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3-3 9:14:51 周二
  忘记密码
帐号
密码
  
首  页 | 文化新闻 | 出版社 | 发行单位 | 出版观澜 | 馆配 | 图书 | 音像 | 报刊 | 电子出版物 | 文化艺术品 | 诗意名城 | 一字千金
动  漫 | 休闲游戏 | 手机小说报 | 视 频 | 文交会 | 文化焦点 | 名家名作 | 我新我秀 | BBS | EMBA | 29中 | 总平台
  购买本书的顾客还买过  
最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运作标准文书制作范本
最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运作标准文...
最新解决劳资纠纷必读
最新解决劳资纠纷必读
新编怎样依法解决婚姻纠纷指南
新编怎样依法解决婚姻纠纷指南
最新常用合同样本大全
最新常用合同样本大全
新编常用合同签约技巧
新编常用合同签约技巧
新编合同违约责任与索赔指南
新编合同违约责任与索赔指南
  销售排行  
 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
 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
 思想道德修养新编
 军事行政法治论纲
 公司法学(精)
 美国合同法(美国法律文库)
 税法学——21世纪高等院校..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二)
江苏发行网 >> 图书 >> 社会科学
法律论辩(全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系列教材)
法律论辩(全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系列教材)
商品编号:JSFXW20091127135217 版号:9787562022152
开    本:16开 印张:200 页 装帧:平装
版    次:2002年08月 1版
发行单位:江苏发行网
出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著 作 者:顾永忠
商品数量:2本 被浏览273次  热卖中
商品折扣:8 折  赠送积分:0分  共节省3.20元
商品价格: ¥16.00元
¥12.80元
市场价 会员价


内容简介


进入21世纪,我国法律职业岗位的设置日趋科学合理,经改革、改制建立起来的法学学科教育与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并存并举、协调发展的法学教育体系已逐步完善,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在全国已形成一定规模。为加强对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指导,进一步推动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顺利发展,司法部组织部分专家、学者编写了这套全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系列教材,供各有关院校使用。
《法律论辩》根据教育部“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应有别于学科教育,应具有更加鲜明的职业性、实践性和岗位针对性,应更加注重知识的有效传播”的要求,在编写过程中以实用性和指导性为原则,在强化基础知识、基础理论教育,突出职业能力和职业技能训练的前提下,重组课程结构,更新教学内容,突出了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办学特色,并力求切实起到帮助学生灵活运用知识、提高完成本职工作能力的作用,力求使其成为造就面向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践部门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必备读物。


本书作者


顾永忠,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副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全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秘书长,兼职律师,并任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独立或与他人合作出版《刑事上诉程序研究》等著作、教材30多部,发表论文40多篇。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法律论辩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法律论辩的内容与构成要素
第三节 法律论辩的功能与意义

第二章 法律论辩的理论基础与基本素质
第一节 完善的知识体系
第二节 科学的论辩思维能力
第三节 准确精辟的语言表达能力
第四节 沉着镇定的心态与庄重得体的仪态

第三章 法律论辩的基本模式
第一节 法律论辩的基本方式和类型
第二节 法律论辩的基本方法
第三节 法律论辩的基本步骤
第四节 法律论辩的基本策略

第四章 刑事诉讼中的法律论辩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的法律论辩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公诉案件中控方的论辩
第三节 公诉案件中的辩方论辩

第五章 民事诉讼中的法律论辩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中的法律论辩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一审程序中原告方的论辩
第二节 一审程序中被告方的论辩
第三节 二审程序中上诉方的论辩
第四节 二审程序中上诉方的论辩
第五节 二审程序中被上诉方的论辩

第六章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论辩
第一节 行政诉讼中法律论辩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一审程序中原告方的论辩
第三节 一审程序中被告方的论辩
第四节 二审程序中上诉人方论辩
第五节 二审中被上诉人方的论辩
第六节 一、二审程序中第三人方的论辩

