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理由
《通典》在历史编纂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它是典章制度专史的开创之作。杜佑以前的典章制度史,基本集中 于纪传体史书中的书志部分。在史实容量和撰述体例上都有诸多的限制,无力承担完整记述社会政治经济制度 发展变化历史的任务。而《通典》把这一体裁独立出来,为这一体裁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天地。从此典制史成为传统史学中的一个重要门类。
先读为快
《通典》专叙历代典章制度的沿革变迁,从远古时代的黄帝起,到唐玄宗天宝末年止(肃宗、代宗以后的变革,有时也附载于注中),分为九类,以食货居首,次以选举、职官、礼、乐、兵、刑、州、郡、边防,每类又各分子目。对于历代典章制度,都详细地叙述了它们的源流,有时不但列入前人有关的议论,而且用说、议、评、论的方式,提出自己的见解和主张。《通典》的作者是杜佑。《通典》的体例仿效纪传体正史中的志书,将断代体改为通史体,是一部专门记载历代政治、经济等制度沿革变迁的典志体史书。《通典》记述了传说中的黄帝,下讫唐天宝末年的制度沿革。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记述历代典章制度的典志体史书,为史学的发展开辟了一条新途径。
作者简介
杜佑,字君卿,唐京兆万年(今陕西西安)人。生于开元二十二年(734年),享年七十八岁。代宗大历元年(766年)杜佑开始编写《通典》,过了三十五年,至德宗贞元十七年(801年),全书方完成。《通典》创立了史书编纂的新体裁,开创了中国史学史的先河。
目录
卷一 食货一
目录
田制上
食货典凡十二卷
卷一 食货一
田制上
卷二 食货二
田制下
水利田
屯田
卷三 食货三
乡黨土断版籍並附
卷四 食货四
赋税上
卷五 食货五
赋税中
卷六 食货一八
赋税下
卷七 食货七
历代盛衰户口
丁中
卷八 食货八
钱幣上
卷九 食货九
钱幣下
卷十 食货十
漕运
监鉙
卷十一 食货十一
鬻爵/榷酤/算缗/虽税/平準均输附
卷十二 食货十二
轻重平桶常平义仓
選举典凡六卷
卷十三 選举一
選举序
历代制上
卷十四 選举二
历代制中
卷十五 選举三
历代制下
考绩
卷十六 選举四
虽议论上
卷十七 選举五
虽议论中
卷十八 选举六
虽议论下
职官典凡二十二卷
卷十九 职官一
历代官制总序/要略/官数/官品/设官沿革
封爵/三公/宰相/三老五更/禄秩
卷二十 职官二
三老五更/三公总叙四辅二大附
太师/太傅/太保/太宰/太尉
司徒/司空/大司马
总叙三师三公以下官属
卷二十一 职官三
宰相并官属/门下省/侍中/侍郎/给事中
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起居/补阙/拾遗
典仪/城门郎/符实郎/弘文馆校书
中书省/中书令/侍郎/舍人/通事舍人
集贤学士/史官/主书
卷二十二 职官四
尚书上/尚书省并总论尚书/录尚书/尚书令
僕射/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员外郎/历代尚书八座附
历代郎官/历代都事主事令史/行台省
卷二十三 职官五
