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选题全面,不仅细分了传统民商法的各个部门,也包括了许多边缘学科,共计六十余种,可供不同层次、不同需要的读者选用。
第二,体例新颖,结构完整,不仅打破传统教材的编写体例,而且还大胆引进英美法教材的编撰模式,每本教材除了体系化地讲授本门课程的基本内容之外,还穿插引用资料,案例或事例加以评析,每章之后还列出推荐学生进一步阅读的著述。
第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材中特辟理论研究与实务探讨专栏,选取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问题。
本书作者
冯恺,女,汉族,山东沂水人。1995年于山东师范大学政法系获学士学位;2002年于山东大学法学院获民商法学硕士学位;同年进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继续攻读,2005年在王利明教授的指导下获得民商法学博士学位。基于2004~2006年PPP项目的德国慕尼黑大学访问学者。近年来有多篇论文发表于《法学家》、《法律科学》、《法学杂志》等专业期刊,出版学术专著《诉讼时效制度研究》,并先后参加国家重点课题“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省重点课题“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研究”及“法治的憧憬”等。2005年7月始执教于中国政法大学中美法学院,主要研究对象为民商法、以美国法为中心的比较法。
段威,男,吉林磐石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迄今,出版专著1部(《公司治理模式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译著1部(《少数派股东救济措施》,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主编教材1部(《民法条文·说理·案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参编教材多部。在《现代法学》、《金融论坛》、《河南社会科学》等期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
目录
第一编 证券法律原理编
第一章 证券的概念
第一节 什么是证券
理论背景 权利证券化
第二节 证券的法律特征
一、证券是财产性权利凭证
二、证券是投资性权利凭证
三、证券是流通性权利凭证
四、证券是要式性权利凭证
前沿争鸣 证券死了吗?
第三节 证券的分类
一、金券、资格证券、有价证券
二、完全证券、不完全证券
三、政府证券、企业证券、金融证券
四、记名证券、无记名证券、指示证券
五、设权证券、证权证券
比较观察 美国法中的投资合同
第二章 证券法的调整范围
修法背景 我国证券法调整范围之争
第一节 股票
一、什么是股票
比较观察 中美股票市场发展历程
二、股票的内容
三、股票的分类
实务探讨 我国股票市场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 债券
一、债券概说
比较观察 西方主要国家债券市场发展现状
二、公司债券
三、政府债券
概念解析 金边债券
实务探讨 我国债券市场透视
第三节 投资基金份额
实务探讨 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发展比较
第四节 衍生证券
前沿焦点 为什么要特别关注股权类衍生产品?
典型案例 首例权证信息披露纠纷案
第三章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公开原则
比较观察 英国、美国法中的信息公开制度
概念诠释 信息披露准确性的内在要求
理论研究 质疑信息披露制度的学说
第二节 公平原则
第三节 公正原则
第四节 效率与安全原则
第四章 我国证券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1998年《证券法》制定前的发展概况
法律文件 介绍1998年《证券法》出台前的证券立法
第二节 1998年《证券法》的制定
立法探讨 1998年《证券法》制定过程中的几点争议
第三节 2005年《证券法》的修订
修法背景 为什么要修订1998年《证券法》?
