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4版)》共四编十二章。第一章行政法的概念,包括行政与行政法的含义,行政法的渊源与分类,行政法的地位及作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律关系。第二章行政主体,包括行政主体的含义与类型,行政主体的资格、地位与职务关系,行政主体与相关组织或个人的联系与区别。第三章行政职权,包括行政职权的含义、特征与类型,行政职权的设定与授予,行政职权的分配、委托和行政协助,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行政权限。第四章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行为概述,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第五章行政程序,包括行政程序概述,行政程序基本原则,行政程序基本制度,行政程序法治化。第六章行政赔偿,包括行政赔偿的含义及特征,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的程序,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行政追偿。第七章行政补偿,包括行政补偿的含义与特征,行政补偿责任的构成条件,行政补偿的范围与方式,行政补偿的标准与程序。第八章行政复议,包括行政复议的含义与特征,行政复议的原则与作用,行政复议参加人,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的管辖与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的程序。第九章行政诉讼概述,包括行政诉讼的概念与构成要件,行政诉讼法的概念与功能,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第十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包括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管辖。第十一章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行政诉讼原告、被告和共同诉讼人,行政诉讼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第十二章行政诉讼程序、证据、法律适用及涉外行政诉讼,包括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证据,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涉外行政诉讼。
插图:

关于行政一词,人们在日常生活及行政学和行政法学等理论研究中对其有多种不同的解释。不过若以是否把行政与国家联系起来为标准进行考察,则可以将这些形形色色的解释归纳为两大类:
1.把行政看成是与国家没有必然或特定联系的日常组织和管理活动
按照这种解释,凡有人群生活的地方,就有相应的组织管理活动,也就应当有行政。如美国学者怀德(Leonard D.white)在《行政学导论》一书中所提出的“行政艺术乃是为完成某种目的而对许多人的指挥、协调与控制”的观点,以及我国把各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后勤、总务、人事、党务、工会、财务等方面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称为行政人员的说法,都是对这种解释的最好注解。这种意义上的行政,人们通常称之为一般行政。
2.把行政看成是与国家有必然或特定联系的组织管理活动
按照这种解释,与国家无关的一般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活动不能称为行政,即使是它们的组织管理活动也不能称为行政。这种意义上的行政,很早就出现在我国古代的史籍中。如距今两千多年的古籍《左传》中就有“行其政事”、“行其政令”的记载,《纲鉴日知录》中也有“召公、周公行政”的记载。然而,古代行政的含义与近代行政的含义有很大的区别,它是泛指国家的一切组织与管理活动,并没有近代分权意义上的行政。近代意义上的行政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建立在权力分立或权力分工的基础之上。近代分权学说由17世纪英国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首创,洛克为了反对封建专制和政治上的腐败现象,主张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交权三部分。法国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主张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部分,分别由三个相互独立的国家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掌握,三个机关共同行使国家权力,通过相互制约,以实现国家权力运行中的平衡,防止出现权力的独裁。无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所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虽然不实行三权分立制度,而在国家机构的组成上遵循议行合一和民主集中制原则,但国家权力仍有立法、司法和行政这种职能分工,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组织上也是分离的。行政只是诸种国家活动中的一种而不是其全部。近代和现代意义上的行政就是这种国家权力分立或国家权力分工意义上的行政,这种与国家有必然或特定联系的行政,也正是我们的行政法学所要研究和探讨的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