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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第二版)
民法总论(第二版)
商品编号:JSFXW20090829152122 版号:9787309041613
开    本: 装帧:平装
版    次:2008年01月 1版
发行单位:江苏发行网
出版单位:复旦大学出版社
著 作 者:王全弟
商品数量:100本 被浏览227次  热卖中
商品折扣:8.7 折  赠送积分:0分  共节省2.90元
商品价格: ¥22.00元
¥19.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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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民法总论是民商法理论的基础,是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民法总论》系统阐述了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时效等民法的基本制度,并从理论和实务两方面对上述基本制度作了较为详尽的分析。每章之后均附有关键术语和思考题,便于读者查阅和研究。《民法总论》既是高等院校法律、经贸、管理、财会、金融等专业的理想教材,也是广大法律工作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等了解市场经济基本法律规范的理想读本。

 


本文作者


王全弟,男,1950年12月生,上海市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1982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1993年7月至 1994年2月在香港大学法律学院进修,2002年7月至8月在台湾东海大学讲学。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主任、法律系副系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总干事,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和咨询专家。主要编著有《民法总论》、《民法案例教程》、《债法概论》等,发表论文80余篇。

 


目录



导言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民法的本质和理念
第三节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
第四节民法的渊源
第五节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六节民法的解释和民法解释学

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民法各项基本原则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

第四章自然人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监护
第五节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特殊形式

第五章法人
第一节法人概述
第二节法人的分类
第三节法人的设立与成立
第四节法人的民事能力
第五节法人的机关和民事责任
第六节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第六章合伙
第一节合伙概述
第二节合伙的成立
第三节合伙的内部关系
第四节合伙与合伙人的债务承担
第五节入伙、退伙
第六节合伙的解散和清算

第七章民事权利
第一节民事权利的概述
第二节人身权
第三节物权
第四节债权
第五节知识产权
第六节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第三节意思表示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第五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节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第七节无效民事行为
第八节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第九节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十节民事法律行为的解释

第九章代理
第一节代理概述
第二节代理的种类
第三节代理权
第四节代理权的行使
第五节无权代理
第六节表见代理
第七节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十章民事责任
第一节民事责任概述
第二节民事责任的分类
第三节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四节民事责任的形式

第十一章时效与期限
第一节时效概述
第二节诉讼时效
第三节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四节取得时效
第五节期限

参考书目

……

 


序言


《民法总论》自1998年出版以来,曾多次印刷,受到读者的欢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民法学的理论和实践也在不断深化,特别是民法典的立法也已经提上了立法的议事日程。为了更加适应教学和研究的需要,也为了适应广大法律工作者对学习民法,特别是学习民法总论所涉及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需要,我们对《民法总论》进行了修订。
《民法总论》第二版除了在形式上作了适当变化外,主要在结构上作了一些调整,并在内容上增加一些新的知识,目的是反映民法学发展的最新变化,做到与时俱进。考虑到民事权利的地位越来越受到重视,我们把民事权利单独作为一章,并对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稍加阐述,以期在学习民法总论的时候,就能对民事权利的基本情况有一个总括的了解和熟悉。此外,在民法概述中增加了民法本质和理念的内容;在民法的基本原则中增加了公平原则的内容;在自然人中增加了有关胎儿利益保护的内容;在法人中增加了关于法人人格否认的内容;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增加了意思表示的内容;在代理中充实了有关表见代理的内容;在时效中增加和完善了取得时效的内容,等等。

 


文摘


一、平等原则
这一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它是我国民法将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的必然体现,是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标志。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平等原则最初是同奴隶制的民主政治联系在一起的。早在古罗马时代,罗马法就确立了罗马市民享有市民法规定的平等权利的原则。在资本主义社会,为了彻底废除封建特权和等级制度,发展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西方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也在民法中确立了平等原则。例如,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明确宣布“一切法国人享有民事权利”,并规定“民事权利的行使,不以按照宪法与选举法所取得的政治权利为条件”,这是对其于1789年在《人权宣言》中宣布的关于公民在法律前面人人平等的原则在民事立法上的具体化。基于人类历史发展的共同规律,在我国,平等原则也产生于市场经济的社会生活条件中,它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在法律原则上的体现。没有法律地位的平等,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场公平交易。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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