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研习教程》以典型案例作为思考线索和研讨样本,借鉴当今各国行政法学教育的有益经验,力图将行政法理论与实务结合起来。研讨内容涉及当代行政法的基本方面,包括:行政法的概念、特征、作用、法律关系、历史脉络和基本原则,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以及受委托组织、行政相对人等方面的知识;行政主体的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的内容,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行政裁决和行政仲裁等行政司法行为,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规划等新型行为方式,以及行政程序法制的有关内容;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制约和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予以法律救济,包括监督行政法制、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内容。《行政法案例研习教程》脉络清晰、内容丰富、形式新颖。
绪言
走向民主、科学、规范的中国行政法
【事例】国务院力推行政执法责任制量化考核办法
第一编 导论
第一章 行政法的基本范畴与学科体系
【案例】王某要求省教育委员会撤销学校行政科给予的
“行政处罚”
【学理研习】
(一)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二)行政法的主要特征
(三)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四)行政法的基本分类
(五)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
(六)行政法学的内容框架
第二章 行政法律关系
【案例】孙大涛、吴志有、张文宣等101户平顶山市卫东区东高皇乡蒲
城村农民诉平顶山市卫东区环保局案
【学理研习】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种类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内容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与消灭
第三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行政合法性原则
【案例3—1】Q市药监局行政处罚案
【学理研习】
(一)法律优位原则
(二)法律保留原则
(三)程序合法原则
(四)行政应急性原则
第二节 行政合理性原则
【案例3—2】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
【学理研习】
(一)国家辅助性作用原则
(二)平等对待原则
(三)比例原则
(四)信赖保护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正当程序原则
第二编 行政法上的主体
第四章 行政法上的主体与组织人员法概述
【案例】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案
【学理研习】
(一)行政法主体的理念与构成
(二)行政法主体的范围与关系
(三)行政组织、行政人员法律体系
第五章 行政主体
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
【案例5—1】南昌市青云谱区施尧村村委会被告案
【学理研习】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二)行政主体的种类
(三)行政主体的资格
(四)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五)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 行政机关
【案例5—2】杨小清不服新晃县公安局治安处罚案
【学理研习】
(一)行政机关的概念及特征
(二)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
(三)行政机关的分类
(四)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
第三节 被授权组织
【案例53】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
【学理研习】
(一)被授权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二)被授权组织的类型
第六章 受委托组织
【案例】王某某不服某县工商局行政委托处罚案
【学理研习】
(一)受委托组织的含义及特征
(二)行政委托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三)行政委托的规则
第七章 行政相对人
第一节 行政相对人的概念与分类
【案例7—1】孙某不服某市交警大队复议决定案
【学理研习】
(一)概念
(二)类型
第二节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案例7—2】东丰公司诉苏州市工商局行政处罚案
【学理研习】
(一)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二)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第三编 行政法上的行为与程序
第八章 行政法上的行为与程序概述
第九章 制定规范的行为
第十章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第十一章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第十二章 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章 行政程序
第四编 行政法上的监督与救济
第十四章 行政法上的监督与救济概述
第十五章 行政复议
第十六章 行政赔偿
第十七章 行政补偿
附录:我国行政法制常用法律文件
……
2001年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的大学生孙志刚,案发前任职于广州达奇服装公司。2003年3月17日晚上,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未携带任何证件被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带回派出所对其是否为“三无”人员进行甄别。孙被带回后,辩解自己有正当职业、固定住所和身份证,并打电话让成先生“带着身份证和钱”去保释他。于是,成先生和另一个同事立刻赶往黄村街派出所,到达时已接近晚12点。但成先生被警方告知“孙志刚有身份证也不能保释”。李耀辉未将情况向派出所值班领导报告,于是孙被作为拟收容人员送至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公安分局待遣所。3月18日晚孙志刚称有病被送往市卫生部门负责的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3月19日晚至3月20日凌晨孙志刚在该救治站206房遭连续殴打致重伤,3月20日,孙志刚死于这家收容人员救治站。医院在护理记录中认为,孙是猝死,死因是脑血管意外,心脏病突发。而法医的尸检结果表明:孙志刚死亡的原因,是背部大面积的内伤。而当晚值班护士曾伟林、邹丽萍没有如实将孙志刚被调入206房及被殴打的情况报告值班医生和通报接班护士,邹丽萍甚至在值班护理记录上作了孙志刚“本班睡眠六小时”的虚假记录,导致孙志刚未能得到及时救治。
2003年6月27日上午9时40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乔燕琴等12名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此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6月9日对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乔燕琴死刑,李海婴死刑、缓期2年执行,钟辽国无期徒刑。其他9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3年至15年有期徒刑。
2003年5月14日,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的俞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的腾彪和北京邮电大学文法学院的许志永三位法学博士以中国公民的名义,将一份题为“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传真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违宪审查。三位博士指出,根据《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立法法》第8条和第9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