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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刑事法论丛(第二卷)
潇湘刑事法论丛(第二卷)
商品编号:JSFXW20090717135331 版号:9787811280296
开    本:16开 印张:368 装帧:平装
版    次:2007-12-1 1版
发行单位:江苏发行网
出版单位:湘潭大学出版社
著 作 者:黄明儒
商品数量:100本 被浏览439次  热卖中
商品折扣:8.5 折  赠送积分:0分  共节省7.00元
商品价格: ¥48.00元
¥4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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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随着对犯罪构成研究的不断发展,我国学者开始不满足于现行占通说地位的犯罪构成理论,而进行了各种理论探索与突破。本卷在理论前沿问题类所采用的第一篇文章,即胡蓉花的《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之缺陷与重构》就是这样一种理论尝试,该文以人类对刑法公正的价值追求为立足点,反思了我国现存犯罪构成体系的若干缺陷,通过比较分析,认为以实现刑法公正价值为目标探求我国犯罪构成体系更具合理性。应该说,尽管作者不属名家,但论者的这种探求视角还是值得赞赏的。唐晓敏的《论不可罚的事前事后行为》同样是对不可罚事前事后行为这一理论界目前还没有过多关注的问题所进行的有益探讨。该文针对我国大陆学者仅仅停留于概念介绍的现状,从其概念、构造与表现形式、不可罚的根据以及立法构想等方面提出了比较独到的见解。
  《潇湘刑事法论丛(第二卷)》所刊用的文章大体分为刑法基础理论、理论前沿问题、外国刑法、刑罚学、犯罪学、问题争鸣与司法实务几类。书中具体收录了:《论非职务使用盗窃行为的犯罪化》、《死刑正当程序概念辨析》等文章。


 本书作者


黄明儒,男,1967年12月出生,湖北监利人。1990年6月毕业于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获文学学士,1999年6月、2002年6月先后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并获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曾为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715研究所宜昌分部馆员、中南大学教授。现任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硕士点负责人,湘潭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湖南省第二批优秀社会科学研究人才“百人工程”培育对象。主要兼有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犯罪学会理事、湖南省“五五”普法讲师团成员等职。著有《伪造、变造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行政犯比较研究—以行政犯的立法与性质为视点》(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等书,主编有《刑法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刑法分则适用典型疑难问题新释新解》(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等书,组织、参编10多部学术著作,在《法学评论》、《法商研究》、《法学家》等刊物上发表60余篇学术论文,并主持、参加过多项国家级、省部级社科基金课题。


目录


论违反注意义务在犯罪过失中的地位——以比较法为视角
论被害人承诺的成立要件
论不能犯
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之缺陷与重构——以追求刑法公正为视野
论不可罚的事前事后行为
论非职务使用盗窃行为的犯罪化
论NGO工作人员职务型经济犯罪的刑法规制
华盛顿州应严惩故意让他人暴露于HIV的行为
死刑正当程序概念辨析
论刑罚有效性原则
影响我国社会和谐因素的犯罪学思考
我国20世纪末刑侦体制改革得失考——从犯罪学的角度分析
没收财产刑废止论
论非法经营罪的“口袋化”及其消解
论诉讼诈骗行为的刑法规制
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若干疑难问题


 先读为快


论违反注意义务在犯罪过失中的地位
——以比较法为视角
  刘期湘
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在带给人们生活便利的同时,带给人们的危险也在日益增加。为了避免危险,人们在生产、生活等社会活动中的注意责任也应相应增强,稍有不慎,就会引发过失犯罪。一般而言,行为人既有注意义务,又有注意能力,那么他就应当予以注意,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在具备注意能力的前提下,不发挥或者不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所负的注意义务,由此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那就是违反了注意义务,构成过失犯罪。所谓违反注意义务,是指成立过失犯罪所必需的,行为人具有避免结果发生的一定作为或者不作为,且有注意能力而怠于注意,从而违反了法律规范要求的情形。违反注意义务在犯罪过失中的地位,学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本文对此略抒管见。
  一 外国刑法中违反注意义务在犯罪过失中的地位
  (一)英、美刑法中违反注意义务在犯罪过失中的地位
  英国刑法中关于犯罪过失的概念,存在着客观主义的行为标准说和主观主义的注意义务说。由于英国刑法学中的行为标准说不涉及注意问题,因而对于“注意义务”的解释,只存在于注意义务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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