尚书下/吏部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司封郎中员外郎
司动郎中员外郎/考功郎中员外郎/户部尚书/侍郎
郎中员外郎/度支郎中员外郎/金部郎中员外郎
仓部郎中员外郎/礼部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
祠部郎中员外郎/膳部郎中员外郎/主客郎中员外郎
兵部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职方郎中员外郎
驾部郎中员外郎/库部郎中外郎/刑部尚书/侍郎
郎中外郎/都官郎中外郎/比部郎中员外郎/司门郎中外郎
工部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屯田郎中员外郎/虞部郎中员外郎/水部郎中员外郎
卷二十四 职官六
御史台/御史大夫/中丞/侍御史/殿中侍御史
监察侍御史/主簿
卷二十五 职官七
诸卿上/总论诸卿少卿附/太常卿/丞/主簿
博士/太祝/奉礼郎/协律郎/两京郊社署
太乐署/鼓吹署/太医署/太卜署/廩犠署/汾祠署太公廟署/光禄卿
丞/主簿/太官署/珍羞署/良醖署/掌醢署/卫尉卿/丞/主簿/武库署
武器署/守宫署/公车司马令/左右都候/宗正卿/丞/主簿/祟玄署/诸陵署
太廟令/太仆卿/丞/主簿/乘黄署/典廄署/典牧署/车府署/诸牧监/大理卿
正/丞/主簿/狱丞/司直/评事/监
卷二十六 职官八
诸卿中/鸿臚卿/丞/主簿/典客署/司仪署/司農卿
丞/主簿/上林署/太仓署/鉤盾署/導官署
苑总监/诸仓监/司竹监/温泉汤监/诸屯监/騪粟都尉等官/典农中郎将等官
太府卿/丞/主簿/诸市署/平準署/左右藏署/常平署/祕书监
丞/祕书郎/祕书校书郎/祕书正字/著作郎/佐郎校书郎正字附
太史局令/丞/殿中监/丞/尚食局奉御直长/尚乐局奉御直长
尚衣局奉御直长/尚舍局奉御直长/尚乘局奉御直长/尚辇局奉御直长
卷二十七 职官九
诸卿下/内侍省/内侍/内常侍/内给事/内谒者监
内寺伯/掖庭局/宫闈局/奚官局/内仆局
内府局/少府监/监/丞/主簿/中尚署/左尚署/右尚署
织染署/掌冶署/暴室丞海丞果丞/将作监/监/丞/主簿
左校署/右校署/仆骨/同罗/都波/拔野古/多濫葛/斛薛
阿跌/契苾羽/鞠国/俞介/大漠/白霫
卷二百边防十六
北狄七/库莫奚/契丹/室韦/地豆于/乌洛侯/驱度寐
霫/拔悉弥/流鬼/迴纥/骨利干/结骨/駮马/鬼国/鹽漠念
附录一 御制重刻通典序
附录二 奉旨开列校刻通典诸臣职名
附录三 四库全书总目提要
附录四 通典考证覈实
书摘插图
田制上
谷者,人之司命也;地者,谷之所生也;人者,君之所治也。有其谷则国用备,辨其地则人食足,察其人则徭役均。知此三者,谓之治政。夫地载而不弃也,一着而不迁也,安固而不动,则莫不生殖。圣人因之设井邑,列比闾,使察黎民之数,赋役之制,昭然可见也。自秦孝公用商鞅计,乃隳经界,立阡陌。虽获一时之利,而兼并踰僭兴矣。降秦以后,阡陌既弊,又为隐核,隐核在乎权宜,权宜凭乎簿书。簿书既广,必藉众功,藉众功则政由群吏,政由群吏则人无所信矣。夫行不信之法,委政于众多之胥,欲纪人事之众寡,明地利之多少,虽申商督刑,挠首总算,亦不可得而详矣。不变斯道而求理者,未之有也。夫春秋之义,诸侯不得专封,大夫不得专地。若使豪人占田过制,富等公侯,是专封也;卖买由己,是专地也。欲无流粤,不亦难乎!
