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票据法》向我们讲述了在人类文明与文化的发展中,中华民族曾作出过伟大的贡献,不仅最早开启了世界东方文明的大门,而且对人类法治、法学及法学教育的生成与发展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光辉的实践。
在我们祖先生存繁衍的土地上,自从摆脱动物生活、开始用双手去进行创造性的劳动、用人类特有的灵性去思考以后,我们人类在不断改造客观世界、创造辉煌的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在不断地探索人类的主观世界,逐渐形成了哲学思想、伦理道德、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一系列维系道德人心、维持一定社会秩序的精神规范,更创造了博大精深、义理精微的法律制度。应该说,在人类所创造的诸种精神文化成果中,法律制度是一种极为奇特的社会现象。因为作为一项人类的精神成果,法律制度往往集中而突出地反映了人类在认识自身、调节社会、谋求发展的各个重要进程中的思想和行动。法律是现实社会的调节器,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确认人的不同社会地位的有力杠杆,它来源于现实生活,而且真实地反映现实的要求。因而透过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时代的法律制度,我们可以清楚地观察到当时人们关于人、社会、人与人的关系、社会组织以及哲学、宗教等诸多方面的思想与观点。同时,法律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它以一种最明确的方式,对当时社会成员的言论或行动作出规范与要求,因而也清楚地反映了人类在各个历史发展阶段中对于不同的人所作出的种种具体要求和限制。因此,从法律制度的发展变迁中,同样可以看到人类自身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历史轨迹。
目录
第一章
票据与票据法
第一节 有价证券原理
第二节 票据
第三节 票据法
第二章
票据法律关系
第一节 票据关系
第二节 票据的基础关系
第三节 票据关系无因性
第四章
票据当事人的权利
第一节 正当持票人
第二节 票据上权利
第三节 利益偿还请求权
第四章
票据行为
第一节 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票据行为的要件
第三节 票据行为的代理
第五章
票据的伪造、变造与涂销
第一节 票据的伪造
第二节 票据的变造
第三节 票据的涂销
第四节 票据的更改
第六章
票据的丧失
第一节 票据丧失的意义
第二节 票据丧失的补救
第七章
票据抗辩
第一节 票据抗辩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票据抗辩的种类
第三节 票据抗辩的限制
第八章
空白票据
第一节 空白票据概述
第二节 空白票据的效力
第九章
汇票
第一节 汇票概述
第二节 汇票的出票
第三节 汇票的背书
第四节 汇票的承兑
第五节 汇票的保证
第六节 远期汇票的期间
第七节 汇票的付款
第八节 汇票的追索权
第九章
支票
第一节 支票概述
第二节 支票的出票
第三节 支票的转让
第四节 支票的付款
第五节 支票的追索
第十章
本票
第一节 本票概述
第二节 本票的出票
第三节 本票的付款
第四节 关于汇票规则的准用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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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术语
有价证券票据票据法票据权利
第一节有价证券原理一、有价证券的概念与特征
票据为有价证券之一种,现代票据制度与有价证券制度有着内在的本质的联系。有价证券又称为证券,它是大陆法中的概念,在英美法中则被称为“流通证券”(negotiable instruments)。概括地说,有价证券是指代表一定民事财产权利,依法可以自由流转的权利证书,证券上权利的发生、移转和行使均以持有该证书为必要。债券、股票、基金受益人证券、提单、票据等均属之。
“有价证券”一词为德国学者所首创,其主旨在于将可流通的权利证书与普通的合同性权利文件相区别。这一概念最初为1861年德国商法典所采用,后在大陆法国家中流行。根据《瑞士债务法》第965条的概括,有价证券是指一切与权利结合在一起的文书,离开了文书即不能主张该项权利,也不能将之移转于他人。《意大利民法典》对此也作了大体相同的概括,该法第1992条明确规定:有价证券上权利与有价证券不可分,该证券上权利是指有价证券的占有人在提交有价证券时,对证券中记载的给付享有请求权;在有价证券转让时,即使占有人不是权利的享有者,向占有人无恶意地或无重大过失地履行给付的债务人,其责任亦消灭。英美法基于对流通证券的可“自由流转性”立场,通常以列举方式概括证券的外延。例如,《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二章第1条和《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二章第10条均确认:“证券一词,系指任何票据、股票、库存股票、公债、公司信用债券、债务凭证、息票或参与任何分红协定的证书、以证券作抵押的信用证书、组建前证书或认购书、可转让股份、投资合同、股权信托证书、证券存款单……”按照《英国金融服务法》附件1的列举,资本证券包括股票、债券、政府证券、公共证券、有关股票或债券的认购权文据、代表证券的证明书、集体投资的份额证书、选择权、期货等。
尽管各国法律对于有价证券或者流通证券的概念并没有统一的认识,并且不同国家法律所确认的有价证券之范围也不尽相同,但是从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内容和民商法学者的理论概括来看,有价证券或流通证券实质上具有以下特征:
1.有价性。有价证券仅指代表一定民事财产权利的证书,其权利内容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而不具有单纯的人身关系内容。因此,各国法均确认,某些仅代表人身权利或者仅代表行政权利的证书不属于有价证券,例如,结婚证书、亲权证书,我国过去禁止有价转让的布票、粮票等。
2.证券上权利具有独立性。大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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