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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网络暴力要不得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2日  此新闻已被浏览 1036 次  进入论坛

    河南网民律师王永建在商都网上表达观点时遭人恶语诋毁、诽谤。作为普通公民王无法找到侵权者,就以监管不力为由将商都网告上法庭。前不久,法院判决,商都网向王永建公开道歉,并支付精神赔偿金2000元。

  这样的诉讼判例如今已经不再是新鲜事。

  今年初,韩国大法院对网上通过“一对一私聊”诽谤第三者的行为,做出了构成诽谤罪的判决。而今年10月,韩国光州地方法院又判决针对他人网络游戏角色捏造事实的行为构成诽谤罪,因而对被告金某罚款200万韩元(折合人民币约1.1万元)。

  11月19日,美国首例因互联网恶作剧引发的刑事案件在洛杉矶联邦法院开庭审理。一名49岁的妇女利用虚假身份,在Myspace交友网站辱骂未成年网友,导致对方自杀。该妇女受到多项重罪指控,若罪名成立将面临最高20年的刑期。

  网络“原创”或“首发”的违法犯罪行为当然远远不止诽谤一种,法律专家列出了长长的“菜单”:网络色情和性骚扰,贩卖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人体器官、盗版光盘、赃物,欺诈,妨害名誉,侵入他人网站、主页、电子信箱,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赌博,侵犯个人隐私,伪造证件、货币,教唆、煽动犯罪,恐吓、敲诈勒索,等等。

  用一个什么通俗概念来概括这个“菜单”呢,“网络暴力”。

  《辞海》中的“暴力”一词意思是: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等权利的强暴行为。而网络暴力自然指在网上或者说利用网络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等权利的“强暴行为”。

  我国目前正处于改革开放关键期、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客观上社会压力、情感焦虑等都需要释放,主观上一些网民的法律意识、公德意识、诚信意识等又远未树立,个人郁闷动辄迁怒他人,成为网络施暴者。此外,还有一个认识误区:“网络是虚拟世界”。

  凡十余年来,从互联网制造者老美那里传输来的观念就是,互联网是一个虚拟世界。这个无厘头的概念害得多少人把网络当成乌托邦、世外桃源,可以滥情、欺诈、施暴、不负责任。当然,网络是自由、开放的,但此技术优势不能使其成为治外之域、法外特权。

  法律专家认为,不管网络技术如何“虚拟”,网络社会中的最基本主体——网站和网民,都是现实中的法律主体。网站是履行注册程序的实体,由现实中的人或者组织来经营。网民也是现实中的自然人。网民使用的网络ID、网名都是行使姓名权中的命名权等民事权利的结果。一个网民使用几个网名,与几个网民使用一个网名,都不影响其实际主体,都有相应的法律规范。

  有的网民以言论自由等为由,信口开河,肆意妄“言”,攻击、谩骂、诋毁、诽谤、侮辱、造谣等甚器尘上。这些通过非法手段行使话语权的行为,恰恰破坏了网络空间的自由和权利。

  在网上最易发、多发的侵权行为就是诽谤和侮辱。前者是无中生有,捏造事实,诋毁他人人格。后者是将侵权对象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其社会评价的事实予以扩散,使其蒙受耻辱。对特定对象实施这样的行为,让他人知道,就侵害了其名誉权,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行为,还有可能构成犯罪,犯罪嫌疑人要接受更严厉的刑事处罚和制裁。

  众所周知,任何自由都不绝对的,都是有限制的。谁来限制?法律和公德。网民在行使自身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他人权利。这是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基本规则。

  网民施暴,网站能否豁免?当然不能。网站作为网络服务商,为违法行为提供了实施平台,当然要承担“连带责任”而可能成为共同被告。那些“网民行为与本站无关”的店堂告示,在法律面前都是废纸一张。

  好在有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网络是现实社会的延伸,是现实社会的数字空间,因而就是现实社会的一部分。譬如,不少网友网民们不再借声讨网络不良行为之名冲动施暴,不盲目跟风,避免被无良行为劫持伤及无辜、当了话语炮灰。他们逐渐学会文明上网,在激情当头冷静分析,明辨是非,谨慎发言,成为阻止流言、谣言的智者。不少网站也自觉自律,文明办网,逐步引导网民理性发言、合法用网。

  这是网络观的巨大进步,正确网络观的确立将真正开启互联网信息时代的大门。当然,要荡涤网络阴霾浊气,进一步净化网络空间,建设诚信网络,恢复网络秩序,还有许多事情要做。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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