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搜集了作者在学术刊物发表的部分论文,绝大多数以知识产权为题,但也罗列了几篇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其他论文。文章按专题分门别类,主要涉及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知识产权热点或前沿问题研究以及著作权专门问题研究;供相关研究的读者阅读或参考。
吴汉东,江西省东乡县人。1982年毕业于中南财经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1986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199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研究基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约咨询专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著有《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等专著10部,另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00余篇。曾获首届全国优秀博士论文奖、首届中国出版政府奖图书奖、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湖北省政府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教育部人文社科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二等奖等。
1992—1993年赴美国锡丘拉兹大学作高级访问学者,1996-1997年赴澳门任立法议员法律顾问。2006年11月-12月赴德国马克斯-普朗克研究所进行合作研究。2006年5月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上为国家领导人讲授“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制度建设”。
知识产权研究方法谈(代前言)
第一编 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
关于知识产权本质的多维度解读
知识产权的私权与人权属性——以《知识产权协定》与《世界人权宣言》为对象
关于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再认识——兼评“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
知识产权vs.人权:冲突、交叉与协调
知识产权基本理论范畴研究——以无体物、无形财产、无形财产权为主要研究对象
科技、经济、法律协调机制中的知识产权法
关于知识产权本体、主体与客体的重新认识——以财产所有权为比较研究对象
财产权客体制度论——以无形财产权客体为主要研究对象
商标·商号·产地标志——工业标志专用权散论
试论知识产权的“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赔偿请求权
罗马法的“无体物”理论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学理基础
法哲学家对知识产权法的哲学解读
关于知识产权基本制度的经济学思考
知识产权立法体例与民法典编纂
试论《民法通则》中的知识产权制度
论财产权体系——兼论民法典中的“财产权总则”
知识产权保护论
第二编 知识产权前沿问题研究
财产的非物质化革命与革命的非物质财产法
论信用权
论商誉权
形象的商品化与商品化的形象权
关于遗传资源客体属性与权利形态的民法学思考
文化多样性中的权利形态及其冲突和协调
无形财产权的若干理论问题
加入WTO后的中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分析
WTO与中国企业专利发展战略
面对“人世”的商标发展战略
利弊之间:知识产权制度的政策科学分析
国际化、现代化与法典化: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道路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与发展
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的制度变革与中国的应对方略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
试论自主创新体系与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运作:他国经验分析与中国路径探索
第三编 著作权基本问题研究
关于著作权若干问题的探讨
“著作权”、“版权”用语探疑
著作权客体论
关于中国著作权法观念的历史思考
中国区域著作权制度比较研究
科学技术、国际贸易与著作权保护——关于当代著作权制度发展变革趋势的分析
光荣与梦想——世纪之交著作权法的回顾与展望
从电子版权到网络版权
信息技术革命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
论合理使用
现代传播技术中的合理使用制度
合理使用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完善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建议
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价值分析
论著作权作品的“适当引用”
著作权作品合理使用的宪法问题研究
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民法学思考
美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合理性”判断标准
……
从读书到从教,我与法学结伴同行已有30年。做研究,写文章,是学者的本分,我一直乐此不疲。百余篇专论,百余万文字,有的忝列于重要学术刊物,也有的见诸国家新闻媒体。我的研究成果,主要涉及知识产权领域,但也包括民法的相关问题。本书搜集了我在学术刊物发表的部分论文,绝大多数以知识产权为题,但也罗列了几篇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其他论文。①文章按专题分门别类,主要涉及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知识产权热点或前沿问题研究以及著作权专门问题研究;写作的时间跨度从20世纪80年代到21世纪初年,但多为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的研究成果,反映了我从事知识产权教研工作的心路历程。
近些年来,不少学生问及知识产权研究方法,讨教所谓的写作“秘笈”。由于职责所在,我只得“好为人师”,对我的硕士生、博士生介绍研究知识产权的心得体会。课堂随口而言,录音整理成文,此次略作修改补充,聊作本书的前言。
研究知识产权,是一门学问。它不能偏离民法学的基本原理,但又不能拘泥于传统的民法学框架。它是一门法律学问,讲的是法言、法语,但又不能缺少必要的相关知识元素。因此,研究知识产权,首先要了解知识产权学问的基本特性。我以为,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以民法学理论为基础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所有权。民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范,应适用于各项私权制度,当然包括知识产权制度。离开了民事权利体系,知识产权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无法找到其应有的法律归属。因此,知识产权学者亦应是民法学者,知识产权的研究须以民法学为理论基础。我国的一些知识产权学者对民法学表现出不应有的忽视甚至轻视,我们看到,有的知识产权著述离开了民法原理,使得学者之间失去了话语沟通与交流的平台。例如,有些知识产权专家在侵权损害归责原则中,将“停止侵权”、“消除危险”此类物权保护方法,解释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