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3-3 19:04:00 周二
  忘记密码
帐号
密码
  
首  页 | 文化新闻 | 出版社 | 发行单位 | 出版观澜 | 馆配 | 图书 | 音像 | 报刊 | 电子出版物 | 文化艺术品 | 诗意名城 | 一字千金
动  漫 | 休闲游戏 | 手机小说报 | 视 频 | 文交会 | 文化焦点 | 名家名作 | 我新我秀 | BBS | EMBA | 29中 | 总平台
  购买本书的顾客还买过  
最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运作标准文书制作范本
最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运作标准文...
最新解决劳资纠纷必读
最新解决劳资纠纷必读
新编怎样依法解决婚姻纠纷指南
新编怎样依法解决婚姻纠纷指南
最新常用合同样本大全
最新常用合同样本大全
新编常用合同签约技巧
新编常用合同签约技巧
新编合同违约责任与索赔指南
新编合同违约责任与索赔指南
  销售排行  
 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
 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
 思想道德修养新编
 军事行政法治论纲
 公司法学(精)
 美国合同法(美国法律文库)
 税法学——21世纪高等院校..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二)
江苏发行网 >> 图书 >> 社会科学
大额电子支付的法律基础--以美国《统一商法典》第 4A 编为中心的论述
大额电子支付的法律基础--以美国《统一商法典》第 4A 编为中心的论述
商品编号:JSFXW20091130102006 版号:9787563505012
开    本: 装帧:平装
版    次:2001-6-1 第一版
发行单位:江苏发行网
出版单位: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
著 作 者:刘颖
商品数量:2本 被浏览244次  热卖中
商品折扣:9.1 折  赠送积分:0分  共节省3.00元
商品价格: ¥32.00元
¥29.00元
市场价 会员价

 推荐理由


电子支付系统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与支付金额的大小分为小额电子支付系统和大额电子支付系统。在本书中,小额电子支付一般称小客电子资金划拨,大额电子支付一般称大额电子资金划拨,且小额电子支付与小额电子资金划拨通用,大额电子支付与大额电子资金划拨通用。


 先读为快


电子支付是大部分电子商务的关键环节之一,也是传统商事交易的的重要结算方式,而在额电子支付是电子支付的核心组成部分。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是目前世界上调整大额电子支付的最完善的法律。有别于其他采用“功能等同”模式担忧子商务立法,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创设了全新的概念与规则,如“支付命令”、“安全程序”及经安全程序检测未发现欺诈的支付命令时的损失分担规则等。


作者简介


刘颖,法学博士,现为暨南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研究人员,法学系副教授,兼任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加拿大多伦多大学、麦吉尔大学访问学者,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金融法学》副主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金融电子化中的法律问题研究》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电子货币系统风险的定量分析与管理模式研究》子课题负责人。


目录


第一章 小额电子支付与大额电子支付
第一节 小额电子支付
第二节 大额电子支付
第二章 货记划拨与借记划拨
第一节 支付的技术
第二节 支付的方式
第三章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简介
第一节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的产业背景
第二节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的适合范围
第四章 大额电子支付的各方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第一节 大额电子支付的当事人
第二节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产生时间
第三节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第五章 大额电子支付的完成与基础义务的履行
第一节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的规定
第二节 《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的规定
第六章 大额电子支付所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其解决
第一节 支付命令的认证与欺诈损失分担问题
第二节 支付命令存在的错误的问题
第三节 间接损害赔偿问题
第四节 接收银行是否有义务接受和拒绝支付命令的问题
第五节 接收银行无力支付的损失分担问题
第六节 资金计拨的终结与受益人银行的保护问题
第七章 小结
附录
参考文献
后记

星级指数: ☆☆ ☆☆☆ ☆☆☆☆ ☆☆☆☆☆
标    题:
内    容:
 
配送范围 如何交款 我的订单 售后服务 需要帮助
运费收取标准
■ 配送时间和配送范围
付款方式
■ 汇款单招领
如何查询订单情况
■ 怎样下订单
■ 退换货原则
■ 退换货处理
忘记了密码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汇款方式 | 帮助中心 | 合同下载
在线客服:江苏发行网温馨客服二 江苏发行网温馨客服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苏B2-20100342 备案号:苏ICP备10223332号-2
网站服务电话:025-51861377 发行协会电话:025-83361842 服务邮箱:admin@jsfxw.com
版权所有 上书房 法律顾问团:鲍平 律师、邱宝军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