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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论
民法概论
商品编号:JSFXW20091015110645 版号:7300045855
开    本:16开 印张:318 页 装帧:平装
版    次:2003年01月 1版
发行单位:江苏发行网
出版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著 作 者:姚欢庆
商品数量:2本 被浏览326次  热卖中
商品折扣:8 折  赠送积分:0分  共节省4.60元
商品价格: ¥23.00元
¥18.40元
市场价 会员价


内容简介


《民法概论》主要适用对象为高校经济管理专业本科学生以及非法律专业人员,帮助其了解和掌握民商法的基本理论和司法实践。全书共四编:“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知识产权法”。


本书作者



姚欢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师,多年来一直从事律师资格、司法考试的辅导工作。2000年司法部指定律师资格考试教材《民法学》编委,2003年司法考试教程《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作者,参与其他多种司法考试辅导教材的编写。


经典书评



曾宪义
法律制度为每一个现代国家谋求安邦定国进而发展社会、推进文明所必不可少的选择,法的有与无、良与恶、行与毁、守与废,一得一失之间,无不关乎国家、民族、社会的盛衰与成败。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举为治国方略,并经全国人大通过, 写入了宪法修正条款。党的十六大重申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出“到二○一○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奋斗目标。
一个国家的法制发展状况,取决于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条件,同时也取决于法律教育的建设与发达程度。一个国家法律文化的鼎盛必定以其人民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与坚定的法律信仰为一项主要的指标,而在社会整体之中,必定具备一个拥有相当程度法律素养的知识阶层。以法律教育的角度观之,作为教育内容的“法律”绝不仅仅只应涵括作为见诸研究、形诸学说的法律,还应当然地包含作为信念、入于人心的法律, 包含作为工具、用于实务的法律。由此看来,法律的教育是具备了不同的互有差别的若干层次的, 作为其顶端的是用于培养和造就专门法律人才的法学教育, 其教育的对象应当是将来的法学家与专门的法律工作者及治国人才, 其教育的内容应当是系统而严格的法学知识体系与不同程度的法学研究方法训练,其教育的载体是各所专门的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机构。而作为法律教育根基的必然是对广大民众所进行的法律普及,其教育的对象是来自于不同阶层、有着不同文化背景的普通大众,其教育的内容是简要的法律常识与基础的法治观念,其教育的形式多样而广泛,均以达到以上内容的最广泛宣教与传播为目的,以法律理念的普及求得民风敦化、社会规范为其要旨。而连结全社会法律教育的基础部分与尖端部分的中间一环。便是切实使社会知识阶层整体法律素养得以提高,这一环节正是国家法律教育最需要着力的部分,一个社会知识阶层整体的法律素养如何,直接关乎国家法律文化建设的成功与否,作为“国之大典”的法律制度能否通达、顺畅地在社会各领域实行也直接有赖于此。该层次上法律教育的成败应当是度量法律教育整体成败的最主要标准。对于这一部分的法律教育,其教育的对象应当是广大的高等学校学生以及众多非法律专业的实务工作人员,其教育的内容应当是可以适用于学习者从事实务的一般法律知识及对其
法治意识的强化, 其教育的形式应当是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公共法律课程以及对在上从事经济与管理工作的在职人员,也包括了在普通高等学校中求学的经济与管理专业的学生们。他们已经或者即将在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经济与管理专业的学生和经济与管理部门的工作者中实施与其专业、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教育,大力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对于他们现在或将来更好地从事各自领域内的工作无疑具有最实际的意义,而对于从整体上增强广大知识分子的法律素养也将不无直接的帮助。
有鉴于以上的认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等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经过长期的酝酿和成熟的准备,决定编写一套“21世纪经济管理类法律应用简明教材”,并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编辑出版。
本套教材选取了与经济、管理专业密切相关的“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与“国际经济法”四个法律部门进行编写, 并按照不同的部门法学分成四个系列,每一系列均包括“理论概要”、“典型案例”、“教学法规”三个部分,既立足于基本的部门法学逻辑框架, 又注重切合实际,选取了与经济、管理专业关系较为紧密的若干案例、法规加以分析讲解。本套教材坚持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一贯的“高品位”、“高水准”的编写要求。“理论概要”部分由在各自领域内具有全国领先地位的学术中坚独立单科编著, 并由其领衔编写“典型案例”与“教学法规”两个部分。 力求以强大的学术阵容为广大读者奉献出一套独具权威性、新颖性、针对性、适用性的系列教材。
伴随这一套教材的圆满出版, 我们相信, 为迎接中国法律文明即将到来的、空前昌盛的美好前景,我们必将有能力不断地奉献出更多的成果,竭尽我们的绵薄之力。
是为序。
2002年11月


目录



第一编 民法通则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章 法人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章 代理
第二编 合同法
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三编 担保法
第一章 扣保概述
第二章 保证
第三章 抵押权
第四章 质押
第五章 留置权
第四编 知识产权法
第一章 知识产权概述
第二章 著作权法
第三章 专利权
第四章 商标法
等等
第四编 知识产权法



先读为快


书摘
三、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一)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第工项、《合同法》第54条第1项的规定,因重
大误解成立的民事行为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
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
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
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构成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应当具备如
下条件:
(1)当事人对民事行为的内容有错误认识。这些内容包括行为的性质、对方
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
(2)表意人基于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3)误解因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并非因受他人的欺诈或不正当影响造
成。重大误解一般是因行为人的过失行为造成,如果是由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造成,行为人无权要求撤销。
(4)这种行为后果造成了表意人较大的损失。从维护交易安全出发,如果没
有造成较大损失,应当认定行为有效,而不认为是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基于重大误解而为行为的当事人,对于因变更或撤销民事行为而导致的相对
人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某古董收购商
下乡以极不合理的价格收购古董的行为就是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规定,对于合同是否显失公平进行判断的时间点,应当是订立合同之时为标准。
(三)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关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具体含义,前面已有论述,此处不再赘述。
四、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
(一)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成立之时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有约束力。但是,如果当事人行使变更权、撤销权的情形下,该民事行为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判相应变更而部分有效,或者撤销而归于无效。一旦被撤销,其行为效果与无效民事行为的效果一样。但是,被撤销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7条的规定,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二)撤销权
1.撤销权的概念
撤销权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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