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随着欧洲宪法或迟或早的正式诞生,本书迟早也将发生“裂变”:欧洲宪法和人权公约将独立出来,和美国宪法一样自成一体,并和成员国宪法共同形成完整的欧洲宪政体系。虽然世界各国宪政的最终旨趣是一致的,欧洲宪法仍向我们展示了和美国宪法不同的进化途径。单就共同实现欧洲统一的方式,就为我们提供了耐人寻味的启示。在这个意义上,欧洲宪政对中国的参考价值甚至大于美国宪政。
目前,欧洲宪法条约仍在未定之天,因而本书仍保留了原来的结构,只是将欧洲人权公约独立出来,自成一章,但这也意味着本书的篇幅面临上册遇到的难题,尽管本书已经扩大版面。由于需要增补的材料甚多,又没有章节可删,因而只好略去附录中的文献汇编,并保留了相关宪法条款的选择。
本书作者
张千帆,美国德克萨斯奥斯汀分校政府学博士,1999年回国后任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02年起)、《南京大学法律评论》主编(2000年至今),2003年至今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2004年当选为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并担任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曾先后出版《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控》、《自由的魂魄所在——美国宪法与政府体制》、《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宪法、下册·欧洲宪法)、《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主编国家十五规划教材《宪法学》,合著《宪政、法治与经济发展》,并发表论文60余篇,其中最近的主要包括:“‘公共利益’是什么?社会功利主义的定义及其宪法上的局限性”(《法学论坛》2005年第1期)、“宪法审查与公民权利”(《青年思想家》2005年第1册)、“从‘人民主权’到‘人权’——中国宪法研究模式的变迁”(《法学研究》2005年第2期)、“‘公正补偿’与征收权的宪法限制”(《法学研究》2005年第2期)、“从管制至自由:论美国贫困人口迁徒权的宪法演变”(《北大法律评论》2005年第6卷)和“宪法不应该规定什么?”(《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等。
主要研究兴趣:比较宪法与比较行政法,宪政工程与经济发展,比较政治哲学与公共选择实证分析。
目录
第一章 法国宪法:从《人权宣言》到第五共和
第一节 法国历史上的宪法和分权
一、第五共和以前的法院和宪政审查
(一)普通法院的司法审查
(二)宪政审查机构
公务员自动退休案
二、第五共和以前的立法与执法分权
第二节 第五共和宪法
一、执法机构
(一)共和国总统
特殊军事法庭案
(二)总理与内阁
二、立法机构
(一)议会两院(Parliament)
(二)立法程序
三、宪政院和法院
(一)宪政院的组成
(二)宪政院职能
(三)宪政院的程序
(四)宪政院的审判方法
第三节 第五共和下的分权体制
一、议会立法权
二、内阁调控权
公共合同通告案
三、第条特殊委代
四、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
第四节 第五共和宪法的发展
问题·评论文献
第二章 法国宪政院与人权的宪法保护
第一节 实体宪政审查的起源
一、1958年宪法与实体审查
海外建筑业调控案
二、年的宪政院决定与结社自由
结社法决定
三、基本权利的源泉与“法律普遍原则”
四、对年决定的政治与司法反应
(一)政治反应
(二)司法反应
(三)国际条约的效力与“堕胎法决定”
第二节基本自由
一、第五共和的基本权利概述
二、人身自由
(一)隐私与搜查
(二)反恐法与宪法保护的范围
三、通讯交流自由
(一)新闻自由
新闻法决定
(二)广播自由
……
第三章 联邦德国的《基本法》与宪政法院
第四章 德国的联邦国体
第五章 法治国体下的三权分立和议会政府
第六章 政党国体和自卫民主
第七章 社会国体下的经济自由
第八章 德国《基本法》的人格与权利保障
第九章 联邦德国的言论自由及其限制
第十章 欧洲联盟的基本结构
第十一章 “四大自由”与基本人权
第十二章 欧洲联盟与《欧洲人权公约》
附录:欧 洲宪法选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