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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论(王利明)
物权法论(王利明)
商品编号:JSFXW20091203125628 版号:9787562015956
开    本:16开 印张:480 装帧:平装
版    次:2008-6-1 2版
发行单位:江苏发行网
出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著 作 者:王利明
商品数量:2本 被浏览205次  热卖中
商品折扣:9.3 折  赠送积分:0分  共节省3.80元
商品价格: ¥56.00元
¥5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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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物权法作为调整主体对客体的财产支配关系的法律,是人们从事社会经济活动,取得或让与财产及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最基本的法律规则。作为与债和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相对应的法律制度,物权法成为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市场经济社会,物权法通过规范财产的占有和支配关系,为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必要的前提和基础。所谓市场,乃是无数交易的总和,而交易的产生,必须以财产所有权的界定为前提;交易的结果,也就是所有权的转手。高斯根据帕累托定律证明“资产的权利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条件”这一所谓的“高斯定律”,实际上正是从经济学角度阐述了法律上的所有权制度的功能。物权法对所有权及他物权的设定、取得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为交易的正常进行确立了最基本的行为规则。只有完善物权法制度,才能促进市场经济正常而有序地发展。有人认为,交易的规则就是合同法的规则,交易有序化,关键是要完善合同法律制度。这一看法有一定的道理,但并不全面。。事实上,民法上的各项制度都是调整交易关系的,尤其是物权制度,与交易关系更难以分开。物权法确认和保护所有权和他物权的一系列规则,如物权法定、一物一权、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善意取得、交付移转所有权等,不仅在于保护物权,而且在于维护交易的安全。


目录


修订二版序言
修订版序言
序言
第一编 物权法总论
 第一章 物权概述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
  第三节 物权的分类
  第四节 物权的客体
  第五节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
 第二章 物权法概述
  第一节 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 物权法的性质
  第三节 物权法的适用
  第四节 物权法的功能
 第三章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平等保护原则
  第二节 物权法定原则
  第三节 公示公信原则 
  第四节 物权的保护
第二编 物权的变动
 第四章 物权变动一般原理
  第一节 物权变动的含义
  第二节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第三节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第五章 不动产登记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登记的效力
  第三节 登记机构
  第四节 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
  第五节 登记的查询
  第六节 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第七节 预告登记
  第八节 登记机构的责任
 第六章 动产交付
  第一节 关于财产交付的概念和效力问题
  第二节 有关交付的特殊规则
  第三节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变动
第三编 所有权
 第七章 所有权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所有权的概念
  第二节 所有权权能的分离
  第三节 所有权的取得
  第四节 所有权的限制
 第八章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
  第一节 国家所有权
  第二节 集体所有权
  第三节 私人所有权
  第四节 社会团体所有权
 第九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一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专有权
  第三节 共有权
  第四节 共有部分的范围
  ……
第四编 用益物权
第五编 担保物权
第六编 占有
参考书目


 先读为快


第一编 物权法总论
 第一章 物权概述
  第四节 物权的客体
  二、物权法中的无形财产
  (一)无形财产能否作为物权的客体
  关于无形财产的调整模式,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①物权法调整说。此种观点认为,应当由物权法调整所有的有体物和无形财产,只要这样物权法才能适应社会财富的发展需要。②特别法主要调整说。此种观点认为,物权法主要调整有形财产,而无形财产主要应当通过特别法加以规定。对于确需要物权法调整的无形财产,可以准用物权法的有关规定。③专门法调整说。此种观点认为,无形财产应该通过专门的法律来规制,从而形成完整的有关无形财产的立法系。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即物权法主要应当调整有体物形成的归属和利用关系,而无形财产主要应通过知识产权法、证券法等法律调整。其主要理由在于:
 1.从物权法固有的内容来看,它主要以调整有体物为内容。因为一方面,所有权概念完全是建立在有体物的概念之上的。在法律上不可能存在以无体物为客体的所有权,否则将会出现债权的所有权、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甚至所有权的所有权,所有权的概念将会变得混乱不堪。另一方面,在他物权中,物权法仅仅只是在例外的情况下以无体物作为权利的内容,如权利质权、权利上的用益物权等。而他物权也基本上是在有体物之上产生的,且主要是在不动产基础上产生的。还要看到,物权法的规则大多是建立在有体物基础上的,如一物一权、动产的交付、善意取得等都是建立在有体物基础上的。从根本上说,无形财产之上是很难产生支配性和排他性的,也很难产生物权的追及效力,所以不能适用物权法的许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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