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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站设立门槛提高 从事经营活动者可依法撤销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年9月8日  此新闻已被浏览 684 次  进入论坛

    记者站设立门槛提高 从事经营可依法撤销

    ——就《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修订及贯彻落实访新闻出版总署法规司、新闻报刊司相关负责人
 

  经过一年多的调研、征求意见和修订,《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日前公布,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施行。《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增加了哪些新的内容?对报刊出版单位将有哪些影响?应该如何贯彻落实?9月3日,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新闻出版总署法规司、新闻报刊司相关负责人。
  加强权益保护:记者需持证采访,工作人员应签有劳动合同
  问:对《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进行修改,主要是出于哪些方面的考虑?
  答:自2005年颁布施行《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以来,记者站管理和记者队伍建设出现了很多新情况,面临许多新问题。一方面,一些报刊社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记者站或办事处、工作站等派出机构以及假冒新闻出版单位设立的记者站,擅自编辑、出版、发行报刊;部分记者站从事摊派、发行、广告、赞助等违法违规活动;个别记者站甚至私自招聘“社会能人”搞有偿新闻,进行新闻敲诈。另一方面,有些报刊社不为记者站提供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维持日常工作的经费,甚至不为站内符合条件的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造成记者站和记者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权益得不到保障。为适应新形势下记者站管理的要求,保障报刊出版单位及记者站依法开展新闻采编活动,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对原规章进行修订。
  问:新闻出版总署为修订《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做了哪些准备工作?
  答:修订工作是结合实际工作开展的,我们一方面开展管理情况调研,另一方面广泛听取各级报刊出版行政部门、报刊主管部门、报刊出版单位及业内专家、学者的意见。2007年9月,新闻出版总署对上海、山西等部分省、市规范记者站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为规章的修订展开调研。2008年9月,新闻出版总署向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发出关于修订《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的通知,部署征求意见工作。当年12月,我们充分吸收各省的修改意见,结合《关于进一步规范报社记者站管理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并于2009年2月提交全国报刊管理工作会议和中央报刊管理工作会议征求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中央报刊主管单位及中央主要报刊出版单位意见。2009年4月,总署反复修改后形成《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修订草案)》。7月23日,我们再次召开专家座谈会,听取了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业内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
  问:记者站远离报刊社总部,开展新闻工作遇到的困难相对较多,新《办法》对报刊出版单位及记者站依法开展新闻采编活动有哪些保障?
  答:一是规章强调报刊记者站工作人员须为报刊出版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或者与报刊出版单位签有劳动合同的专职人员,防止个别报刊社不与在记者站工作的新闻采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出现。二是我们要求报刊社为符合条件的记者站工作人员及时申领新闻记者证,规定“报刊出版单位须在记者站登记后3个月内派遣记者到记者站开展工作,并在其到岗前为其申领新闻记者证”,以保障其依法开展新闻采编活动。三是禁止报刊记者站自行聘用工作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防止出现问题后报刊社或记者站就以他们不是记者为由推卸责任的现象发生。
  提高准入门槛:记者站站长须有5年以上新闻采编工作经历
  问:假记者站严重影响合法报刊出版单位的新闻采访活动,如何规范未经批准设立的假记者站?
  答:为加强对“假记者站”的整治,新《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明确规定记者站须依法设立,并明确规定“除记者站以外,报刊出版单位不得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报刊出版单位设立的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等经营业务的其他机构不得从事新闻业务活动。”
  问:有些报刊社经营状况不好,就从社会上招聘“能人”任记者站站长,从事经营和发行活动。对此,记者站设站条件中有哪些新规定?
  答:新《办法》第二章专门对记者站的建站条件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新增加了记者站站长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有5年以上新闻采编工作经历这一新内容。另外,针对有些报刊社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全国多个记者站均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除以往要求的有符合规定的设站范围、有建站的充分理由、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并经报社主管单位同意外,还规定“已设立的记者站近两年内未出现违反新闻出版法规、规章的问题”。并明确规定,报刊出版单位不得以派记者驻地方长期工作方式代替设立记者站。
  加强业务监管:不得自行聘用人员、以记者站名义发布新闻
  问:有些报刊出版单位不设立记者站,而是采用总社派驻记者到地方长期工作的形式,这样是否可以?
  答:这在新《办法》中是被严格禁止的。我们在管理中发现,有些报刊出版单位不符合建站条件或为了逃避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监管,就以长期派驻记者采访的形式开展工作,造成监管的真空,敲诈勒索等违法问题查处难度大。因此,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报刊出版单位不得以派记者驻地方长期工作方式代替设立记者站”。
  问:在记者站规范管理中,报刊记者站的人员及活动的监管是报刊出版单位最关心的,对此新《办法》有哪些管理要求?
  答:目前,记者站从事经营活动较多,有的甚至敲诈勒索。新增加的“报刊记者站的人员及活动”一章,细化、补充了对记者站人员及活动的管理要求。其中,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集中规定了对记者站派驻、聘用人员的要求,明确规定“报刊记者站不得自行聘用工作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第二十二条是对记者站业务范围的规范条款,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采访无关的其他活动也是我们多年来一直重点强调的一点。
  针对近年来记者站记者敲诈勒索情况增多,第二十三条对记者站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作出规定,即“报刊记者站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新闻机构、报刊记者站或者新闻记者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新闻报道为名要求采访对象订报刊、做广告、提供赞助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搞有偿新闻、虚假报道,不得从事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活动”。对应本章的各项要求,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均规定了相应的罚则。
  问:为何规定记者站“不得以报刊记者站名义发布新闻”?
  答:这主要是为了防止记者站以发布新闻的名义实施有偿新闻或敲诈勒索。有些记者站在报社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刊发批评报道为手段,进行敲诈勒索,还有些记者站在私自注册的网站上刊发负面报道,以此向被批评单位敲诈勒索。因此,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报刊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采访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以报刊记者站名义发布新闻”。
  完善管理制度和罚则:年检要提供样报样刊,健全记者站退出机制
  问:为什么要求记者站在年检时提供样报样刊,并把其列为记者站退出与否的重要依据之一?
  答:年检是记者站管理的重要手段,新《办法》进一步完善年检制度,要求提供样报样刊即时新增加的重要内容。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管理中发现,有的报社记者站竟然一年不发一篇稿件。为防止记者站设立后不开展新闻报道却从事摊派、发行、广告、赞助等活动,新《办法》规定记者站年度核验时要提供记者站本年度发表新闻报道的目录及其样报样刊,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根据报刊记者站发表新闻报道的数量、质量等情况,对其新闻采编活动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实行退出机制”。
  问:记者站违反规定从事发行、经营及设立分支机构等,如何进行处罚?
  答:新《办法》不仅进一步明确对记者站违规问题的处罚办法,而且规定对报刊出版单位及其记者站、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采取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责令改正,责成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监督整改等行政措施。另外,根据这些年报社记者站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对记者站违规的处罚进行了细化,加强行政处罚的可操作性,尽量使每一条管理规定都有与之相对应的具体处罚条款。《出版管理条例》中有规定的,均按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条例中没有规定的,设定了警告和3万元以下罚款;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违规,设定撤销记者站登记的处罚。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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