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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刑罚政治观
中国古代刑罚政治观
商品编号:JSFXW20091122144337 版号:9787010068275
开    本: 装帧:平装
版    次:2008-2-1 第一版
发行单位:江苏发行网
出版单位:人民出版社
著 作 者:柏桦
商品数量:2本 被浏览223次  热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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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文集共收录论文17篇,是作者在2002年以来发表和撰写的文章,其中有些是作者自己署名发表的,有的是与作者好友葛荃共同署名发表,也有的是与作者的博士研究生共同署名发表的,还有提交会议论文而没有发表的。之所以取名为《中国古代刑罚政治观》,首先是因为在2003年申请的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资助项目,名称便是本书名;其次是作者从日本留学回来一直在从事中国政治制度史和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任务,迫使作者的研究在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之间徘徊。这组文章,应该说是作者在徘徊过程中的产物,虽然不能说是什么成功,但可以作为一种探索尝试。


作者简介


柏桦,男,北京市人,1953年4月出生,自1979年始,在中国人民大学、中央民族大学、日本大阪大学学习和工作,先后获得法学硕士、历史学博士、文学博士(日本大阪大学),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日本和歌山大学经济学部非常勤讲师,日本大阪大学文学部客员研究员,现任南开大学法学院、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双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著作有:《中国帝王宫——宫省制度与中国古代政治》、《三国志官名集释》、《天子·帝宫·政道——中国古代宫省智道透析》、《中国官制史》(合著)、《明代州县政治体制研究》、《明清州县官群体》、《中国政治制度史》第2版(合著)、《中国政治制度史教学参考资料》等,在各类学术刊物发表论文五十余篇。目前从事中国政治制度史、中国法律制度史的研究。


目录


前言
礼刑与富贵
公罪与私罪
滥设与额设
求索与行贿
宗教与邪教
清代的借贷与“违禁取利”罪
从历史档案看清代对州县官吏的惩处制度
“情理法”与明代州县司法审判
明清州县的监狱
明清州县司法审判中的“六滥”现象
从收继婚风俗看明代的律例
中国古代官员激励机制
午门与明清献俘礼
礼制与致仕制度
黄六鸿与《福惠全书》(代序)
明代赐尚方剑制度
清代州县政治体制的特色


书摘插图


公罪与私罪:
公罪和私罪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比较有特色的部分。公罪是指官员在执行公务中发生错失和违法行为,其主观上是由于过失,而没有追求个人私利的违法动机;私罪是指官员在执行公务中为谋求自身私利而发生违法行为,或与职务无关而有违官吏道德的行为。明代首次将“文武官犯公罪”和“文武官犯私罪”确定为律,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增加相关的例。理清公罪与私罪法律和条例增加的历史背景,分析各种各样的案情及千变万化的情节,可以对中国古代的法律实施有更深刻的理解。
  一:
从历史发展来看,公罪与私罪的概念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公罪就是指官员在执行公务中发生错失和违法行为,在主观上是由于过失,没有追求个人私利的违法动机,如办事错谬、怠忽职责等。私罪是指官员在执行公务中为谋求私利而发生违法行为,或与职务无关而有违官吏道德的行为,如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生活作风等。
按照现代刑法理论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古代的公罪具有如下特征:(1)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限于从事公共管理事务的官吏。(2)公罪在主观上出于过失,其过失心理态度则是其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3)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律、令、格、式、例等法律中有关官吏执行公务所应该遵守的规定。(4)公罪侵害的客体是君主专制统治。
古代的私罪具有如下特征:(1)私罪的犯罪主体也是特殊主体,即限于从事公共管理事务的官吏。(2)私罪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其故意心理态度是其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3)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律、令、格、式、例等法律中有关官吏执行公务应遵守的规定以及官吏应该遵守的道德规范。(4)私罪侵害的客体是君主专制统治及社会伦理道德秩序。
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公罪最早称为“公坐”,是指官吏因公事而获罪的行为;私罪称为“私坐”,是指官吏因私人原因犯罪,或虽因公事但意涉阿曲、假公济私的犯罪行为。在汉代就已经有公罪和私罪之分,而且宁犯公罪也不犯私罪已经成为当时官场共识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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