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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性与私权制度研究:以财产契约的历史考察为基础
主体性与私权制度研究:以财产契约的历史考察为基础
商品编号:JSFXW20091106090649 版号:7300060048
开    本:16开 印张:332 页 装帧:平装
版    次:2005年05月 1版
发行单位:江苏发行网
出版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著 作 者:彭诚信
商品数量:2本 被浏览217次  热卖中
商品折扣:8 折  赠送积分:0分  共节省7.00元
商品价格: ¥35.00元
¥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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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人只有先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即权利主体,才有可能成为道德意义上的人。道德主体首先应是法律主体。
每个主体都追逐自身利益,只有经正当程序(正义原则)评价所肯定的利益才能升华为权利。正义因此是评价利益正当与否的程序,也是正当性评价的结果,即正当利益。正义是权利的内核,亦是利益走向权利的桥梁。
  正义的法律也需要正义(具有内在价值)的人来实现。法律主体最终也应是道德主体。


本书作者


彭诚信,男,1973年生,山东省嘉祥县人。1990年考入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1994)、民法学硕士(1998,师从崔建远教授)、法理学博士(2002,师从张文显教授),2003年10月至今在英国牛津大学法律系从事博士后研究(师从J.W.Harris教授)。2001年起任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曾在伦敦大学经济学院(LSE)做研究学者(2000、9~2001、9,受指导于J.E.Penner教授)以及日本北海道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工作(2003、8~2004、3)。发表《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民事责任现代归责原则的确立》等论文多篇,曾获“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青年优秀论文”“二等奖”(1997年)、“一等奖”(1998年)以及“第三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论文成果奖三等奖”(2002年)等奖项。


推荐理由


人只有先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即权利主体,才有可能成为道德意义上的人。道德主体首先应是法律主体。
每个主体都追逐自身利益,只有经正当程序(正义原则)评价所肯定的利益才能升华为权利。正义因此是评价利益正当与否的程序,也是正当性评价的结果,即正当利益。正义是权利的内核,亦是利益走向权利的桥梁。
  正义的法律也需要正义(具有内在价值)的人来实现。法律主体最终也应是道德主体。


目录



绪 言
第一章 国家出现前后的社会状况——以自然状态的简要考察为中心
第一节 没有人类的自然世界
第二节 没有创造性劳动的初民阶段
第三节 开始有创造性劳动的初民社会
第四节 有了基本社会组织的初民社会
第五节 形式完整的社会组织——国家的出现
第六节 史前社会研究的价值
一、“自然状态”的哲学思想
二、“市民社会”的基本理念
第二章 主体性与私权关系的文化探源——以财产、契约制度的历史考察为中心
第一节 中国古代财产、契约制度的历史发展考察
一、中国古代财产制度的历史考察
二、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历史考察
第二节 古代西方财产、契约制度及权利观念的历史考察
一、古代西方财产制度及权利观念的发展
二、古代西方契约制度及权利观念的发展
第三节 私权产生的文化根源——主体性问题的提出
一、“观念权利”与“实在权利”——探寻文化根源的起由
二、“观念权利”在古代中国缺失原因之透视——传统“礼治”、“儒教”文化的影响
三、“观念权利”产生于西方社会的文化背景——自然哲学与自然法思想
四、中、西法律(权利)制度差异的具体表现与原因透视
第三章 主体性、权利理论及其发展
第一节 权利的主体性条件——从个人到主体
一、主体承认的历史脉络
二、主体资格在法律上的表现——权利能力
三、主体资格与私法理念
四、主体制度的价值
第二节 利益的基本内涵及其形态
一、利益的基本内涵
二、个人利益的基本形态
三、利益与权利制度
第三节 正义基本理论的简要介绍——以罗尔斯和诺齐克为中心
一、罗尔斯的正义理论
二、诺齐克的正义理论
三、两种正义理论的简要评价——现代哲学研究困境的提出
四、现代哲学研究困境的具体表现
五、现代哲学研究的思维转型
第四节 利益的正当性标准——正义原则
一、确立正当性标准的基点——对影响主体利益之现实制度的评价
二、正当性标准(正义原则)的确立方法和局限
三、正当性标准(正义原则)的具体要求和体现
第五节 正义原则的评价后果——正当利益
一、个人正当利益
二、社会公共利益——普遍正当利益的制度化
三、个人正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
四、正义——利益走向权利的桥梁
第六节 正当利益的法律体现——权利制度
一、权利的本质内涵——正当利益的法律化
二、权利的特性
三、权利的法律效力
四、权利的生成和转换作用——以契约为中介
五、权利的意义
六、权利的缺陷及发展空间
第七节 具体权利的类型和内容
一、具体权利的一般类型
二、具体权利的简要内容
第八节 义务观念的现代理解
一、义务的内涵与本质
二、自觉、自愿是义务本质性特点的具体理由
三、义务自愿性定性的法律意义
第九节 权利冲突与常人思维
一、权利冲突的性质——发生于正当利益之间
二、权利冲突的解决途径
三、解决途径向常人思维的回归
第十节 私权的消极保护——责任与救济
一、私法责任的内涵
二、私法归责原则的历史演进及简要评价
三、传统归责原则的主要价值与缺陷——以过错原则为中心
四、现代意义私法责任归责原则的确立
五、“填补损害,免责除外”原则的法律意义
六、私权救济的契约化
七、权利的救济方法
第四章 制度(形式)正义与主体的内在价值
第一节 主体性与权利感
一、主体承认程度的不同社会表现
二、主体性与权利感
第二节 从制度(形式)正义到人的内在价值需求
一、从新型合作到现代法律制度
二、从现代法律制度到自治组织规则
三、从制度(形式)正义到人的内在价值需求
第三节 人的内在价值
一、内在价值的法律内涵——有限利己与有限利他的结合
二、内在价值的社会基础——人的趋善本性
三、内在价值的心理基础——情感与幸福感
四、内在价值的物质基础——财产保障与契约合作
五、认真行使私权、健全内在价值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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