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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经验与民法再法典化
荷兰经验与民法再法典化
商品编号:JSFXW20091203141001 版号:9787562031079
开    本:大32开 印张:367 装帧:平装
版    次:2007-11-1 1版
发行单位:江苏发行网
出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著 作 者:王卫国
商品数量:2本 被浏览215次  热卖中
商品折扣:9.3 折  赠送积分:0分  共节省1.90元
商品价格: ¥28.00元
¥26.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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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在从事这个项目的过程中,我深深地感受到荷兰政府和学者对自己的民法典能够传播到中国所怀有的那种自豪感。这种自豪感不仅来自他们对自己民族的热爱,也来自他们对中华民族的由衷尊敬。与此同时,我们也感受到了他们对于21世纪中国民法典的热情期待。 目前,在欧洲,在欧盟统一民法运动的强大声势下,各民族国家的民法再法典化进程似乎已陷于停顿。有学者认为,荷兰民法典有可能成为欧洲历史上的最后一个以单个国家命名的新民法典。至少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欧洲国家有制定新民法典的计划。于是,人们将目光投向了东方,投向了已经向世界宣布将在不久的将来完成民法法典化的中国。是否可以说,中国民法典将是21世纪诞生的第一部,而且有可能是惟一的一部民族国家的民法典?如果是这样,中国民法典又该如何吸收两个世纪以来各国民法法典化的经验,成为人类文明未来发展路向的一个标志杆?也许,这样的定位对中国人来说实在太沉重,甚至令中国法学界的同仁们感到窒息。但是,一个泱泱大国,一个历史悠久的民族,在这样一个历史机遇面前,真的就没有了前人的豪气、前人的智慧?这是需要几代人用行动来书写的答卷。 今天,中国已经走向了世界。中国的民法典也要走向世界。我们应该欢迎各国学者参与到中国民法典的起草进程中来,听听他们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方式发表的意见。我希望我们有更多的机会,在与国外学者的交流中讨论中国民法典的问题。其中,如陈建福教授这样的具有中国文化背景而又通晓外国法律的法学家的意见,尤其值得我们倾听。所以,我希望我们的这个项目也能够为外国学者对中国民法典的独立见解,尤其是批评性的见解,提供发表的平台。当然,更重要的是,我们应该有更多的机会与他们切磋和互动,以推动学术讨论和研究的不断深入。 最后,我要说的是,中国民法法典化是一场一代又一代学人奋发努力的接力赛。能够通过这个项目吸收一批年轻学者参与,是一件令人愉悦的事情。收入本书的国外论文,都是由年轻学者翻译的。他们中的有些人还是《荷兰民法典》的译者,并随我赴荷兰进行过学术访问。为了持续开展荷兰民法典的研究工作,中国政法大学还成立了荷兰民法研究中心。我们期待着在这个学术园地中生产出更多的学术作品,并且培育出更多的学术新人。


目录


民法再法典化:荷兰经验的启示(代序言)
荷兰新民法典的基础及体现的趋势
荷兰民法典1947-1992年的修订
荷兰私法概况
荷兰民法典中的文化
荷兰财产法
荷兰财产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订立
荷兰民法典中的电子合同
债务人不履行情形下的债权人权利
欧盟立法对荷兰民法典的影响——主要探讨消费者保护
确定与灵活——对《荷兰民法典》中有关一般条款规制的分析
欧洲法上的因果关系
中外法律资源在民法编纂中的地位——兼谈建立中国自己的民法典
向新型社会主义财产法迈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体系的法律和概念框架
论法典化与民法原则


 先读为快


荷兰新民法典的基础及体现的趋势
[荷]J.海玛
薛启明 王婕译
第一部分 背 景
一、历史基础
(一)1838年民法典
荷兰旧民法典(Burgerlijk Wetboek)于1838年生效。它基本上是法国民法典的翻译,同时也包含大量调整和增加的内容。我们曾——在很大程度上——采纳了法国民法典的事实可能有点让人奇怪。在拿破仑统治时期,法国人入侵了我们的国家。后来我们驱逐了法国的军队和政府。但无论如何,我们却固守他们的民法典。为什么?原因很简单。当我们面临制定我们自己的诸部法典的任务时,我们根本无法回避法国提供的榜样。法国的法典达到了一种“艺术品的高度”,几乎不可能被无视。
但我们的确进行了大量调整。一个重要的区别就是,当标的物被出卖时,按照荷兰法,为使所有权移转至受领人,需要有一个独立的移转行为,而按照法国法,买受人地位本身就意味着所有人的地位。同时还有很多其他方面的调整和校正,它们不仅涉及实体法的问题,也涉及法典的结构。
 (二)修补性立法
  在经历大约100年之后,1838年民法典在很多人看来已显出老态。一个政府委员会被委令校正法典中的欠精确之处和填补法典漏洞。这一阶段的主导思想仅仅是制定“修补性立法”。
委员会的运作十分迟缓,这使当时的著名学者之一——实际上应该说最著名的学者——莱顿大学民法教授爱德华•M.麦恩斯感到恼怒。1928年麦恩斯公布了一个清单,列出了当时的民法典中多达100处缺陷,并说他还可以轻易地再列100处。他批评了修订委员会的迟钝,同时在另一方面,他还声称委员会的做法难以成功,因为广义财产法(patrimonial law)是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修正某些孤立的部分而让法典其他部分保持原封不动的做法并不合适。
(三)向新法典编纂迈进
麦恩斯论证说,唯一明智的解决之道是制定一部全新的民法典。为支持这一——激进的——观点,他提出了三点基本论据:
1.第一个论据是,当时的民法处于一种散漫不清的状态。当然,这种状态主要存在于民法典之中,但在法典之外还存在着各种特别法,它们同样包含着民法规范,比如有的规定涉及多种具体合同,如农地租赁和分期付款。大量特别法的存在使对法律的概览变得困难,不仅对于实务执业者是如此,对于立法者本身也是如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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