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物权法》的颁布令国人颇为兴奋,“中国终于有了第一部物权法!”“有恒产方有恒心!”诸如此类的表述,见诸于各式媒体报端。一周后即3月23日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了《物权法》,更是引发了全国学习物权法的热潮。从此,原本书斋中的物权法原理和青涩的物权概念走入寻常百姓家。人们在辛苦地弄清楚什么是物权、什么是物权法的同时,也在追问物权法的颁布到底给我们带来了什么、物权法能够改变我们什么。
本书作者
申卫星,男,山东日照人,1970年4月生。1992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并留校任教;1997年毕业于吉林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民法学);2001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民商法学)。2001年10月一2003年6月在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从事民法学研究和教学工作。1999年10月一2000年10月教育部公派德国科隆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02年6月一9月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2003年6月起任教于清华大学法学院。
代表性著作有:《期待权基本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出版)、《物权法》(合著,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民法学》(1版、2版,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2007年出版)、《我国物权立法难点问题研究》(副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出版)。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政治与法律》、《法学评论》、《法律科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政法论坛》、《比较法研究》等核心期刊发表《中国民法典的品性》、《视野拓展与功能转换:我国设立居住权制度必要性的多重视角》等学术论文五十余篇,其中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2篇,被《高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1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2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转载十余篇,1篇德文论文,1篇论文被翻译为法文。目前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总论、物权法和医事法。
目录
导论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及其时代意义
第一章物权法基础理论
第二章物权通论
第三章物权变动
第四章占有
第五章所有权
第六章用益物权
第七章担保物权
序言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历经8次审议和广泛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得以高票通过。《物权法》作为未来民法典起草步骤的一环,它的通过推进了中国民法典出台的步伐。这部法律被认为对于推进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建设法治国家都具有重大意义,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政治文明迈出了重要一步。
实际上,一切早已开始,一切也仅仅是开始。
物权法到底改变了我们什么?没有《物权法》我们的日子是怎么过的?有了这部千呼万唤的《物权法》,我们的生活又会发生怎样的变化呢?其实,这里存在着很大的误解和不切实际的期待。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中国已经有了大量的调整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的物权法,只是没有这部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而已。这一点是我们研究和适用物权法时特别需要注意的地方,也是一个难点;对于物权法的研究,我们的眼睛绝不能仅仅盯在这247条的《物权法》上,这部《物权法》也只不过是物权法的大纲、基本法而已,对于物权法的理解和适用更加要关注以各种形式存在的大量的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它们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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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法乃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任何一部法律都以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则是人对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物权法》第2条第1款)。人们的基本生存方式包括生产和生活,而物是人们生产和生活的一个必备要素。因为物质财富具有稀缺性,不能满足所有人对它的需要,这就必然产生了人在对财产的占有和支配上的冲突。在人类漫长的远古时代,曾经只有人对物的事实占有关系,而无保护这种占有关系的公共权力机构和由国家认可或制定的物权法。人们对物之占有关系的维持只能凭借占有者的私力。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开始了阶级分化。人类社会进入奴隶社会,出现了同时占有土地等生产资料和奴隶,并利用奴隶的劳动为他们生产剩余产品的奴隶主。当奴隶主为镇压奴隶和平民的反抗而结成同盟时,也就在一定的范围内出现了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机构——国家。当奴隶主阶级利用其掌握的国家机构,以法的形式来确认和保护奴隶主对剩余产品的占有关系时,也就产生了人类社会最初的物权法。这正如马克思所言:“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①即人对物的事实占有关系只有受到物权法的确认才具有法权的性质,在这种法权关系中,物的占有人不仅可以凭借私力来排除他人对其占有的侵犯和妨碍,还可以凭借公共权力来排除他人对其占有的侵犯和妨碍。由此可见,物权法的使命就在于调整、保护、促进人对物的占有和支配关系。
这种人对物的占有和支配关系,可以分为物的归属关系和物的利用关系。其中,物的归属关系所要解决的是特定民事主体对特定物的排他的全面支配权,物权法对这种物的归属关系的调整形成了财产所有权制度。物的利用关系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对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进行利用,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财产关系。对物的利用包括所有人的自主利用和非所有人的他主利用,在现代社会物的他主利用对于物尽其用、物尽其利显得尤为重要。物权法通过调整物的他主利用关系,使对物没有所有权的人可以按照法律或者合同,对其进行使用、收益,这样一来既避免了所有人对财产的闲置,又实现了非所有人对财产的利用,使双方皆能获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