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练习题集(第2版)》是“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刑法》的配套辅导用书,按照教材的章节安排了同步练习题,帮助学生切实掌握课程内容,真正把专业知识学好。每章都设有名词解释与概念比较、选择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与深度思考题等题型。《刑法练习题集(第2版)》的编写还考虑到了法科学生通过司法考试和考研的需要。本次修订主要结合近三年的真题和《刑法》第四版的修订,对相关内容进行增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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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复杂客体的犯罪,依据犯罪的主要客体进行归类。复杂客体的犯罪是指侵犯了两种以上的合法权益的犯罪。对于这类犯罪,刑法分则是根据该犯罪的主要(较为重要的)客体将其归入不同的类罪中的。如抢劫罪既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但立法者不可能在侵犯财产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两章中对抢劫罪同时作出规定,因而根据该种犯罪侵犯的主要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将其归入侵犯财产罪之中。将合同诈骗罪归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而没有归入侵犯财产罪之中,也是基于同样的道理。
2.我国刑法分则中的相对确定法定刑,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分则条文只规定一种刑罚,并且只规定最高期限。(2)分则条文规定两种以上刑罚,其中有期徒刑只规定最高刑期。(3)分则条文规定两种以上主刑、两个以上刑罚幅度,或者同时规定附加刑,其中有期徒刑只规定最低期限,其最高期限依照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执行。(4)分则条文规定两种以上主刑、两个以上刑罚幅度,或者同时规定附加刑,其中有的刑罚幅度对有期徒刑规定有最高和最低期限。(5)规定援引法定刑。即分则条文规定,对某罪援引其他条文或同条的另一款的法定刑处罚。采用这种形式的法定刑,是为了简化分则条文,但是,被援引的条文所规定的犯罪,必须与本罪的性质近似。
3.罪状,是指分则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对具体犯罪及其构成特征的描述,是犯罪构成的载体。罪状的主要作用,是说明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刑法理论一般根据罪状的表述方式及繁简程度的不同,将罪状分为以下四种:
(1)叙明罪状,即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出较为具体描述的罪状。因为犯罪的复杂性、多样性主要表现在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所以大多数叙明罪状只是着重对犯罪客观方面的描述,以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