陶唐以前,法制简略,不可得而详也。及尧遭洪水,天下分绝,使禹平水土,别九州,其分别疆理所在,具州郡篇。冀州,厥土惟白壤,无块曰壤。厥田惟中中。田第五。兖州,厥土黑坟,色黑而坟起。厥田惟中下。第六。青州,厥土白坟,厥田惟上下。第三。徐州,厥土赤埴坟,土黏曰埴。厥田惟上中。第二。扬州,厥土惟涂泥,地泉湿。厥田惟下下。第九。荆州,厥土惟涂泥,厥田惟下中。第八。荆河豫州,厥土惟壤,下土坟垆,高者壤,下者垆。垆,疏也。厥田惟中上。第四。梁州,厥土青黎,色青黑,沃壤也。厥田惟下上。第七。雍州,厥土惟黄壤,厥田惟上上。第一。九州之地,定垦者九百一十万八千二十顷。虞夏殷三代凡千余载,其闲定垦,书册不存,无以详焉。
周文王在岐,今扶风郡岐山县。用平土之法,以为治人之道,地着为本,地着谓安土。故建司马法:“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十为终,终十为同,同方百里,同十为封,封十为畿,畿方千里。故丘有戎马一匹,牛三头,甸有戎马四匹,兵车一乘,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一同百里,提封万井,戎马四百匹,车百乘,此卿大夫釆地之大者,是谓百乘之家。一封三百六十六里,提封十万井,定出赋六万四千井,戎马四千匹,车千乘,此诸侯之大者,谓之千乘之国。天子之畿内,方千里,提封百万井,定出赋六十四万井,戎马四万匹,兵车万乘,戎卒七十二万人,故曰万乘之主。”小司徒之职,“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郑玄曰:“均、平也。周犹遍也。一家男女七人以上,则授之以上地,所养者众也。男女五人以下,则授之以下地,所养者寡也。正以七人、六人、五人为率者,有夫有妇,然后为家,自二人以至于十为九等,七、六、五者为其中。可任,谓丁强任力役之事者,出老者一人,其余男女强弱相半,其大数。”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此谓造都鄙也。釆地制井田,异于乡遂,重立国,小司徒为经之。立其五沟五涂之界,其制似井之字,因取名焉。谓隰皋之地,九夫为牧,二牧而当一井。今造都鄙,授民田,有不易,有一易,有再易,通率二而当一,是之谓井牧。昔夏少康在虞,思有田一成,有众一旅。一旅之众而田一成,则井牧之法,先古然矣。九夫为井者,方一里,九夫所治之田也。四井为邑,方二里;四邑为丘,方四里;四丘为甸,甸方八里;旁加一里,则方十里,为一成。积百井九百夫,其中六十四井五百七十六夫出田税,三十六井三百二十四夫治洫。四甸为县,方二十里,四县为都,方四十里;四都方八十里,旁加十里,乃得方百里,为一同也。积万井九万夫,其四千九十六井三万六千八百六十四夫出田税,二千三百四井二万七百三十六夫治洫,三千六百井三万二千四百夫治浍,井田之法,备于一同。今止于都者,釆地食者,皆四之一。其制三等,百里之国凡四都,一都之田税入于王。五十里之国凡四县,一县之田税入于王。二十五里之国凡四甸,一甸之田税入于王。地事谓农牧衡虞也,贡谓九谷山泽之材也,赋谓出车徒给徭役也。任土之法,以物地事,授地职,而待其政令。
任土者,任其力势所能生育,且以制贡赋也。物,物色之,以知其所宜之事而授农牧衡虞,使职之。以廛里任国中之地,以场圃任园地,以宅田、士田、贾田任近郊之地,以官田、牛田、赏田、牧田任远郊之地,以公邑之田任甸地,以家邑之田任稍地,以小都之田任县地,以大都之田任疆地。谓廛里者,若今云邑居里矣。廛,民居之区域也。里,居也。圃树果蓏之属,季秋于中为场。樊圃谓之园。宅田者,致仕之家所受之田也。
士相见礼曰:“宅者在邦,则曰市井之臣;在野,则曰草茅之臣。”士读为仕,仕者亦受田,所谓圭田也。孟子曰:“自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贾田,在市贾人其家所受田也。官田,庶人在官者其家所受田也。牛田,牧田,畜牧者之家所受田也。赏田者,赏赐之田。公邑谓六遂余地,天子使大夫治之,自此以外皆然。家邑,大夫之釆地;小都,卿之釆地;大都,公之釆地,王子弟所食邑也。疆五百里,王畿界也。皆言任者,地之形实不方平如图,受田邑者远近不得尽如制,其所生育职贡,取正于是耳。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爰,于也。更谓三岁即改与别家佃,以均厚薄。农民户人已受田,其家众男为余夫,亦以口受田如比。比,例也。必寐反。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当农夫一人。口二十亩。此谓平土可以为法者也。若山林薮泽原陵淳卤之地,淳,尽也,泽卤之田不生谷。各以肥硗多少为差。硗,硗确,谓瘠薄之田。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七十以上,上所养也;十岁以下,上所长也;十一以上,上所强也。勉强劝之,令习事。
孟子曰:“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