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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要义与案例析解(总则)
合同法要义与案例析解(总则)
商品编号:JSFXW20091015163613 版号:7300037291
开    本:16开 印张:526 页 装帧:平装
版    次:2001年01月 1版
发行单位:江苏发行网
出版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著 作 者:王利明
商品数量:2本 被浏览278次  热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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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价格: ¥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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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对于本书笔者的初步设想是,在这样一套案例教科书中,首先,理论体系必须完整清晰,基本的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所涉相应法律条文以及争议问题中的主流观点等等都要明确地告诉学生。然后,将典型的案例与所讲述的理论密切结合,这不是一个机械的、“两张皮”式的拼凑,而是有机的引导性的结合。在案例的分析过程中应当展示严密的逻辑推理以及分析过程,法律条文内涵的解释以及与案例事实的联结性。最后,还应该给使用该套教材的授课教师留下组织课堂研讨的空间,给学生提供进行深入思索的线索,因此,在相应章节之后要设定相当难度的案例研讨题以及理论思考题。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的两位编辑邀请笔者组织撰写一套合同法方面的案例书,笔者就将上述想法告诉她们,并希望组织有关人员尝试编写该套合同法案例书,两位编辑对此表示了完全的同意与支持,于是原本停留在脑海中的东西开始付诸实施了。
当然,本书的内容和体例完全是一种探索性的,它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对我国案例研究与案例教学起到推动作用,尚有待时间检验。本书《合同法要义与案例析解》分为总则和分则两卷,总则卷由笔者本人担任主编,分则卷由房绍坤和郭明瑞担任主编。既然是探索,则错误缺点在所难免,编委们殷切地希望广大读者能提出批评并指正,从而共同为我国民法案例教学法的推广应用作出贡献。


经典书评


序言
当今全球法治发展的趋向表明,两大法系呈现一种相互融合的状态,表现之一就是,判例在大陆法系各国法律的创制、解释以及漏洞填补方面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尽管因受历史传统、司法体制及法官素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在短期内无法创建判例法制度,但可以肯定的是,无论在研究工作、学院教育还是法官培训中,对案例的研究以及案例教学法的运用都是极为迫切、非常重要的。
我认为我国的法学教育尽管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就,但在教学方法与手段方面仍然需要改进,而案例教学法则是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步骤。
法学院需要培养德才兼备的法律人,从专业素质上来看,作为法律人必须具备以下五方面能力:(1)扎实地掌握基本法律概念、法律规则;(2)清晰地明了现行法制体系框架、司法救济程序;(3)熟练地运用法律推理,依循法律逻辑,解决实际问题;(4)深入地进行价值考量,有力地论证法律判断;(5)准确地分析案件的事实,把握各种法律关系.合理地作出法律解释,准确地适用法律规则。而要获得这些能力,仅依靠照本宣科式的课堂讲授是难以做到的,因此,需要借鉴国外特别是英美法糸国京的案例教学法。
1990年我在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进修期间,美国“案例分析法”曾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回国后,我在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研究生和高级法官进修班讲授民法课程中曾尝试运用了案例教学法,学员们对这种新的教学方式感到满意。
1996年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下,我约请了民法学界几位同仁共同撰写了一套司法官培训教材——<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丛书(分总则、侵权行为、亲属继承、债权以及物权等五册)。但该套系列教材依然存在体系欠缺、系统性不足等缺点。如何才能编写出一套系统、全面、深入、务实的、可读性强的案例教科书。是我一直在思考的问题。
1999年我在美国哈佛大学进修期间,对哈佛法学院的教材编写体例进行了一些思考。我认为其中很多内容值得我们借鉴。我的初步设想是,在这样一套案例教科书中,首先。理论体系必须完整清晰,基本的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所涉相应法律条文以及争议问题中的主流观点等等都要明确地告诉学生。然后,将典型的案例与所讲述的理论密切结合,这不是一个机械的、“两张皮”式的拼凑,而是有机的引导性的结合。在案例的分析过程中应当展示严密的逻辑推理以及分析过程,法律条文内涵的解释以及与案例事实的联结性。最后,还应该给使用该套教材的授课教师留下组织课堂研讨的空间,给学生提供进行深入思索的线索,因此,在相应章节之后要设定相当难度的案例研讨题以及理论思考题。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两位编辑邀请我组织撰写一套合同法方面的案例书,我就将上述想法告诉她们,并希望组织有关人员尝试编写该套合同法案例书,两位编辑对此表示了完全的同意与支持,于是原本停留在脑海中的东西开始付诸实施了。
当然,本书的内容和体例完全是一种探索性的,它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对我国案例研究与案例教学起到推动作用,尚有待时间检验。本书《合同法要义与案例析解》分为总则和分则两卷,总则卷由我本人担任主编,分则卷由房绍坤和郭明瑞担任主编。既然是探索,则错误缺点在所难免,我们殷切地希望广大读者能提出批评并指正,从而共同为我国民法案例教学法的推广应用作出贡献。
王利明
2001年1月


目录



第一章合同概述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合同与契约
第三节 合同法调整的对象
第四节 合同的相对性
第五节 合同关系中的第三人


先读为快


书摘
(六)要约的消灭
要约的消灭,是指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拒绝要约时,合同成立成为不可能,要约当然归于消灭。拒绝要约作为要约消灭的事由,应当具体掌握以下几点:
第一。要约失效时间。以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为界点,要约随着拒绝要约的到达而失去法律效力。对于口头要约,拒绝要约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甚为明显。对于书面形式的拒绝通知,其到达应当为与要约到达同一之解释。
第二.拒绝要约通知应当由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只在要约人与受要约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拒绝要约即为受要约人消灭其被赋予的承诺的权利。只有受要约人作出,才发生使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效果,所以拒绝要约通知应当由受要约人发出。要约人的法定代理人作出的拒绝要约通知有效。要约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的拒绝要约通知町以产生消灭要约的效力。受要约人指定的代其接收要约的人,未经受要约人的授权亦无权作出拒绝要约的通知。
第三.拒绝要约通知应当明确对要约进行否定。对此,有学者认为,“拒绝要约通知的内容是对要约内容的否定,表现为对要约内容的全部否定”。拒绝要约的通知,对要约的否定,可以为全部否定.也可以为部分否定。部分对要约否定的,应当区别情形而决定是否构成拒绝要约。否定要约的实质性内容的,应当认为足对要约的拒绝,而只是对非实质性的内容予以否定,则不应当认为构成拒绝要约。
第四,拒绝要约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即应当有拒绝要约的通知发出。在合州法颁行之前,有学者主张:“受约人可以川通知方式拒绝,也可以对要约表示沉默来拒绝。”默示拒绝要约,已经为合同法所否定。同时,默示拒绝要约,在实践中也不可行。
第五,拒绝要约通知消灭要约的例外。拒绝要约并非对全部要约都产生使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效果。一般而言,拒绝要约只对相对人为特定的人的要约产生使要约消灭的效力。对不特定的人所作的要约,如商品标价陈列出售,并不因特定受要约人的表示拒绝而消灭。受要约人表示拒绝后,如果表示后悔,可以撤回拒绝要约的通知,撤回拒绝要约的通知在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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