⑵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奖励,企业当年出口创汇额比上年度增长10%以上,按其新增创汇额每1美元奖励0.1元人民币,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⑶我市动漫产业原创作品的播出和出版发行等奖励办法依据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修订)》执行。
⑷对经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评选认定的年度优秀文化产业园、优秀文化企业、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给予表彰,对其经营管理者给予奖励,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四、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可在各主管部门领取或在其网站下载申报表及申报材料指南,填写申报表并附项目可行性报告等相关材料,分别向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提交。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1、市文化产业发展相关部门、区县委宣传部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初审申报项目;
2、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部门上报的项目纳入专项资金项目库,并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入库的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
3、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对专家组意见进行复核审议,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资助范围、方式和标准等,确定资金资助计划,报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议批准;
4、经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的资助项目在媒体公示7天。
5、根据公示结果,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最终确认的资助项目法人签署《南京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
6、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合同和批准后的资金资助计划办理拨款手续。
五、监督和检查
1、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定期向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专题汇报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及时向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经审计的项目决算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3、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重点资助项目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复核结果将作为资助项目单位再次申请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
4、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收回资助金额,取消三年申报资格。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由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暂行办法》不再执行。
附:《南京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文件下载:
关于组织全市新闻出版单位申报2010年度南京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南京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材料清单
南京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