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物权法原理与案例教程》是一部以现行物权法规范为基础,以实例研习为特色,融理论性和实践性为一体的法律硕士研究生教材。主要是依据我国物权法的体系结构设计编、章的顺序和结构。全书分为物权法总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共5编、20章,几乎涵盖了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所有内容,并在结构上具有明确的对应性,其针对性不言自明。书中还大量选择了社会生活中真实发生的案例,尤其是物权法颁布以后出现的,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讨论的新案件。另外,在保证可读性的前提下引入一些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真实案例,是考虑到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应当注重增强其解决现实问题、解析复杂法律关系的能力。《物权法原理与案例教程》所欲提供的不仅仅是关于物权法的理论知识,同时希望从方法论的角度培养读者的法律思维能力。
推荐理由
丛书主要编写特色
1.必修课和选修课教材以“×××原理与案例教程”为书名,理论与案例紧密结合,在案例中讲原理,在原理中谈实务,以适应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要。体例与内容开拓创新。正文之外设立了“参考法规”、“引例”、“问题与思考”、“索引”等栏目,以案例引出正文叙述,并为学生提供规范的研究路径指引。
2.案例分析教材以“×××原理与案例教程”为书名,以典型案例串联学科基本法律制度,通过案例研讨法律实务。从对整个学科有贯穿作用的综合性案例开始,讲授本学科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激发读者学习本课程的兴趣。每章以若干案例讲解基本法律制度,并附若干探讨案例和司考案例。
目录
第一编 物权法总论
第一章 导论
[引例]“月球大使馆”出售月球土地案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案例1-1]朱某与陈某财产权属纠纷案
第二节 物权与债权的关系
[案例1-2]成远房地产公司“一屋二卖”案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案例1-3]广告公司诉金龙宾馆侵权案
第二章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引例]房产证被撤销的抵押是否有效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平等保护原则
第三节 物权法定原则
[案例2-1]富利达公司与汇通支行借款纠纷案
第四节 一物一权原则
[案例2-2]李某无权处分其女所有的房屋案
第五节 公示、公信原则
[案例2-3]张某与周某财产权属纠纷上诉案
第三章 物权变动
[引例]西宁市昌盛实业开发公司诉兰州西部工业产品物资采购供应站购销废钢合同货款纠纷上诉案
第一节 物权变动概述
第二节 物权行为与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
第三节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制度
[案例3-1]徐某诉徐某某财产权属纠纷案
第四节 动产交付制度
[案例3-2]王某诉某汽车空调配件经销部、维修安装部损害赔偿案
第四章 物权的保护
[引例]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
第一节 物权保护概述
第二节 物权保护的程序
第三节 物权保护的方式
[案例4-1]国营老山林场与田林县渭昔屯土地确权纠纷案
[案例4-2]泽京公司诉金某侵占房屋案
[案例4-3]林某与陈某等宅基地侵权纠纷案
[案例4-4]废弃猪舍危及邻居安全被强制填平
[案例4-5]郑某诉王某财产损害赔偿案
第二编 所有权
第五章 所有权的一般规则
[引例]侵犯公民物权,违法官员遭查处案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第二节 所有权的权能
[案例5-1]李某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第三节 所有权的限制
[案例5-2]县政府的做法是否妥当
第六章 所有权的取得
[引例]拾得遗失母牛遇到失主,是否应返还母水牛及小牛
第一节 原始取得
[案例6-1]小厨房所有权争议案
第二节 继受取得
第三节 善意取得
[案例6-2]因不知情购买房屋及设备,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第四节 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的取得
第七章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
[引例]工商所涉嫌国有资产流失案
第一节 国家所有权
[案例7-1]宋代石碑所有权争议案
第二节 集体所有权
[案例7-2]撤销村委会错误决定案
第三节 私人所有权
第四节 法人所有权和社会团体所有权
第八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引例]规划绿地被开发商擅自改建案
第一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第二节 专有权
[案例8-1]擅自在自家房屋开办公司的争议
第三节 共有权
[案例8-2]圈占公共楼梯侵权案
[案例8-3]车库所有权争议案
第四节 管理权
第九章 相邻关系
[引例]为泄私愤拆除他人电线案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相邻关系的种类
[案例9-1]水泥店经营影响邻居,被判停止侵害
[案例9-2]妨碍他人生活与出行引发的官司
第三节 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第十章 共有
[引例]妻子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惹官司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按份共有
[案例10-1]清偿按份共有物所担负的债务时,责任如何承担
[案例lO-2]甲、乙分割共有财产的担保责任如何承担
第三节 共同共有
第四节 准共有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一章 用益物权概述
第十二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三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五编 占有
第二十章 占有
序言
在人类文明与文化的发展中,中华民族曾作出过伟大的贡献,不仅最早开启了世界东方文明的大门,而且对人类法治、法学及法学教育的生成与发展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光辉的实践。
在我们祖先生存繁衍的土地上,自从摆脱动物生活、开始用双手去进行创造性的劳动、用人类特有的灵性去思考以后,我们人类在不断改造客观世界、创造辉煌的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在不断地探索人类的主观世界,逐渐形成了哲学思想、伦理道德、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一系列维系道德人心、维持一定社会秩序的精神规范,更创造了博大精深、义理精微的法律制度。应该说,在人类所创造的诸种精神文化成果中,法律制度是一种极为奇特的社会现象。因为作为一项人类的精神成果,法律制度往往集中而突出地反映了人类在认识自身、调节社会、谋求发展的各个重要进程中的思想和行动。法律是现实社会的调节器,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确认人的不同社会地位的有力杠杆,它来源于现实生活,而且真实地反映现实的要求。
先读为快
3.折中说
折中说认为,物权既有对物关系,也有对人关系,是对物的支配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结合。物权人不仅能够对物进行支配,而且能够对抗一般人,使一般人负有不作为的消极义务。有学者认为:“盖物权之成立,具有两种因素,一为权利人对于物上具有之支配力(学者谓之积极要素),一为权利人对于社会对抗一切之权能(学者谓之消极要素)。”
我们认为,相比较而言,折中说更为合理。首先,物权在本质上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非纯粹是一种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人与物之间的关系是自然科学研究的对象,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才是社会科学研究的对象。例如在所有权关系中,所有权人有权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但是,所有权在本质上并非是所有权人与所有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所有权人与其他人之间的关系,即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人不得妨碍所有权人行使权利。其次,物权直接表现为权利人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在于,物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物的权利,为支配权,被称为“对物权”;债权是权利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为请求权,被称为“对人权”。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该定义采纳了折中说的主张,一方面,物权人有权对物直接进行支配,体现了物权人的意志与物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物权人有权排除其他人的妨碍,体现了物权人与其他人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