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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第1辑第2卷)
私法(第1辑第2卷)
商品编号:JSFXW20091105155353 版号:9787301055205
开    本:16开 装帧:平装
版    次:2002年03月
发行单位:江苏发行网
出版单位:北京大学出版社
著 作 者:易继明
商品数量:2本 被浏览244次  热卖中
商品折扣:8 折  赠送积分:0分  共节省7.20元
商品价格: ¥36.00元
¥2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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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是“私法”的第一辑,第2卷,其内容包括卷首语、论文、评论、案例研究,收录了国内外法学家的相关论文数十篇。
  本书所收论文内容范围广,见解独到,观点新颖,具有较高的科学性、系统性、理论性及学术性,可供相关人士参阅。


目录




一 [卷首语]
1 将私法作为一个整体的学问
二 [论文]
1 论我国用益物权的基本形态
2 销售合同中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到日本民法理论的方法论
3 不动产物权冲突研究
三 [评论]
1 为德国法律统一而斗争——德国民法典的产生与《施陶丁格尔德国民法典注释》第一版
2 德国民法典对日本民法及民法学的影响
3 德国民法典对美国法的影响
四 [案例研究]
1 网上商业诽谤第一案:恒升拆王洪等侵权案评析
2 非彼莫属,仅此宜家!——评英特艾基公司诉国网公司不正当竞争、商标侵纠纷案
……


序言


中国自古以来没有“私法”。人民之间不存在“私法关系”。就连婚姻关系,也是受统治的(受家长、族长和父母官的管制)。新中国成立以后,仍旧不承认“私法”,把民法作为公法。婚姻方面,虽然提倡“婚姻自由”,但是婚姻登记还是被“组织”或“单位”所控制,所掌握。甚至对民事诉讼,也要讲“无限制干预”。这种情况极大地阻碍了我国的发展。直到20世纪80年代,情况才大变,“私法”概念得到承认。“私人”之间的“私法关系”得到承认,企业之间的“私法关系”也得到承认。“私法”与“公法”(宪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能够并肩而立了。正因如此,在我国的法学中,对私法的研究仍较薄弱。私法方面的一些原理,一直没有得到充分彻底的阐述和研究。可是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中,私法文化如果得不到充分的发展,这样的法律文化必将是虚弱的。因此,要提高我国的法学理论水平,丰富我国的法律文化,就必须特别加强对我国私法的研究,特别是提倡私法精神,发扬私法文化。
北京大学的一些中青年法学者有鉴于此,特别办了《私法》这个出版物,聚集了一些对私法研究特别有认识、有兴趣的学者,致力于私法的研究,将他们的研究成果发表出来,为我国私法文化的建设贡献力量。这是一件非常值得称道的事。我相信他们的努力一定会成功,特书数语以表祝贺。


文摘


(五)居住权的效力
 居住权作为人役权,仍然是作为所有权上的负担,起着限制所有权的改力的作用。在居住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设置上,既要考虑到居住权人为满足其个人的需要对房屋的充分使用,又要考虑居住权主要是从家庭关系的基础上形成的特征,如居住权的设定是无偿的,以此平衡房屋所有权人与居住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并设置居住权的权利和义务的结构。
1.居住权人的权利
 (1)对房屋的使用权。居住权人可以因居住的目的使用房屋,并可就此排除房屋所有权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对其使用权的干涉。
居住权人可以与其家属共同居住房屋,还可以让其所雇佣的保姆等为其生活所需的服务、护理人员居住。
居住权人为充分地使用其居住的房屋,对房屋的各种附属设施亦有使用权,并可以行使附属于房屋所有权的各种其他权利,如房屋区分所有权的持分权、成员权,对地基的地上权,以及相邻权、地役权等。
(2)收益权。在罗马法中,“用益权人对用益物有收取一切孳息的权利。不论是自然孳息、加工孳息或法定孳息,其范围和多少,由设定时决定。用益权人对于孳息有完全的处置权,既可以自行消费,也可以让与他人,且可将其收取孳息权利的行使转让给第三者。”①用益权人对于孳息,须于行使用益权时方可享有,即须经其本人或使人收获,方可获得其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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