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刑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是专门为法律硕士研究生编写的一部教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79年7月6日颁布施行后,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又颁布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修订前后的刑法进行比较,可以看到修订后的刑法较之以前有了很大的变化,不仅在刑法总则部分的诸如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中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单位犯罪、正当防卫中的防卫限度及特别防卫权、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累犯的构成条件、特别自首制度的设立、假释的禁止条件、追诉时效的延长等方面作了新的规定或者进行了重大的修改,而且刑法分则部分的条文数量大幅增加,显示了国家惩治犯罪,保卫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各项权利,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决心和信心。
《刑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的编写特点在于:(1)重点突出。本教程阐述的是刑法中必须掌握的最基本的知识,同时,为了使读者能够了解刑法学界在学术上的研究情况,对一些有争议的问题作了简要介绍。(2)语言精练。《刑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第2版)》力图用最简练的语言将所要阐述的问题阐述清楚,不说没用的话,不写没用的字。(3)内容全面。《刑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第2版)》包含了刑法中规定的所有内容,包括刑法分则中的四百余个罪名(含刑法修正案及特别刑法修改和增加的罪名)。当然,阐述的详略程度是有区别的。(4)结合实际。《刑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第2版)》引用了较多的实际案例,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刑法中的知识和原理,使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紧密结合起来。(5)引导学习。《刑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第2版)》的每一章都有参考文献(包括著述和论文)、参考法规(包括相关的法律条文和立法解释、司法解释)、问题与思考等内容供读者参考、希望能够对读者有所帮助。
目录
开篇 刑法绪论
第一章 刑法的概念、任务和体系
引例打电话骚扰女话务员案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 刑法的任务
第三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引例张顺发购买假币案
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四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引例金某越境强奸、抢劫案
第一节 刑法效力范围概述
第二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三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上篇 犯罪总论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引例4-1 因首例“安乐死”引发的蒲某、王某故意杀人身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 犯罪构成及其要件
引例4-2 白某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案
第五章 犯罪客体
引例5-1 李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分类
引例5-2 纪某敲诈勒索案
第三节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引例5-3 陆建中贪污案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引例6-1 黄某不救助案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 危害行为
【案例6-1】张某放火案
【案例6-2】张某不作为杀妻案
第三节 危害结果
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引例6-2 甲、乙、丙、丁故意杀人案
【案例6-3】刘某强奸案
第五节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第七章 犯罪主体
引例7-1 刘某破坏交通设施案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第二节 刑事责任年龄
【案例7-1】赵某绑架案
第三节 刑事责任能力
【案例7-2】女大学生盗窃案
第四节 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引例7-2 徐某、姜某受贿案
第五节 单位犯罪
【案例7-3】木材加工厂盗窃案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引例甲、乙、丙、丁系列案件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 犯罪故意
【案例8-1】邱某间接故意杀人案
第三节 犯罪过失
【案例8-2】谭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第四节 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第五节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案例8-3】甲、乙共同故意杀人案
第九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引例9-1 汪某防卫挑拨案
第一节 排除犯罪事由概述
第二节 正当防卫
【案例】李某正当防卫案
第三节 紧急避险
引例9-2 张某避险过当案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引例10-1 娄某组织淫秽表演案
第一节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述
第二节 犯罪既遂
引例10-2 李某盗窃案
第三节 犯罪预备
引例10-3 汪某磨刀扬言杀人案
第四节 犯罪未遂
引例10-4 秦某盗窃案
第五节 犯罪中止
引例10-5 谭某故意杀人案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引例11-1 董尚群等四人盗窃摩托车、收购赃物案
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概念和要件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表现形式
引例11-2 刘某等三人殴打赵某致死案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引例12-1 吴某某盗窃、抢夺、诈骗案
第一节 罪数形态的概念
第二节 一罪的类型
中篇 刑罚总论
下篇 罪刑各论
序言
在人类文明与文化的发展中,中华民族曾作出过伟大的贡献,不仅最早开启了世界东方文明的大门,而且对人类法治、法学及法学教育的生成与发展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光辉的实践。
在我们祖先生存繁衍的土地上,自从摆脱动物生活、开始用双手去进行创造性的劳动、用人类特有的灵性去思考以后,我们人类在不断改造客观世界、创造辉煌的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在不断地探索人类的主观世界,逐渐形成了哲学思想、伦理道德、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一系列维系道德人心、维持一定社会秩序的精神规范,更创造了博大精深、义理精微的法律制度。应该说,在人类所创造的诸种精神文化成果中,法律制度是一种极为奇特的社会现象。因为作为一项人类的精神成果,法律制度往往集中而突出地反映了人类在认识自身、调节社会、谋求发展的各个重要进程中的思想和行动。法律是现实社会的调节器,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确认人的不同社会地位的有力杠杆,它来源于现实生活,而且真实地反映现实的要求。因而透过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时代的法律制度,我们可以清楚地观察到当时人们关于人、社会、人与人的关系、社会组织以及哲学、宗教等诸多方面的思想与观点。同时,法律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它以一种最明确的方式,对当时社会成员的言论或行动作出规范与要求,因而也清楚地反映了人类在各个历史发展阶段中对于不同的人所作出的种种具体要求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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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死刑的适用及其限制
1.刑法总则对死刑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是刑法总则对死刑适用范围所作的限制性规定。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判断犯罪分子是否“罪行极其严重”,必须坚持主观罪过和客观危害相统一的原则,一方面要看犯罪行为在客观上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是否特别严重,另一方面要看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是否达到了难以教育改造的程度,把这两方面结合起来全面衡量,慎重考虑。只有正确认定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才能有效控制死刑的实际适用范围。
2.刑法分则对适用范围的具体化。刑法分则将刑法总则限制死刑适用的规定加以具体化,对死刑的适用都作了必须是“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等的规定。此外,刑法分则规定有死刑的法定刑种的,死刑一般都是作为选择性的法定刑,并不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这又从立法方式上使得死刑适用的范围进一步缩小。
一是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用第102条、第103条第1款、第104条、第108条、第110条、第111条、第112条和第113条共8个条文设置了7个死刑罪名,其中只有第104条的“武装叛乱、暴乱罪”才是直接使用暴力性并且极可能有死亡后果产生的,其他的都属于长期备而不用型的,且此类死刑的适用条件是“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等。二是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用第115条、第119条、第121条、第125条和第127条5个条文设置了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施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共14个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死刑罪名。此类犯罪所侵害的是公共安全,将威胁到不特定的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从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上看其具有反社会性,限定为“造成严重后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等适用条件。三是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死刑罪名有16个,是适用死刑罪名最多的一章。其中第一节用第141条和第144条设置了2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死刑罪名;第二节用第151条和第153条设置了4个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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