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套“学生常用法律法规”的编撰,正是基于以上想法而开始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法律图书是以法律教材和学术专著为主服务于法学教育事业的,在习惯思维中,我们并未将法律法规汇编纳入教材的谱系,但其实,一本好的法律法规汇纂本身就是学生最好的、也是最基本的教科书!.
本套“学生常用法律法规”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满足学生学习、使用法律法规的需要:
第一,按照学科体系全面汇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第二,对绝大多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都提供了“条文要旨”,以方便读者检索法条。
第三,对部分重要的法律法规,提供了“立法背景(与立法争议)”的说明。
第四,对部分重点法律条文提示了“关联法条”。
第五,对法律条文涉及的重要案例在脚注中予以提示。
第六,对于部分重要法律的修订作了新旧对比的提示。
目录
第一部分 经济法
导读
规范性文件缩略名称一览表
一、市场规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二、宏观调控法
(一)财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二)税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三)金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三、其他
(一)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二)土地和房地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物业管理条例
(三)环境与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四)会计与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二部分 知识产权法
导读
规范性文件缩略名称一览表
一、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二、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四、刑事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五、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专利合作条约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
先读为快
第二十四条【预算编制时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
(《预算法实施条例》第24条)
财政部根据国务院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部署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规定预算收支科目、报表格式、编报方法,并安排财政收支计划。
第二十五条【预算编制参考】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第二十六条【复式预算】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
复式预算的编制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预算法实施条例》第20条)
第二十七条【中央预算赤字】中央政府公共预算不列赤字。
中央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但是借债应当有合理的规模和结构。
中央预算中对已经举借的债务还本付息所需的资金,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预算法实施条例》第18条)
第二十八条【地方预算赤字】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人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预算法实施条例》第19条)
第二十九条【预算编制依据】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
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人,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人的依据。
第三十条【预算编制原则】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
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
第三十一条【扶助预算】中央预算和有关地方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扶助经济不发达的民族自治地方、革命老根据地、边远、贫困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建设事业。
第三十二条【预算预备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