第七章 仲裁活动中的法律论辩
第一节 仲裁活动中的法律论辩概述
第二节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涉外仲裁案件的论辩
第三节 国内各地方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仲裁案件的论辩
第四节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论辩

第八章 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活动中的法律论辩
第一节 行政处罚中的法律论辩
第二节 行政复议中的法律论辩

第九章 典型案例的论辩与点评
第一节 刑事诉讼案例
第二节 民事诉讼案例
第三节 行政诉讼案例
第四节 仲裁案例
第五节 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案例
……


文摘


(三)论辩表达失当
在法律论辩中,只“讲”事实还不够,还要“演’事实,但是,法律论辩毕竟是一种说理艺术,首先要在语言的规范性上下工夫,其次表演要掌握度的分寸。语言不规范、表演成分过重都是不妥当的。
1.语言表达失当。
(1)叙述不充分。在对事实有争议的情况下,一般应根据自己对在法庭上出示的所有证据的认识,对案件事实进行概括和提炼,然后,再提出法律适用的认识。而有的人在双方对案件事实认识不一致的情况下,径直谈论对案件适用法律的认识,或者只对案件事实简单叙述,就匆忙在法律适用方面下结论,这样的结论难以使人信服。
(2)忽视辩论目的。辩论的目的是通过辩论使审判人员或仲裁人员全面了解案情,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做出正确的裁决,因此,必须紧紧围绕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辩论。而有的人表现欲过于强烈,喜欢在法庭上滔滔不绝,可有时却离题万里。有一句话叫“懂的看门道,不懂的看热闹”,这样做,也许会使旁听群众觉得其口才好,但是,抓不住重点的论辩,无益于审判人员或仲裁人员采纳其意见。

(3)纠缠不休。辩论应围绕案件争议的焦点,对案件的关键问题应详加阐述,对细微末节的问题,一般不宜多谈,不要因细微末节的问题或对方的只言片语甚至对对方的口误揪住不放。有的人以为这样可以显示自己的水平。其实,恰恰相反,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不仅会影响发言的整体效果,影响审判人员接受其主要观点,而且还会在旁听群众中造成不好的影响,使旁听群众认为是抓不住关键、修养较差,这是得不偿失的。
(4)用语不规范。法律论辩比较注重口语表达,但是,法律论辩中的口语表达与一般意义上的口语表达是有区别的。一般意义上的口语表达,往往比书面语言随意,允许存在语法不规范的现象。而法律论辩中的口语表达,应当增强语言的感染力,突出口语的艺术性和科学性,所以,不能因为是口语表达就不注意语言的规范性。如果不注意法律论辩口语不同于一般口语的这种特点,论辩中随意使用简略语、地方语,表达特定法律意义时使用非法言法语,甚至使用讽刺挖苦的语言,这些都不利于论辩目的的实现。
2.态势语表达失当。在法律论辩中,必须充分注意有声语言与态势语这两种语言在论辩中的辩证关系,既要认识到态势语在论辩中不可忽视的作用,又要认识到法律论辩是一个非常理性的过程,不同于其他的演讲,因此,不可过分强调态势语的作用,否则,态势语表达失当,同样会影响论辩目的的实现。
(1)完全忽视态
……

星级指数: ☆☆ ☆☆☆ ☆☆☆☆ ☆☆☆☆☆
标    题:
内    容:
 
配送范围 如何交款 我的订单 售后服务 需要帮助
运费收取标准
■ 配送时间和配送范围
付款方式
■ 汇款单招领
如何查询订单情况
■ 怎样下订单
■ 退换货原则
■ 退换货处理
忘记了密码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汇款方式 | 帮助中心 | 合同下载
在线客服:江苏发行网温馨客服二 江苏发行网温馨客服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苏B2-20100342 备案号:苏ICP备10223332号-2
网站服务电话:025-51861377 发行协会电话:025-83361842 服务邮箱:admin@jsfxw.com
版权所有 上书房 法律顾问团:鲍平 律师、邱宝军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