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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组织及其法律规制暨行政征收与权利保护
公共行政组织及其法律规制暨行政征收与权利保护
商品编号:JSFXW20091203115053 版号:9787308058469
开    本:16开 装帧:平装
版    次:2008-4-1
发行单位:江苏发行网
出版单位:浙江大学出版社
著 作 者:胡建淼 主编
商品数量:2本 被浏览250次  热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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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价格: ¥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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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东亚行政法学会第七届国际学术大会,于2006年11月11日至14日在中国杭州举行。会议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浙江大学、东亚行政法学会主办,由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和浙江大学法理与制度研究所承办,由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宁波大学法学院、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杭州师范学院法学院、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和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协办。
  会议的主题是:(1)公共行政组织及其法律规制;(2)行政征收与权利保护。来自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韩国、日本等国的代表近两百人参加了会议。
  本书收集了14篇大会论文,内容覆盖行政组织与行政主体、行政征收与征用、行政赔偿与补偿,地域涉及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韩国与日本等,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目录


多元化背景下行政主体之建构
韩国公共行政组织的变化和发展
国家与地方公共行政组织以外的行政主体
担当行政性职能的民间团体
韩国公共行政组织的现状与问题
自法律观点论私人参与公共任务之执行——以受委托行使公权力之
人为中心
论公共行政组织的规制
国家补偿体系中的损害补偿的现代意义
韩国土地征收之要件、范围及买回权
财产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确定
财产权保障的阴暗角落——论被征收人的回复权问题
行政征收征用与补偿程序:一种比较法视野的省察
韩国的损失补偿制度
开发与征收及其补偿


 先读为快


多元化背景下行政主体之建构 薛刚凌
  20世纪中国人最引以为自豪的事情就是改革开放。这一伟大事业不仅推动了我国经济的转型,也促进了我国社会结构的变迁,传统的一元利益框架已被逐渐突破,社会多元利益的格局正悄然形成。许多形成于传统一元体制下的理论在多元社会背景下面临着严重挑战,行政主体理论就是最典型的实例。从世界范围看,行政主体制度以利益多元、行政分权与自治为基础,是多元社会行政实体制度的基础部分。然而我国传统的行政主体理论形成于一元社会,不承认多元行政利益,这与多元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行政实体制度的转型。因此,有必要对多元社会背景下行政主体的功能进行探讨,并在反省传统行政主体理论的基础上,重新建构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和制度。
  一、多元化背景下西方行政主体制度的功能
  多元化在当今社会是一个使用频率很高的术语,泛指经济、社会、文化的多元化、信息的多元化和公共行政改革的多元化等。在很大程度上,西方国家的行政主体制度是社会利益多元的产物,是行政分权和自治的法律技术。需要说明的是,行政主体制度不仅盛行于大陆法系国家,也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主体制度是行政实体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即通过行政主体制度来实现社会利益的配置,确立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建立地方自治制度和公务自治制度。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主体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类为国家。国家由国民组成,国家的权利来自于国民的委托。国家作为行政主体,掌握重要的行政权力。国家除了组织属于全国范围内的公务外,还享有设立其他各类行政主体,监督和控制其他行政主体的权力,如通过立法、司法等手段来控制其他行政主体。第二类是地方行政团体。这是以一定的地区及在那里居住的居民为基础,在该地区内设置的以实施有关公共服务为目的,并对该地区内居民具有支配权的公共团体。地方行政团体有普遍地方行政团体和特别地方行政团体之分。地方行政团体相对独立于国家,管理自己的事务,但又受国家的监督。地方行政团体通常有法律设定成立的标准,由当事人申请设立。第三类是其他行政主体,如法国的公务法人。这类行政主体的一个共同特点是组织特定的公务,而不以地域为基础,如国立大学、国立图书馆等。这些行政主体通常由国家或地方行政团体设立,一旦成立则相对独立于其设置机关,可依法自主管理并受法律约束,也依法受到其设置机关的节制。
  在英美法系国家,虽然行政法的教科书上并没有行政主体的概念,也没有对行政主体的系统讨论,但在公共行政中,无论是地方分权还是社会自治都相当发达,并有一套成熟的实体制度。如英国在13世纪时,某些大城市就已经成为大自治市,享有由英王颁布的特许状所规定的权利。各个自治市的权利不同,主要有自主管理权、财产权、选派代表出席全国议会权和成立市法院权。19世纪80年代以后,英国建立近代地方政府制度。即地方政府分为郡(郡区)和区(乡区、非郡市)两级,由地方选举的议会管理。地方政府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都是独立的法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各级地方政府之间也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他们分别在其管辖内独立行使法律授予的职权。
  ……


书摘与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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