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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实践理性、
法与实践理性、
商品编号:JSFXW20091203103125 版号:9787562009313
开    本: 印张:265 装帧:平装
版    次:2002-7-1 1版
发行单位:江苏发行网
出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著 作 者:葛洪义
商品数量:2本 被浏览223次  热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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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文的三个部分的主要内容可概述如下:第一部分强调说明,说理活动依赖人的理性,法律的说理性建立在人所具有的理性本质的基础上。理性是人与动物相区别的一种机能和能力,意味着人对外界及自身具有一定的认识和控制能力。法律与理性存在密切的内在联系,首先,法律的本体论存在这个法律的根本问题是通过理性话语才被纳入人们的研究视野的;其决,法律本身的合法性是通过理性话语被论证的。从历史上看,建构法律的理性话语,目的就是说明法律所具有的一种客观的内在联系,进而依据法律所依托的普遍原则阐明法律自身的合法性、正当性;再次,各种法律理论、法律话语的分歧都是以理性概念的分歧为思想背景的。所以,可以说,“法律是理性的产物”。这个命题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法律是人的有意识活动的产物,入具有揭示、认识法律现象的能力;另一方面,法律现象也包含着可以被人类所把握的理性结构。基于此,理性法律观通常包括两个基本特征:第一,坚信法律存在一种形式主义的逻辑结构,即法律是一个规则的体系,规则之间存在一种合法的等级关系。传统的理性法律观认为:规则的合法性要么来自于外在于人的客观实体(自然法的观点),要么依赖于人凭借自己的理性能力建构起来的更高等级的规则(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这两个观点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是这个思路是值得肯定的;第二,坚信人们可以通过自己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形式逻辑,建构一个正当的社会秩序。这个逻辑思维的形式同样是值得肯定的。
第二部分通过对实践理性的含义以及历史上有关法与实践理性关系学说的讨论,强调说明,围绕法律的说理活动,关键在于说明、论证法律的正当性。法律的目的是实践,实践是一个与理论相对应的概念,指人的基于自由选择的行为,理论则是指纯粹的认识活动,即为认识而认识,为学术而学术。所以,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人的正当行为确定一个标准。实践理性则是指人所具有的选择正当行为的机能和能力。研究法律与实践理性的关系,也就在于阐明法律实践者如何能够把自己的理性运用于正当行为的选择过程之中。行为的正当与否,主要是一个伦理学问题,法学和伦理学存在密切关系,都是属于规范科学。以往,人们认为,正当的行为来自于人的把握外部客观自然界的知识能力。所以,道德与知识形成一个联盟。但是,随着认识的提高,人们发现,规范科学与经验科学根本不同,经验科学在于说明对象的真实性,规范科学在于说明对象的正当性。法学所揭示的法律的正当性不在于法律之外的客观实体,而在于法律实践者的社会交往活动的客观性,即主体相互之间关系中形成的客观性。而对这种客观性的把握,根本上不能依赖自然科学方法。所以,把法律理解为实践理性,必要要求人们把法律与道德联结考察,同时拒绝在法学研究中滥用自然科学方法。
第三部分主要讨论法律实践中的实践理性,强调一方面人们需要把法律与道德联系起来,从而确定法律的正当性根据;另一方面,人们又不能用道德代替法律。法律实证主义反对用道德代替法律,应该借鉴这个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坚持形式主义法律观的基本信条,即严格依法办事。但是,由于法律本身并不是象法律实证主义所主张的那样完美无缺,所以,又需要借鉴法律经验主义的观点,从经验角度观察法律现象。法律经验主义的缺陷在于仅仅把法律看成杂乱无章的经验现象,而忽视法律实践中的经验是被理性组织起来的经验现实,从而过于强调“经验”而忽视“理性”。所以,研究法律实践中的实践理性,就是要分别借鉴自然法理论、法律实证主义、法律经验主义的学术资源,同时,牢牢把握住实践理性这个环节,运用法律解释学、语言学和法律论证理论的相关知识,建构一个实践法学的思维方式。这个思维方式的基本特点在于:在法律的实践推理环节强调以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为推理的大前提,承认形式逻辑在法律推理中的主导作用;同时也不回避法律规则的开放性,但并不因此而否认法律的确定性和客观性;认为由于法律实践中广泛的交流与充分的对话必然以交流语言的客观性为基础,故,规则的开放性和原则的模糊性并不必然导致价值虚无和价值相对主义的结论。进而说明,法律实践又要严格地遵循实践理性的基本原则,就可以通过建立一个理想的法律话语交流机制和程序,最终解决法律的程序和实质两个方面的正当性问题。换句话说,实践法学就是要在现代科学发展的背景下,重建法律的伦理价值基础。
结束语则主要回顾了本文论题的产生过程。从中可以看到,对于作者来说,“法与实践理性”作为一个理论问题是如何形成的。它对了解作者的基本观点或许可以有所帮助。


 本书作者


葛洪义 男,生于1960年,浙江宁海人。1976年12月参军,1980年5月至8月当工人,1980年9月至1987年就读于西北政法学院,先后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学位,毕业后留校任教,2002年获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学位。1991年、1996年先后破格晋升为副教授、教授。
现任西北政法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教授,理论法学学科负责人,1999年5月至8月任香港城市大学高级研究员。曾获第七届陕西省十大杰出青年、陕西省新长征突击手标兵、陕西省教委系统教书育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是陕西“三五”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
担任的学术、社会兼职有:1992年兼任全国法理研究会副秘书长;1998年兼任全国法理研究会副会长;兼任陕西省法理学专业委员会委员;陕西省社会科学系统职称评审委员会学科组成员;陕西省教育系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学科组成员;国家教委、陕西省教委、党校、社会科学院专家库成员。其他社会兼职有: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陕西省开放与发展促进会理事;第八届全国青年联合会委员;第八届陕西省青年联合会委员,常务委员;陕西省法智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等。


目录


序言
内容摘要
导言 
第一部分 法与理性
 一、理性的含义
 二、法与理性的关系 
 三、法作为更改的存在的物的思想基础
 四、法作为理性话语的基始形态
  (一)形而上学中的法律话语
  (二)原始思维中的法律话语
 五、法作为理性话语的逻辑形式
第二部分 法与实践理性
 一、实践理性的含义
 二、“法是实践理性的体现”的话语演变
  (一)古代;亚里士多德的学术遗产
  (二)对知识论思想传统的挑战
  (三)近代:康德对法与实践理性关系的重述
  (四)当代:哈贝马斯对法与实践理性关系的再建
第三部分 法律实践中的理性
 一、法律实践中的理性“问题”
 二、实践推理的基本根据和影响因素 
 三、法作为实践理性的存在机制
 四、寻求法律实践的合理性
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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