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近代法治的两大渊源--英国“法治”和德国“法治国”,在思想和制度上对世界产生了巨大影响。在此基础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迅速形成了法治的国际标准,法治正日益成为各国国内生活和人类共同的国际生活的基本准则。当代中国对建设法治国家目标的正式确认,为中国的稳定持续发展提供了制度性预期,同时也使关乎法治之中国命运的法的有效性问题凸现出来。解决法的实效短缺的难题,不在于是实施法治赶超方略,还是采取非法治的文化乡悉主义,而有赖于建立现代化所需要的权威的时间长短。
本书作者
郑永流,男,1957年7月出生于湖北省麻城县。1974年中学毕业后做过知青和工人。1978年入湖北财经学院,后就读于中南政法学院、北京大学,获法学硕士(1986年)、博士学位(1989年)。曾执教于中南政法学院(1989-1993年),任讲师、副教授,德国萨尔州大学(1993年-1996年),时为客座教授。现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兼任吉林大学教授,国际法哲学和社会哲学协会会员。主讲法理学、法社会学和比较法学。
出版著作有:《当代中国农村法律发展道路探索》(1991年)、《农村法律意识与农村法律发展》(合著,1993年)、《Das Wirtschaftsrecht Chinas》(1997)等。翻译著作有:(德)考夫曼和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2002年)等。
目录
第一章 英国“法治”思想和制度渊源
第一节 法治的概念考略
第二节 法治的发端:对王权的限制(1215年至17世纪初)
第三节 自由法治的形成(17世纪)
第四节 自由法治的巩固与扩展(l8世纪)
第五节 功利自由主义法治和新自由主义法治(18世纪末至19世纪下半叶)
第六节 戴雪的放任自由主义法治观(l9世纪末至20世纪初)
第七节 建立在新自由主义之上的积极法治(20世纪上半叶)
第八节 形式法治论(20世纪下半叶)
第二章 德国“法治国”思想和制度渊源
第一节 自由法治国(18世纪末至19世纪30年代)
第二节 形式法治国(19世纪30年代至20世纪初)
第三节 混合法治国(1919年至1933年魏玛时期)
第四节 “实质法治国”(1933年至1945年 第三帝国时期)
第五节 公正法治国(1949年至1990年波恩时代)
第六节 德国统一后的法治国(1990年-)
第七节 与美国法治的比较
第三章 国际法治及其标准
第一节 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国际法和国际关系
第二节 国际法治的思想渊源
第三节 全球层面的法治制度标准
第四节 区域层面的法治制度标准(以欧洲为例)
第四章 中国法治与法的有效性
第一节 中国法治目标的确立、内容及主要问题
第二节 何谓法的有效性
第三节 三种有效性与三种法
第四节 当代中国法在何种意义上失效
第五节 当代中国法实效有失的主要原因:权威的失落
第六节 什么可能是有效的法?
附录:TWO CHALLENGES FACING THE CHINESE LEGAL SYSTEM AT THE END OF TWENTY CENTU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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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