第二编 证券法律行为编
第五章 证券发行制度
第一节 证券发行概述
一、证券发行的含义
理论研究 证券发行的本质
二、证券发行的分类
立法探讨 公开发行界定之争
立法探讨 私募发行法律地位之确立
三、证券发行的条件
新法评析 新股发行条件的变化
第二节 证券发行的审核
一、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二、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历史考察 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演变
第三节 证券承销制度
一、证券承销的含义
二、证券承销的方式
概念诠释 证券承销团
三、证券承销协议
四、证券承销的义务
特别关注 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引进
第四节 证券发行保荐制度
修法背景 证券发行保荐上市制度的确立
一、保荐制度的含义
比较观察 国外保荐人制度类型
二、保荐人的管理
三、保荐人的职责
实务探讨 保荐代表人的监管
第六章 证券上市制度
第一节 证券上市概述
一、证券上市的含义
二、证券上市的种类
三、证券上市条件
新法评析 证券上市条件的变化
第二节 证券上市程序
一、上市程序
立法探讨 证券上市申请的核准
二、证券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
“PT水仙”案我国证券市场退出机制的正式确立
第七章 证券交易制度
第一节 证券交易概述
新法评析 证券交易制度的变革
一、证券交易的含义
法律适用 证券交易主体的限制
二、证券交易的方式
三、证券交易的场所
比较观察 英国股票交易的方法
修法背景 场外交易制度的演进
第二节 证券交易程序
一、开户
二、委托
三、申报
四、竞价成交
五、清算交收
第八章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第一节 上市公司收购概述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含义
修法背景 “一致行动”制度的引进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类型
第二节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一、一般规定
二、要约收购
理论研究 强制要约收购制度的存与废
三、协议收购
第三节 上市公司收购中的反收购制度
……
第三编 证券法律主体编
第四编 证券法律责任编
序言
众所周知,民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它以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与合同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以及各项商事特别制度等勾勒出市场交易的基本脉络。这也正是民商法与市场经济体制之间存在密切的内在联系的原因所在。民商法是私法,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强调意思自治原则的指导地位;民商法是权利法,它以权利为基本的逻辑起点,又通过权利制度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规则。
我国民商事立法虽然起步较晚,但自改革开放以来却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不仅有了起着民商事基本法作用的《民法通则》,而且还制定了大量的单行法、特别法,如《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企业破产法》,尤其是经过13年的努力,《物权法》今年已获通过并即将实施。另外,《侵权责任法》、《人格权法》也已纳入立法规划。可以说,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民商法律框架已经初步形成,而民法典在未来的出台更将为这一框架奠定坚实的核心。
如同国外的成熟经验一样,立法的每一步进展都离不开理论研究的支撑。二十多年来,我国民商法学研究在不断探索中,逐渐走出了计划经济时代的低迷,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为我国民商法学者提供了广阔的历史舞台。如今,大量民商法学者参与国家立法、司法实践,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先读为快
(1)健全证券法律的各项制度,法治性凸显。制度规定不够健全,制度实施尤其不够彻底,一直是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严重问题。2005年《证券法》力图在健全法制,尤其是实行法治方面有所突破。如针对我国证券市场上证券经营机构违法违规经营,造成国家、人民重大经济损失,广大投资者投资信心严重受挫,我国证券市场国际信誉严重受损等恶劣影响的现象,2005年《证券法》在如下几方面健全证券经营机构法律制度,使之在法律框架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完善证券公司设立制度,提高证券公司设立门槛;对证券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格及行为提出严格要求;对证券公司实行按业务分类监管,通过牌照管理控制证券公司的风险;健全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客户资产安全;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监管指标体系,明确了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制度,并增加对他们的监管措施,等等。同理,针对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违法违规经营,严重欺诈客户的现象,2005年《证券法》也在证券服务机构的业务审批、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费用收取等方面健全其法律制度,尤其是法律明确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等行为,否则依法赔偿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证券服务机构从事业务时应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顺应证券市场的发展规律,市场性增强。无视证券市场内在规律与要求,行政色彩甚至个人感情偏好在证券法律制度及其实施中曾扮演重要角色,一直是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为人诟病之处。因此,2005年《证券法》修改或增加了许多削弱行政色彩、体现证券市场发展规律的规定。如适当拓宽证券法调整范围,承认证券衍生品种的合法地位,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该法的原则制定;在坚持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前提下,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为证券业、银行业和保险业的相互融合放宽了限制,预留了空间;明确规定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从而使国有控股企业,包括银行资金、保险资金、社保基金等都可依法入市;将证券发行的股票核准制与债券审批制二元结构合一,明确规定股票与债券的发行均采取核准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