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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6卷第3期2009)
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6卷第3期2009)
商品编号:JSFXW20091105155023 版号:9787301158050
开    本:16开 装帧:平装
版    次:2009年10月
发行单位:江苏发行网
出版单位:北京大学出版社
著 作 者:陈安
商品数量:2本 被浏览228次  热卖中
商品折扣:8 折  赠送积分:0分  共节省7.60元
商品价格: ¥38.00元
¥3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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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6卷第3期2009)》内容简介:2008年,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拒绝承认及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第13464/MS/JB/JEM号仲裁裁决,该案是自1995年我国对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实行内部报告制度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同意以公共政策理由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在仲裁界引起了广泛关注,本刊编辑部特别邀请最高人民法院主管副院长万鄂湘教授与该案承办法官于喜富博士对该案进行了深入评析。


编辑推荐


《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6卷第3期2009)》:“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集刊。
本期要目
万鄂湘、于喜富:中国法院不予承认及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第13464/MS/JB/JEM号裁决述评
陈安:旗帜鲜明地确立中国在构建NIEO中的战略定位
车丕照:国际社会“社会化”进程中的国际秩序


目录



本期特稿
中国法院不予承认及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第13464/MS/JB/JEM号裁决述评

“国际经济新秩序与中国的战略选择”专题研究
从国际经济新秩序之外看国际经济新秩序
旗帜鲜明地确立中国在构建NIEO中的战略定位——兼论与时俱进,完整、准确地理解邓小平
“对外二十八字方针”
国际社会“社会化”进程中的国际秩序
中国的“互利共赢开放战略”与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构
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必要反思与中国的战略定位
国际经济新秩序与中国的选择:变与不变
“二十国集团”与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构

国际投资法
中国双边投资条约政策与定位的实证分析
投资条约中保护伞条款的解释
国际投资仲裁中危急情况的适用——以阿根廷所涉国际投资仲裁为例

国际税法
常设机构利润税——争议与反思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先决不确定性研究

学术书评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基石之作——评《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

附录
《国际经济法学刊》稿约
《国际经济法学刊》书写技术规范(暂行)
……
 


序言


《国际经济法学刊》(简称《学刊》,原名《国际经济法论丛》)是全国性、开放性的国际经济法专业优秀学术著述的汇辑,是国际经济法理论界与实务界笔耕的园地、争鸣的论坛和“以文会友”的平台。其宗旨是:立足我国改革开放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和最新研究成果,深入研究和探讨国际经济关系各领域的重要法律问题,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推动我国国际经济法教学与科研的发展,并为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法律实践以及我国的涉外经济立法、决策和实务操作,提供法理依据或业务参考。
《学刊》系“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学术数据来源集刊。《学刊》每年出版一卷,每卷四期,本期为《学刊》第16卷第3期,本期共设本期特稿、“国际经济新秩序与中国的战略选择”专题研究、国际投资法、国际税法以及学术书评等五个栏目。
2008年,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拒绝承认及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第13464/MS/JB/JEM号仲裁裁决,该案是自1995年我国对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实行内部报告制度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同意以公共政策理由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在仲裁界引起了广泛关注,本刊编辑部特别邀请最高人民法院主管副院长万鄂湘教授与该案承办法官于喜富博士对该案进行了深入评析。


文摘


插图:


(3)申请利润损失。理由是:第一,由于被申请人的诉讼行为和第一起诉讼的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迫使共同申请人失去了特定的利润。第二,共同申请人有权就利润损失获得赔偿,共同申请人保留在程序进行的适当时间确定本请求具体数额的权利。
(4)请求明确裁决在中国法院诉讼中判令的租金不能支付。理由是,被申请人依据伪造文件提起诉讼,非法收回了其在合资公司的出资,违反了对共同申请人的义务。因此,共同申请人请求仲裁庭明确裁决合资公司不应支付任何一起诉讼中确定的租金。
(5)请求明确裁决责令被申请人撤回诉讼请求。理由是:第一,诉讼中的争议涉及合资公司的合资者对被申请人依据合资合同投入合资公司的部分财产如何对待的分歧,因此,它们是“源于合同的履行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因此应落人合同第58条包含的ICC仲裁条款的范围。第二,共同申请人请求仲裁庭裁令ICC仲裁院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源于合资合同争议的排他性的解决场所,并裁令被申请人撤回其在诉讼中的所有请求。
(6)请求赔付在诉讼中进行抗辩花费的所有费用。第一,被申请人违反对共同申请人的义务开始并维持诉讼,迫使共同申请人对诉讼请求进行抗辩,迄今已花费3.5万美元。第二,因此,共同申请人请求赔付这些费用。
(7)请求宣布被申请人严重违约,合资公司应视为终止。通过开始并维持诉讼,被申请人违反了合资合同第58条,并导致合资公司无法继续运营或实现合同设定的经营目的。因此,请求裁令合资公司终止。
(8)请求赔付与本仲裁相关的所有费用。共同申请人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承担共同申请人因本仲裁花费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ICC仲裁受理费,管理费,仲裁员、专家、顾问、证人和法律顾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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